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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发展

    时间:2021-05-06 00: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摘要在过去的30多年里,恢复性司法运动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中国,恢复性司法从最初的引入到目前的发展与运用已经有十多年时间。一些高等院校相继成立了相关的研究机构,积极开展对恢复性司法理论的研究与宣传。目前中国恢复性司法理论研究已经经过引入介绍期,转向纵深研究发展。司法实务部门利用理论研究成果,结合中国现实国情,开展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实践。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恢复性司法试点工作,令人耳目一新。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行刑领域中的恢复性司法做法虽然还未进入立法者视野,但一些矫正实务部门探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罪犯矫正实践,成效显著。应当借助《社区矫正法》立法与《监狱法》修改,将恢复性行刑融入立法之中。目前中国的恢复性司法实践尚有许多的困境,其进一步的发展有赖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与人们宽容心态的培养。
      [关键词](中)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中国实践
      [中图分类号](中)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6)04007009
      正文一级标题一、恢复性司法概述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刑事司法系统的重重困境,西方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就是恢复性司法运动(Restorative Justice)。①在英文文献里,“恢复性司法”还有其他不同的表述:如“关系司法(Relational Justice)”“积极司法(Positive Justice)”“重整性司法(Reintegrative Justice)”等等,与恢复性司法含义基本相同。“Restorative Justice(恢复性司法)”这一术语,在国际上使用的范围最广、时间最长,是联合国官方文件认可的术语。[1]
      在过去的30多年里,恢复性司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以及犯罪预防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美国向来是适用刑罚较为严厉的国家,但也深受恢复性司法的影响。1999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的《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措施》的决议,首次充分肯定恢复性司法的作用和优势,并鼓励各成员国积极予以适用。2000年召开的联合国犯罪预防与罪犯待遇大会,更是要求各成员国扩大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范围。联合国第一个关于恢复性司法的专门文件是200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该文件系统阐述了联合国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原则,对恢复性司法相关术语、恢复性司法的方案及其运作做了原则性规定,对推动恢复性司法在实践范围内的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门课程或是一个研究领域在西方国家很是热门,在一些大学法学院、犯罪学系、刑事司法系或社会学系都开设有恢复性司法课程。近一二十年来,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选择“恢复性司法”作为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论文的有很多。有些研究生招生专门针对恢复性司法。可以说,“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门课程或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在许多大学被看作是前沿、时髦的研究领域。
      那么什么是恢复性司法呢?专家学者根据各自的理解给出了众多互有差异的表述。其中英国学者托尼·马歇尔(Tony Marshall)给恢复性司法的定义影响较大,得到了国际社会较为广泛的认可: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2]5
      由于上述定义十分简洁和概括,加拿大学者苏珊·夏普(Susan Sharpe)提出了恢复性司法的五个要点,以图使上述托尼·马歇尔的定义得以明确:
      1.恢复性司法鼓励充分的参与与协商
      这有三层含义:首先,要有当事人的参与,而且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缺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参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常常难以得到妥善处理。其中恢复性司法特别重视被害人的参与。
      其次,犯罪双方当事人参与的目的是为了“协商”、而不是为了“对抗”,协商什么呢?就是“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可以看出,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协商性司法”,而不是“对抗性司法”。
      第三,是“鼓励”双方当事人参与协商,而不是强制。“自愿性”是恢复性司法的特征之一。只有双方自愿参与,恢复性司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那就只能适用一般的刑事司法程序对案件依法予以处理。
      2.恢复性司法寻求积极治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发生以后,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都受到了伤害,都造成了创伤。这一点与人们通常的理解不同。人们一般只是说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但恢复性司法指出,犯罪给犯罪人自身也造成了伤害,比如面临刑事制裁、处于恐惧之中、被所在的社区抛弃,等等。因此,恢复性司法积极寻求治愈因犯罪而造成的对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所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愈合被害人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并非只是对犯罪人进行简单地惩罚了事,也要愈合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对自己本人造成的创伤。
      3.恢复性司法寻求充分和直接的责任
      在恢复性司法中,责任不是简单地指犯罪人面对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承担一般性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他们还要直接面对他们所伤害的对象即被害人,正视他们的行为是如何具体伤害了别人,要他们讲述犯罪发生的经过,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解释,以寻求与被害人和社区的沟通。在此基础上要求他们能够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弥补这种损害。这就是所谓寻求充分和直接的责任,以区别于一般性的刑事责任承担。
      4.恢复性司法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
      犯罪所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是犯罪在人群中和社区内造成了分裂。恢复性司法追求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及双方共同地融入到社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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