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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金融债权凭证型财产犯罪研究

    时间:2021-05-06 16:03: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金融债权凭证的评价问题在财产犯罪中的认定非常重要,但对于金融债权凭证如何正确评价当前存在着分歧。在许多金融债权凭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案件中,对于以不法方式取得的金融债权凭证,行为本打算利用该金融债权凭证进行进一步的活动,但行为人没有进一步利用该金融债权凭证窃取或骗取财物,从刑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应当以相关犯罪的预备犯或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定罪量刑。
      关键词金融债权凭证 财产犯罪 盗窃 诈骗
      作者简介:汪瑶,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11-02
      
      一、对金融债权凭证的界定
      (一)金融债权凭证的概念
      金融债权凭证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为招徕顾客,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这就是金融债权凭证的雏形。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金融债权凭证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手段,是由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它主要以银行卡,信用卡,存折、本票、汇票等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以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形式在社会上流通。
      (二)对于金融债权凭证性质的评价
      周光权教授认为,存折、银行卡等金融凭证和和其记载的财物具有一体性,行为人只要占有有价金融债权凭证,就认为其已在事实上控制与支配了金钱,因为此时行为人对金融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物唾手可得,即轻易的构成了对财物的控制与占有,随意支配将构成侵占罪。豍
      张明楷教授认为,金融债权凭证与其所记载的财物相互分离,不能将金融债权凭证本身评价为财物,盗窃金融债权凭证本身并不等于其所记载的存款,被害人丧失了金融债权凭证,并不意味着同时丧失了存款债权。即行为人仅仅盗窃金融债权凭证而没有取款的,不能成立盗窃罪,如果利用所盗窃的债权凭证通过银行职员提取存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如果利用盗窃或者拾取的金融债权凭证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豎
      还有学者认为,金融债权凭证与其记载的财物之间既有分离性的一面,又有一体性的一面。分离性一面体现在,被害人丧失对金融债权凭证的占有并没有丧失对金融凭证所记载财物的债权,在行为人不知被害人银行卡密码或者取得金融凭证后不进行其他活动的情形下,被害人并没有什么实际性损害,此时,被害人仍对金融凭证内所记载的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性;一体性的一面表现在,占有无密码的金融债权凭证的人同时取得了对金融凭证内记载财物的部分占有。豏
      本文赞同分离性说的见解,即金融债权凭证与其所记载的财物具有分离性,不法取得金融债权凭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在不法取得金融债权凭证后进一步利用该凭证进行其他活动,才构成相应的刑事责任。一体性的见解不仅无视了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并未丧失对现实财物的正真占有与支配,也违反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折中说的观点忽视了该债权凭证只不过是债权存在的证据,无论是保管人还是其他不法取得该债权凭证的人,都不会影响所有人对凭证上记载财物的支配,因而折中说中的相对分离性的见解过分扩大了等金融债权凭证对财物的支配力。
      二、利用金融债权凭证型财产犯罪的特征及类型
      (一)该类型财产犯罪的特征
      该类财产犯罪是在传统的财产犯罪的基础上延伸或者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它所具有的特征与一般犯罪学、刑法学上概括的普遍特征,有其自身显著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金融债权凭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行为具有流窜性和系列性。即该类财产犯罪无论从发展阶段,还是从紧密联系的数起案件的相互关系上,都呈现出其在地理方位上分散的特征,也就是说作案地点分散。其次,该类财产犯罪行为具有预谋性。行为人在实施该类财产犯罪前对作案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手段及犯罪计划等有着内心的筹划和周密的准备。在不法取得金融债权凭证之前,行为人必须先利用某种方法骗取、窃取或者抢取、伪造某些金融债权凭证,然后通过不法取得该债权凭证再进行下一步不法行为,为了保证犯罪企图的顺利进行,行为人往往会精心挑选作案对象、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和作案地点。
      (二)该类财产犯罪的类型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各式各样的方式不法取得金融债权凭证后,再进行其他的不法行为,这些不法的取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
      其一,以盗窃、诈骗的方式不法取得某些金融债权凭证,随后利用该金融凭证取得不法利益;其二,拾得、代为保管他人金融债权凭证的行为者,未经被害人同意利用该金融债权凭证取得经济利益;其三,伪造金融债权凭证,行为人为了取得某种经济利益,伪造、变造他人的金融债权债权凭证的有关信息,从而取得不法经济利益;其四,滥用金融债权凭证,滥用某种金融债权凭证一般是指伪造、窃取、拾得他人的金融债权凭证后以他人名义使用金融债权凭证,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利用金融债权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情形。滥用他人名义下的金融债权凭证在上文中叙述过不在赘述。而滥用自己名义下的金融债权凭证主要表现为滥用自己名义下的信用卡。
      三、利用金融债权凭证型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及犯罪形态
      (一)利用金融债权凭证型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
      区分该类型财产犯罪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不法获取的数额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财产犯罪中构成犯罪的,一般只有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才构成相应的犯罪。这一数额不是金融债权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而是犯罪既遂时行为人所实际获得的金额。根据各地对构成犯罪数额的规定标准不同,因此,构成财产犯罪的数额起算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下,构成盗窃的数额标准的起算点为500,那么,行为人在不法取得数额为500以下的,则不能根据刑法来规制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充其量只能算是小偷小摸,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二)利用金融债权凭证型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1.区分既遂与未遂
      在利用金融债权凭证型财产犯罪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其标准有三个:一是失控说,即以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是否实际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或支配权力为标准;二是占有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公私财物为标准,占有了即既遂,反之亦然;三是控制说,该说认为占有不代表实际控制,行为人只有非法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才表明财物所有状态发生转移,犯罪目的才得以实现。该说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豐
      2.行为人取得数额较小的金融债权凭证的行为的处理
      当行为人取得数额较小的金融债权凭证时,如果金融债权凭证本身记载的数额较小,行为人主观上也没有不法取得数额较大财产的故意时,行为人的行为不应当用刑法来规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不法取得较大的金融债权凭证,但实际取得的是数额较小的金融债权凭证,应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为相应的财产犯罪行为,成立犯罪未遂或既遂。
      (三)利用金融债权凭证型财产犯罪的罪数问题
      1.盗窃、诈骗金融债权凭证并使用之行为定性
      行为人通过盗窃、诈骗的方式不法取得某些金融债权凭证并使用这一类型的行为方式分为三种:
      其一,行为人不以盗窃、诈骗为目的,而是盗窃、诈骗其他财物的过程中,偶然获得了他人的金融债权凭证,行为人没有用该金融债权凭证取得经济利益,而是将其丢弃或者还给事主。行为人仅对其前盗窃、诈骗的过程中实际获得的财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犯罪数额仅限于实际所得的财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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