•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维权咨询

    时间:2021-05-11 04:01: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驾驶的汽车与莫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双方人员只是受了点擦伤,但我的车车头严重变形。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为1.2万元,而实际修车费花了2万元。由于交警认定莫某负全责,我就要求他按实际修车费赔偿,而莫某认为他只能按保险公司定损的标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是赔偿的唯一依据吗?
      读者贺国忠
      贺国忠读者:
      目前,保险公司负责定损已成为行业惯例,但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并不是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车辆定损,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承担,包括价格事务所和一些专业公司。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受损车辆的理赔责任方,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其公正性依据不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定损,只能是为确定理赔数额而提出的一个参考性数据,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因此,对于实际修理费超出保险公司定损标准的,如果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拒赔,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所花的实际修理费是车辆恢复原状之必须的,法院都会依法判决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的。综上所述,车损的赔偿依据包括:一是以事主认可的保险公司所作的定损结论为准,二是以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三是以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
      编辑同志:
      上个月的一个傍晚,我饭后散步,刚走出小区,正赶上一辆停在人行路上的轿车向下倒车。因为天黑,路灯尚未点亮。我根本就不知道那车在开动,我的大腿根部被车触碰一下。司机发现我后立马停下来,连忙向我道歉,还问我伤情如何。我一看是同小区的人,见面挺熟,自己也没什么感觉,就让他走了。可当天夜里,胯骨出奇地疼痛,第二天上午去医院检查确诊为胯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7800余元。我找到车主要求赔偿损失,可他一听近8000元的费用,立马就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当时未报案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各负50%的责任,只支付我一半的费用。可我当时是正常走路,并没有什么过错,是他倒车不加注意才撞了我,他应该负全责。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王郎
      王郎读者:
      他的说法无法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早已于2004年5月1日被废除,已经失效。
      你们可以采取下列3种办法:
      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实事求是地自我认定各自的责任并达成赔偿协议。
      二是事后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确因时过境迁,查不清责任的,办案机关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三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接受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身在外地的我给经销商刘某发过一条短信,要求其在45天内,按5.8.G/&斤的价格,向我供应10吨彩椒,刘某回复同意。但要我付1万元定金。我当即派人送去了定金,刘某也出具了收据。而今,由于该种农产品价格几乎翻了一番,经我多次要求,刘某只同意退回1万元定金,就是不愿意履行合同,理由是短信约定没有彼此签名盖章,不比白纸黑字,不属于合同范围,其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我管不了。请问:刘某的观点对吗?
      读者 陈蕾
      陈蕾读者:
      刘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按约定履行。
      一方面,手机短信合同也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包括手机短信,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签订合同。另一方面,本案手机短信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你通过手机短信要求刘某在45天内,按5.8元/公斤的价格供应10吨彩椒,是一种要约,刘某回复同意当属承诺;其要你付1万元定金则系反要约,而你派人送去了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彼此的合意形成、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即告成立。再一方面,刘某应当履行合同。因为《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刘某固执己见,则可按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溜》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刘某必须返还你2万元定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编辑同志:
      我于2010年初,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套新房,前期付款40万元。双方约定待房产证发下来以后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补齐余款,合同签字后我装修入住。今年4月份,该房产证发下来后,我们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根据天津市商品房调控政策规定,我不能再购买第三套住房,因此无法过户。请问我能否退房?如能退房我的装修费用怎么办?
      读者 孙力
      孙力读者:
      你和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之所以不能过户是因为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事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据此,你可与对方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推荐访问:维权 咨询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