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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愈疗法理学视阈下的儿童保护

    时间:2021-05-06 04:01: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行法律为儿童的安全、成长及心理健康提供的保障差强人意。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利益侵犯的儿童要同成年人一样面对“刚性”的对抗式诉讼,或是被置于成年人的斗争之中,这显然是对年幼的心灵的摧残。不禁让我们思考儿童的处境和儿童权利保护的出路。而随着对愈疗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为解决如儿童利益保护等实际问题的理论基础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路径。本文从愈疗法理学的概念入手,分析愈疗法理学的特点,以愈疗法理学的视角对儿童性侵害案件,和牵涉于离婚诉讼中的儿童权利保护现实问题进行分析,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助力司法实践。
      关键词:愈疗法理学;儿童;保护
      一、何谓愈疗法理学
      (一)愈疗法理学的概念
      愈疗法理学缘起于健康卫生法领域。这一概念首先被亚利桑那罗格斯大学法学院和波多黎各法学院的大卫·韦克斯勒教授运用于1987年写给美国精神卫生研究院的一篇论文中。这一概念的起源也归功于迈阿密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布鲁斯·威尼克。这两位愈疗法理学的创始人认为有必要提出愈疗法理学这一全新的概念,研究实体规则、法律程序,还有法律工作者,主要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对牵涉于法律程序中的个人,在何种程序上产生的心理创伤愈疗方面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2009年的第九版《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愈疗法理学”定义为:“一种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在人的行为、感情以及精神健康方面如何发生影响的学科。它采用多学科的方法研究法律和精神健康间的相互作用。”
      (二)愈疗法理学的特点
      愈疗法理学自出现以来的一个引人注意的方面就是其跨学科的特点。它探讨来自其他领域—比如,精神病学、心理学、犯罪学和社会工作的见解和灵感对法律可能产生的作用,以及其如何能够适应合法程序。愈疗法理学建立在法律对心理健康和心理功能的影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力量的基础之上,主张用行为科学的工具研究这些积极和消极的后果,并根据正义和其他相关规范价值的综合评价,对法律进行改革,以期减少反治疗的后果,并促进治疗性成果的实现。
      (三)愈疗法理学的现实意义
      1999年发表在《圣母大学法律评论》上的文章《愈療法理学与戒毒法庭运动》,使愈疗法理学首次应用到了戒毒法庭。此后,愈疗法理学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的改变了司法机关作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庭”的理论基础。除了戒毒法庭外,还包括家庭暴力法庭、精神卫生法庭、青少年法庭、针对惯犯的法庭以及社区法庭。愈疗法理学所主张的一些观点对以法官、律师、法学家为代表的法律从业人员重塑其执业观,创造性的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具有借鉴意义。
      二、两种涉及儿童的特殊情形
      (一)高发的儿童性侵案件
      美国作家托尼·莫里森的小说《上帝会救助那孩子》中说道“你对孩子的所作所为都会挺要紧的,也许他们终生难以忘却。”儿童时代遭遇的伤害事件可能会扭曲孩子成年后的心理和价值观,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创伤会破坏个体对自己和他人的感觉,会粉碎个体对现实世界的安全感和对自己生活的控制感;如果创伤是他人所造成,还会逐步破坏个体对他人的基本信任,甚至瓦解个体的自我价值和自尊感”。受害者通常会陷入愤怒、难堪和羞辱的窘境。如若受害者父母保护不力或不作为,人格大都会发生变异,成年后,也会备受孤独感和不安全感的长期困扰。
      (二)离婚案件中的儿童权利
      儿童通常被视为父母、家庭的附属品,更多的是从成年人的角度来保护,并没有把儿童当作权利主体来对待。然而即便牵涉到父母婚姻破裂情形下,谈判与孩子相关的事宜时,孩子的权利似乎也不会引发特别的关注。而关于离婚对儿童的影响有许多不同的理论,其中以沃勒斯坦为代表的美国研究者主张“严重影响说”。他认为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是负面而持久的,并且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成人,这种负面影响依然稳定存在,只是在不同阶段离婚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所不同,在童年期他们普遍会感到孤独、迷惑、恐惧,并且对父母很愤怒;青少年期,他们普遍比正常家庭的孩子更缺乏规则,女孩子的初次性行为年龄更早;到成人初显期,他们受到高等教育的比例更低;成年之后,他们对于亲密关系更没有信心,与正常家庭的子女相比,他们更不愿意结婚,即使结婚了也不愿意生孩子。
      三、愈疗法理学能做什么
      (一)对罪犯进行“心理重构”
      从案例中不难发现,罪犯在受到法律的惩处后,外部行为被禁止被局限,潜藏于内心的犯罪因子并不能被法条或裁决一并剔除,这时就需要法律发挥治疗作用。韦克斯勒和威尼克在合著的文章中曾说道“罪犯,特别是性犯罪者。对于他们的冒犯行为怀有‘认知扭曲’,因此倾向于否认或尽量轻视他们参与的行为。”治疗的第一步,就是要完成“认知重构”,通过让罪犯承认潜在的犯罪细节来打破对犯罪事实的否认。
      (二)预防性干预——对法律工作者的新要求
      麦克斯威尔认为,许多离婚律师都未曾对办理离婚的客户和他们孩子的心理和情感所造成影响给予过重视,一些律师甚至放大父母之间离婚的(下转第32页)(上接第16页)负面言语,对孩子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并隐含甚至明确地把孩子作为离婚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他建议,在离婚诉讼中,离婚律师应采取预防性治疗方法,将孩子情绪或心理上的幸福作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这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愈疗法理学还认为,若法官在与涉案儿童交流时自觉地视自己为治疗剂,便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法官需要了解如何传递感情,认识和接受别人的否定,以及应用行为心理学和动机理论的原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如何应对儿童被牵涉进案件时产生的高压情绪。
      愈疗法理学可以对儿童权利保护做出理论贡献,而后者可以提供丰富实例来充实愈疗法理学的内涵,这两部分是向一个共同的方向移动的“向量”。愈疗法理学与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交融,有助我们通过法律寻求更好地促进心理治疗的方法,值得给予更多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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