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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犯罪人格与刑事责任

    时间:2021-05-08 16: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人格与犯罪人人格概述
      
      “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个体在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
      最早将人格概念引入犯罪学的是最早将人格概念引入犯罪学的是美国心理学家塞缪尔·萨姆诺,他认为精神病人具有不同于常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特别容易从事反社会行为,由此揭开了利用人格概念进行犯罪学研究的新篇章。犯罪学上将人格定义为犯罪人的气质,性格,能力,需要,兴趣,观念等特征的总合。
      对于犯罪人格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它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或“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问题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还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上述观点均将犯罪人格视为犯罪人所特有的,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犯罪人格作为一种犯罪的性格倾向,它是在犯罪之前就已形成的,它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出现为条件。
      笔者认为,犯罪人格应定义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生理因素作用下,并通过犯罪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严重的反社会的性格倾向。
      
      二、从犯罪学角度把握犯罪人人格的内涵
      
      犯罪学是以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成因,探索防控犯罪的对策的一门综合性社会科学。犯罪人格是一种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反社会性格倾向,它虽然不以犯罪行为的出现为条件,但是它与犯罪行为的联系却非常紧密。犯罪行为对犯罪人格有着重要的评价价值,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所以从犯罪学的角度人手能更好的把握犯罪人格的内涵。犯罪学上的犯罪人格包括犯罪人的性格,能力,观念等要素。
      1 性格要素:它主要是指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主要包括爆发性、野蛮性、残忍性、懒惰自私性、放纵性、冲动性等。爆发性表现为性情易变、刚愎专横;野蛮性表现为粗暴野蛮、凶狠残酷;残忍性表现为毫无怜悯同情之心,以各种残忍的方法和手段加害受害人;懒惰自私性则是好逸恶劳,自私自利,贪得无厌;放纵性则是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约束,任意妄为;冲动性则是对自己的情绪不能有效的进行控制,带有很大的鲁莽性和情绪的突然爆发性特征。
      2 能力要素:这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智力、犯罪技能与心理素质三方面内容。犯罪人的智力要素包括记忆力、观察力、想象力、思考能力、判断力等。虽然从高智商和低智商,都有犯罪分布,智商与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智商却对犯罪类型和手段有重要影响。高智商的人多为智力型、科技型犯罪,犯罪手段较隐蔽;而低智商的人多为暴力型犯罪,犯罪手段较残忍。犯罪技能在不同犯罪人身上存在明显差异,能力高的犯罪人相对与能力弱的犯罪人,其犯罪的成功率要大许多;犯罪心理素质则是犯罪人对待其犯罪行为所持有的主观态度。
      3 观念要素:它包括犯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犯罪人观念的突出特征是庸俗低级,蔑视道德和法律秩序,具有严重的反社会的倾向。
      另外,还应注意犯罪人格是一种反社会的性格,这是犯罪人格最主要的本质。犯罪人的性格首先应该表现为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和对社会秩序的极端蔑视;其次,犯罪人格不是犯罪人的一时冲动,也不是对某一事物的某种情绪,而是犯罪人在较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明显的行为倾向。我们在讨论犯罪人格时,应当将犯罪的社会因素考虑在内,如犯罪人的生活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及其他社会因素。
      
      三、基于犯罪人人格对犯罪人的分类
      
      1 稳定的犯罪人:包括惯犯、累犯、严重暴力犯罪人和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人。从犯罪性格上看具有明显的野蛮性、残忍性、懒惰自私性、放纵性、冲动性特征,从犯罪能力上看,惯犯、累犯有多次犯罪的犯罪经验,犯罪技能较高,对犯罪没有畏惧感和耻辱感,犯罪后多存有侥幸心理,深受犯罪文化和亚文化影响,一旦时机具备,他们就会实施犯罪,犯罪心理素质稳定;最后从观念要素上看,这些犯罪人都极端蔑视道德和法律秩序,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
      2 亚犯罪人:包括无被害人案件的犯罪人、政治犯、宗教犯以及有伤道德情感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并不强烈,他们犯罪并不侵害其他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利,而往往基于个人的欲望或者个人信仰而违背了公认的社会秩序,因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如在中世纪的欧洲自杀是被认为是犯罪,因为按神学的观点,生命是“神”赋予的,个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事实上,自杀并没有侵害他人,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完全是出于宗教偏见。又比如在认为吸毒是犯罪的国家,单纯的吸食毒品除了对本人造成伤害外,并不会对国家和其他人带来伤害。但是吸食毒品却极易诱发其他犯罪,故国家利用刑法对其加以禁止。所以这类犯罪人的人格本质并不是去反社会,他们的行为只不过是不符和统治者的价值要求或者是道德标准,而被统治者贴上了犯罪的标签。
      3 临时犯罪人:偶犯、胁从犯、中止犯、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人。所谓“临时”是指这类犯罪人在人格上不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是其故意追求所致,而是由一些偶然的因素促使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该类犯罪人从犯罪性格上看带有放纵性、冲动性特征,没有野蛮性、残忍性等特征。从犯罪能力上看,一般没有犯罪经验,对犯罪具有畏惧感和耻辱感,犯罪后也会悔悟,易与教育矫正;观念上并没有蔑视道德和法律秩序的反社会倾向。
      4 缺陷犯罪人:包括未成年犯、病理性精神障碍犯罪人,所谓“缺陷”是指基于年龄或生理原因而导致人格发育不完整或不健全。这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人,从犯罪性格上看,未成年人多带有冲动性和放纵性特征,其性格尚在形成之中,并不稳定;从犯罪能力上看,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犯罪经验且犯罪后往往有所悔悟,易于教育和矫正,在观念上看,未成年人人格结构尚不稳定。正在形成过程中,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其人格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与过渡性,其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尚不成熟,所以其并也没有形成反社会的倾向。而病理性精神病人则是由于客观的病理原因致使其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出现障碍,其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倾向。
      
      四、对不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刑法罪责刑相统一原则,要求对犯罪人进行正确定罪量刑。而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就是两个重要的量刑因素,犯罪人格对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有着重要的评价作用:
      1 人身危险性: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其程度的大小不仅有量的规定新性,即犯罪人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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