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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滥用毒品行为犯罪化和合法化的思考

    时间:2021-05-08 16:0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将滥用毒品行为定性为无被害人犯罪,并在此基础上批驳了滥用毒品行为犯罪化和合法化的依据,主张在行政违法化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滥用毒品者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滥用毒品者。
      关键词:滥用毒品行为;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合法化;戒毒措施
      滥用毒品行为即通常所谓吸毒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现有的研究可以将其追溯到久远的过去。2008年10月,英美科学家在南美洲加勒比海寻找到的证据证明,早在五千年以前,人类就从佩奥特仙人掌等植物中提取致幻类毒品,在举行宗教仪式时,使用毒品来进入虚幻或者催眠的状态。
      事实上,并非只有人类才存在着滥用毒品的行为,这不是人类的特权,西班牙费尔南多·科恩教授就详细地描述了动物瘾君子。 英国的迈克尔·格索普教授更是认为:毒品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人们吸毒的形式多种多样,几乎每个人都有吸毒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将滥用毒品行为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从立法的层面解决了滥用毒品行为犯罪化和合法化的问题,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滥用毒品者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滥用毒品者。但是围绕这一问题产生的理论争议并不会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而终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评述。
      一、滥用毒品成因的简要分析
      一个人为什么要滥用毒品?如何理解滥用毒品亚文化——即所谓的萨尔布吕肯景象? 针对这些问题,目前的学术界或者从宏观社会学(如不良的社会环境、破碎的家庭和失败的教育等)的角度来加予阐述,或者立足于微观的社会学(人格缺憾、精神障碍、失败的社会化等)的角度来加以分析。这些解释当然有其科学的一面,但是其局限性显而易见:前者的阐述亦是所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成因,这是一种多重共线性 的论证方式,结论过于普世而缺乏针对性;后者则是基于心理还原主义理论的论证方式, 其局限性在于倾向于忽视社会生活的突出特征,完全根据支配个体行为的动机来解释。 即使将上述两者予以结合,也不能克服这种论证方式的局限性。
      事实上,任何一个人要成为毒品瘾君子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既要立足微观犯罪学的社会互动理论,还要着眼于宏观犯罪学的亚文化理论来进行综合性的阐述。它绝非一时冲动的产物,而是一个人在毒品亚文化环境影响下而持续做出的一个选择。
      基于立论之需,本文仅就个体滥用毒品成瘾最核心的原因进行分析,这个答案就是:快活原则, 即一个人之所以要滥用毒品,最核心的原因在于毒品可以为他带来快活,最恰当的说法应当是让他感受到快活,而不用去深究他们所声称的或不堪重负、或追求人生真谛、或为艺术而奉献的动机,那些都不过是基于自我保护而找到的托词而已。
      长期以来,我们已经注意到始终伴随着滥用毒品行为而存在的两个问题:戒断症状和快活原则。戒断症状带来的痛苦在每一本涉及到滥用毒品的书中都得到了详细地描述。人们从邪恶的动机导致邪恶的行为,邪恶的行为带来邪恶后果的角度出发,无疑会确信这种症状的可怕性。与此同时,我们对于快活原则的态度却是较为暧昧的,有时甚至会漠视它的存在。
      客观地说,那种一沾上毒品便因为戒断症状而无法自拔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文学作品的产物。除了那些的确不得不依赖于毒品的人外(通常情况下是指那些长期服用大剂量毒品或者戒断症状之严重足于致死的滥用毒品者),其余的人都是可以摆脱毒瘾的,关键在于他们是否愿意放弃那种借助毒品带来快乐的方法。因此,戒断症状固然可怕,但是对于快活感的追求才是促使滥用毒品者继续其滥用毒品生涯的关键,这既说明了滥用毒品是一种个体有意识的选择过程,同时也说明了快活原则在个体滥用毒品成瘾的原因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不应回避,滥用毒品会带来一种“幸福感”,虽然那在更多的时候是一种非常短暂且肤浅的感觉。毒效一过这种感觉就会消失,并带有一种消沉的感觉,这样的心理反常往往会留给使用者更加深刻的印象,由此往往给人们造成这样的错觉:他们将快乐的满足同物质上的感官享受等同起来。在某些(注意仅只是某些)短暂的成瘾初期,毒品似乎能使人提起精神,使感觉能力更为敏锐,使思想意识比不服用毒品时能更好的应付任何情况。但是仔细分析一下,滥用毒品者在某些方面低于服用毒品前的一般水平,所能做到的一切不过使他恢复到正常或接近正常的水平。由此可见,滥用毒品所带来的“快活感”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滥用毒品者使用毒品的目的或者为了体会其高人一等的感觉,或者为了掩饰其低人一等的无奈,但是当他或她必须依靠毒品的作用才能体会到自己算一个正常人,才能和每个常人一样处理日常事务时,他们已为毒品所挟持。
      我们始终认为滥用毒品是一种使人误入歧途的行为,对其予以否定是基于这样的行为准则: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面对社会的压力,努力追求个人的幸福,而应付压力和追求幸福采用各种符合道德规范的方法都是可行的,但是使用滥用毒品的方式来回避压力和追求虚假幸福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提倡。
      二、滥用毒品行为的犯罪学定性
      滥用毒品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有目共睹,主要表现在:毒品严重危害滥用毒品者自身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对其家庭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诱发疾病和加速危险疾病的传播;可能诱发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浪费社会财富、增加国家的支出,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滥用毒品行为的成因与滥用毒品行为带来的危害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前者无非是社会个体自身所做出的选择,后者则是选择这种生活方式后导致个体和社会不得不付出的得不偿失的代价和后果,因此国家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定职责和维护社会道德的道义责任,必须对此进行干预。但是干预的界线在哪里?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最核心的是要明确滥用毒品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
      对于是否适用刑法去禁止或者制裁在自愿的和彼此同意的基础上,成人之间在道德上越轨行为的问题,在犯罪学理论领域中始终是一个激烈争论的焦点,直到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犯罪学界和刑法学界认为刑法渗入私人生活和活动是非法的这种法律思想才导致了无被害人的犯罪 (也被称为合意犯罪、不道德的罪行或公共秩序犯罪等) 这个概念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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