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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时间:2021-05-09 16:00: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为了制定好本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派员到温州、瑞安等地调研,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等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了“三合一”场所和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3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对消防工作历来高度重视,早在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并于2004年作了修正。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一些区域、场所、单位存在较多的火灾隐患,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形势仍较严峻。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消防管理制度、消防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为切实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消防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的经验,制定新的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法制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审议。同时,建议对以下几个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消防职责。新修订的消防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原则。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政府、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别作了规定。有些地方认为,这些规定总体上是好的,但对有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对公民个人的消防义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后予以修改、完善。
      二、关于乡村消防安全。乡村作为消防薄弱区域,历史欠账多,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2009年我省乡村共发生火灾2167起,经济损失达3140.4万元,占全省火灾经济损失总量的59.2%。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乡村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在消防取水困难的乡村修建消防水池等内容。一些地方提出,我省乡村消防先天不足,乡村人口基数大、面积广,可燃物多,水源缺乏;乡村土木结构房屋众多,建筑耐火等级低,连片修建的房屋没有防火间距;不少乡镇企业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条件;乡村消防设施老化且配套不齐;农民的防火意识薄弱;条例草案有关乡村消防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在调研后,进一步充实、加强乡村消防工作的内容,对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三合一”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了规定。一些地方认为,这些场所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火灾隐患比较突出,条例草案规定的内容还比较原则。建议对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四、关于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的,出租人应当对其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人承担其房屋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我省是流动人口大省,大量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租房居住,出租房遍布城乡。数量众多的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往往较差,一些承租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有的甚至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少出租房特别是群租房存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就在今年1月6目,瑞安市一处出租房发生了造成9死2伤的特大火灾事故。_些地方认为,条例草案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另外,出租房的消防问题关系到公共安全,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应当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出租。建议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更加严格的规范,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备方当事人的具体消防安全责任。
      五、关于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人员,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方面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但这些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未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知识不够熟悉。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目前,上海、陕西等省市新制定有消防条例,均对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建议调研后,对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范围问题予以明确。
      六、关于消防执法协作。消防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对于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消防执法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整体效果,建议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地方提出,条例草案对一些禁止性行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弱化了法规的执行力。建议进一步调研后,对属于法规自行创设的一些禁止性条款,相应设置明确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应进一步突出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对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作出规定。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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