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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中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1-05-11 04:0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也不断增多。该文在简要阐述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许可 穿(跨)越高速公路 建设工程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b)-0040-02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网的不断加密完善,各种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如市政道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油气管道等逐渐增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应当在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道路主管部门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后,才能进行工程施工,并接受道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般情况下,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得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通常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在穿(跨)越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书面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资料包括:(1)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拟穿(跨)越高速公路设计图,包括穿(跨)越位置及交叉方式,穿(跨)越点的平纵面示意图;(2)穿(跨)越工程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和运营安全影响评估分析;(3)与高速公路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的协商意见;(4)穿(跨)越工程的施工组织专项方案(含交通组织安全、保障专项方案)和后期维护方案;(5)省交通运输厅咨询审查单位意见等。在实践中,由于涉路工程的不断增多以及路政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工程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质量,一些问题甚至有可能对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的影响,需引起重视予以解决。
      1 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機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与二十八条,分别对涉路施工活动以及需要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其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第二十九条则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涉路施工完毕,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3]
      2 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2.1 行政许可审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问题
      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保通方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提交的这些审批材料中存在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问题,没有从客观、真实的角度来进行材料的准备,一些建设单位将材料的准备当成是一种形式、过场,没有从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与调研,造成了材料的不完备、不真实,不但对通过审批造成影响,在工程实际中也因为准备工作不充分而存在潜在的风险问题。这其中,安全应急方案、保通方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以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安全应急方案没有针对性,没有结合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来进行方案的编制,形式主义问题严重;保通方案中对交通量大小的调研不够充分,缺乏比较方案;交通影响评价以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不严谨、不全面等。
      2.2 专家评审存在不严谨、走过场问题
      在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上,需要经过几次专家评审论证,评审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立体交叉保障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及安全施工方案等。专家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科学、合理地评判论证项目各方面的可行性,为公路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提供决策的依据。但在实践中,专家评审存在不严谨、走过场的问题,甚至存在着私下交易的问题,如在高速路政审批的材料中,立体交叉保障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及安全施工方案的评审意见,即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对于审批结果具有较大影响;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方案也需要施工单位在专家评审会上进行解说并取得专家通过意见;应急预案以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也需要经专家评审通过。一些施工单位为了顺利通过专家评审,采用私下接洽、交易等方式,使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网开一面,而一些专家碍于人情关系或是利益关系,在评审过程中丧失立场,对一些施工单位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调研不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也是走形式、走过场,使得公路主管机构在决策依据上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资料。
      2.3 公路主管机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接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建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公路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往往只注重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完成后的检查与验收,对于施工初期与中期的监督检查不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监管漏洞,难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项目实施有效监管,也无法确保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实践中,由于公路主管机构监督不力造成穿(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甚至对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
      3 相关对策
      3.1 加强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及运营安全影响的评估分析
      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及运营安全影响是公路主管机构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关键环节,只有在此环节确保评估分析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不会影响到高速公路物正常运营,才能确保其运营安全。具体来说,一方面是确保专家评审意见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查力度,对于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批材料,要加强核查力度,不但要确保材料的完整,还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论证。
      3.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许可审批的有效性
      公路主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应派专人对涉路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要涵盖涉路施工活动的初期、中期以及施工完成时三个阶段,主要检查的内容为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已批复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是否有效保护了公路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尤其是对涉路施工活动的中期检查,要加强检查力度并适当安排突击检查或是不定期检查,以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在检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管单位等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并归档。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31):19-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N].人民日报,2011-08-06(6).
      [3]公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J].司法业务文选,2011(11):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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