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时间:2021-05-08 20:01: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犯罪学始于古典主义犯罪学派,而近代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兴起,这两大学派在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他们背后的本质其实是思想的变革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这一结论是我们理解犯罪学两大学派异同的钥匙,两大学派的区别源于指导思想的不同。两大学派的共同点乃是研究对象的相同,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派
      一、犯罪学两大学派背后的本质
      传统的古典主义犯罪学(classical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8世纪,由边沁与贝卡利亚两人的著作奠定基础的早期犯罪学理论。[1]古典主义犯罪学是欧洲基督教思想体系与启蒙思想碰撞的产物,前者为犯罪现象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但在刑事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却与封建制度一起导致了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理性"的概念为工具,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为目标,为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古典主义犯罪学的特点即是借助着启蒙思想的理论解决刑事法领域的积弊,理性地思考、认识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可将其看作是启蒙思想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
      实证主义犯罪学(positivist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9世纪,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人所发展的犯罪学理论。与古典主义犯罪学类似,实证主义犯罪学也是实证主义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其提倡以科学、经验的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实证主义会被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实证主义可以解决古典主义犯罪学难以应对的尖锐现实问题。
      由此可鉴,两大学派的本质都是具体哲学理念(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是价值对事实研究指导的体现。从这一判断出发可以得到出两个结论:(1)指导理念的不同是两大学派之间差异的根源,这一不同是把握、理解两者区别的钥匙。(2)两大学派体现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但其始终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现象,对象的同一是两者最大的共同点。
      下文将从这两个结论出发,展开具体的讨论。
      二、犯罪学两大学派的区别点
      如前文所述,作为指导思想的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的区别是两大学派最根本的区别。若将事实价值二元区分看作是一个预设的前提,则启蒙思想者的研究理念是将某一价值作为衡量标准来研究事实;而实证主义者的研究理念则是将排除价值的干扰作为研究的前提,通过研究事实本身以发现其本质。
      1、对犯罪的理解的不同
      古典主义犯罪学者主要将犯罪理解为一种违反规范行为。如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契约,而规定社会契约内容的正是法律这一规范;边沁则认为犯罪是一种背离社会共同行为准则而被社会所确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里说的行为准则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广义上的规范。将犯罪理解为规范的违反,源自于启蒙思想对于犯罪超自然解释--即犯罪乃原罪的世俗化的矫正。
      实证主义犯罪学者则多将犯罪看做是一种社会现象。正如加罗法洛所说,"我们研究的第一步应该是找到犯罪的社会学概念"。[2]实证主义犯罪学家特别注重犯罪学的独立性质,在研究中将犯罪的概念从法律的术语还原到了生活的现象。
      2、研究方法的不同
      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主要以演绎推理作为研究方法。这是由启蒙思想的形而上特征所决定的。虽然我们并不能说启蒙思想排斥科学精神,但不得不承认,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更多地讨论的是抽象的概念,而不太重视事实层面的论证。并且出于反驳传统基督教神学犯罪观的考虑,将问题抽象化、理念化地进行讨论也更具有针对性。并且在当时来说,演绎推理所使用的逻辑三段论与以圣经为教义的神学理念相比显然更有科学性和进步性。
      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则以科学实证方式研究犯罪学。这显然是实证主义的体现,实证主义犯罪学者们不满足于理论层面的演绎推导。在他们看来,以事实为依据更能体现出理论的完备、严密。而演绎推导出的抽象学说则不同,反对意见的预设前提往往会与既有理论的前提不同,有关的讨论很有可能会发展为隔空喊话,最终不了了之。而实证主义的学说则不同,某一理论的支持者与反对者都可以用科学的数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一科学性为相关的讨论提供了针锋相对的舞台。
      3、研究侧重点的不同
      由于研究方法的区别,两大学派的研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古典主义犯罪学更注重犯罪行为,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注重犯罪人的研究。前者在犯罪研究中,更为注重行为人的外部表现;而后者则更倾向于以人为研究的尺度,兼顾个体的内在因素。同时,由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与刑法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的多元科际整合性,其更注重犯罪与事实的关系,而非仅仅从刑法的角度展开研究。
      4、刑罚观的不同
      由于各学者的刑罚观各异,所以这里只能进行大致的分类。基本上两大学派的学者持有的刑罚理念是目的刑论而非报应刑论,但在具体的目的上各有侧重。
      相对来说,古典主义犯罪学者更为侧重一般预防论。如费尔巴哈在其著作中写道,"每一个刑罚都有其必要的(主要)目的,通过其威慑来阻吓所有人犯罪"。[3]边沁和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出发的刑罚观在本质上也更为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因为功利主义视角下的刑罚,同样具有一定的心理强制作用,更多地体现出了一般预防的理念。但我们不能说古典主义犯罪学者只将一般预防看做刑罚的唯一目的,他们同样承认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而实证主义的犯罪学则更为注重特别预防论。实证主义学者们认为刑罚的作用更多在于唤醒犯罪人对于规范的认识,并在隔离犯罪人的同时促使其进行自我的反省。比如李斯特在其著作中,主要以社会防卫为目的,将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看作是决定刑罚的因素。并且为实现刑罚的目的,其主张采取改造、威慑这些处罚方法。又如菲利在《1921年意大利刑法草案》中也主张抛弃刑罚观念,使用"制裁"一语,这同样也是也特别预防论的体现。
      三、犯罪学两大学派的共同点
      如前文所述,两大学派最大的共同点在于研究对象的基本相同。相关的研究都涉及了犯罪的现象、原因以及对策。
      其实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从历史的角度上来看,古典主义犯罪学理论应当是先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但是从学说发展顺序上看,古典主义犯罪学实际是在实证主义犯罪学的独立性得到人们承认之后才被人们从刑事法著作中发掘出来的,是用现代视角对过去思想遗迹再发现的产物。
      在实证主义犯罪学诞生之前,人们还是普遍地认为犯罪学研究的问题依旧从属于刑法学,待犯罪学展现出越来越多不同于刑法学的特质--即实证主义犯罪学成熟之后,人们才普遍地承认了犯罪学这一独立于刑法学的学科的确已经存在了。在承认了犯罪学已然存在这一事实之后,人们自然而然地追溯起了这一学科的源头。在这一追溯(或称为挖掘)的过程中,人们发现刑事古典学派奠基人(同样是贝卡利亚、费尔巴哈等人)的刑法学著作中同样存在在与现代实证主义犯罪学相似的研究(对犯罪有关现象的研究)。实证主义犯罪学家的研究显然是继承了这些学者研究的思路,这些学者同样是犯罪学研究的先行者。
      那么这些著作中哪些研究属于犯罪学、哪些属于刑法学呢?该通过什么标准进行划分呢?最终,挖掘者们将对与犯罪有关现象(事实)的研究单独提取了出来。因为研究对象的不同是犯罪学与刑法学最大的不同,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罚规范,犯罪学主要研究的是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运用这一标准,这些古典主义犯罪学家(或是刑事古典学家)的著作被人为地划分为了刑法学与犯罪学两部分。
      参考文献:
      [1]张筱薇.比较外国犯罪学[M].上海:百家出版社,1996:23.
      [2]加罗法洛.犯罪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
      [3]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134.
      作者简介:洪佳一(1989-),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推荐访问:学派 实证主义 犯罪 古典主义 异同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