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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1-05-10 12:02: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并于2004年作了修订。该办法施行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一些区域、场所、单位存在较多的火灾隐患,火灾形势仍较严峻。2009年,全省共发生火灾4275起,死亡79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06.5万元。现行办法的不少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切实贯彻修改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的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浙江省消防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2010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的工作安排,省公安厅在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送审稿),并于2009年8月上报省政府。省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将送审稿发往11个设区的市和37个省级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根据备单位反馈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之后,省法制办再次书面征求11个设区的市和25个省级有关部门意见,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赴嘉兴、湖州、义乌进行立法调研,根据备单位反馈的意见和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9年11月,省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立法协调会,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省政府立法专家库各位专家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09年12月,省法制办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0年2月20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
      
      四、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消防职责。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形成政府加强领导、部门分工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有效工作格局,明确并切实落实各有关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为此,条例草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义务)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第三、四条,第二章)需要说明的是:
      1 政府职责。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时期消防工作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等。(第三条,第九、十条)
      2 部门职责。一是明确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的工作职责,并赋予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能;二是明确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等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加强部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第四条,第十一、十三条)
      3 其他单位职责。一是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规定,以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最基层;二是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重申和强调,明确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三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责任作了规定;四是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家乐经营户以及其他从事家庭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义务作了规定。(第十四至十七条)
      (二)关于火灾预防。条例草案根据新消防法和我省实际作了以下规定:
      1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一是明确了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或维护责任;其中针对我省部分地区乡村消防取水、火灾扑救困难的实际,规定对消防取水困难的乡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第十九至二十一条)二是对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行为规定了报批及备案制度,并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职责。(第二十二条)
      2 强化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国发[2006]1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规划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条例草案据此作了重申和强调。(第二十五条)
      3 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责任。我省是化工生产大省,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企业众多,加强对其管理是消防工作的重点。条例草案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
      4 加强教育和福利等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针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对教育、福利机构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进一步规范。(第二十九条)
      5 完善对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从我省情况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较为突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加强对这些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据此作了专门规定,提出明确的责任和要求。(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6 加强电气安全管理。从近年来火灾发生原因看,我省50%以上的火灾由电气线路问题引发。为此,条例草案对加强电气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规范,明确了用电单位和个人、供电企业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此外,针对一些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新、改造)经费难以落实的问题,条例草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且业主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承担维修资金。(第三十九条)
      (三)关于灭火救援。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1 完善消防应急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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