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适用规则之建构

    时间:2021-05-05 20:0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新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但在程序规范上仍有种类不明确、范围不清晰、审批程序过于粗疏等不足。从程序法治的角度出发,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的规制应从程序原则、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和救济程序等方面予以细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 技术侦查 控权 程序法治
      《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法律地位,同时首次授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但如何防止技术侦查权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引起重视。从程序法治的角度看,必须给予其必要规制,以更好地发挥其防控职务犯罪的积极效应。
      一、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立法之程序缺陷
      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入法,对于依法开展和规制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具有重大意义,但其在程序规控上仍有不足。
      一是适用种类未予明确。一般而言,技术侦查是指不被当事人发觉,通过专门技术装备实施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等电子监控、密取等秘密获取证据、邮件检查、外线侦查、网络侦查等七种。[1]《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但对何为“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都未明确,只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纪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词句做出粗疏规定,使得技术侦查的种类始终处于不甚明确的状态。
      二是适用范围不尽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及其他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又进一步明确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重大案件”是指“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案件。但仅以立案时涉案数额来作为技术侦查的启动标准难免有失偏颇,也不尽符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规律。
      三是审批程序过于空泛。《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但何为“严格的批准手续”则不够明确。虽有观点认为这一表述是延用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的既成规定,“在技侦手段仍然维持党的管理为主、法律规制为辅的格局下,选择原则性的规定、模糊化处理是一种较为适当的处理方式,也可避免法律的规定与现有政策、内部文件相抵牾”。[2]但作为可能侵犯公民人权的重大刑事追究手段,在审批程序上过于含糊有悖于程序法定的司法原则。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的适用次数、非法证据排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设定、权利救济等都未予明确,这不符合现代法治对于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毕竟“如果一项制度赋予一些人控制或介入他人生活的权力,那么,正当程序是该制度在道德上具有可接受性的条件之一”。[3]
      二、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的程序规制
      实践表明,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是适应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隐蔽化、技术化和复杂化的现实需要。但另一方面,技术侦查所代表的公权力也与代表着公民私益的隐私权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必须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权的程序规控。
      (一)适用原则
      一是必要性原则,即技术侦查措施只能是用尽其它侦查措施后仍不能查证犯罪的最后所选,要求技术侦查的适用必须具有相当的合理怀疑和足够充分的事实和理由,也被称为“最后手段原则”。二是符合比例原则,即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措施只有适用于重大复杂的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渎职侵权案件,即其严厉性、可能造成权利侵害的后果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三是相关性原则,即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针对经过批准的特定关系人和技术侦查范围只能限于侦查必需的物证,以防止对权利侵害的扩散化。四是合法性原则,即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批准,并限制使用期限,明确证据效力,严格信息保密,强化违法追责。
      (二)申请程序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如经初查认为涉嫌重大犯罪但穷尽常规侦查手段难以获取罪证和查实犯罪的,可由本院反贪局或反渎局通过院侦查指挥中心以书面形式报请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同意,由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召集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评估和风险预测,如经评估认为符合技术侦查适用条件的,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明确列明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申请适用技术侦查的事实和理由及法律依据、申请技术侦查的具体对象、种类、范围和期限、申请技术侦查的具体人员,同时附上申请技术侦查的必要性说明。对于需要追捕被通缉或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应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逐级评估、报批,但可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
      (三)审批程序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建议参照公安机关的做法,即“上提一级”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此外,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为党政干部,以被侦查对象的身份来确定审批权限较为适宜。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根据大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二次审批制度,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审批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党内审批。在具体审查程序构建上,建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收到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申请书后,将材料转交本院侦查指挥中心负责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重特大案件、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采取技术侦查对象的主体身份情况、申请技术侦查的种类、范围是否恰当合法及具有关联性、申请技术侦查的期限及次数等。如经审查认为符合技术侦查适用条件的,即报请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必要情况下可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采取技术侦查申请书后最长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以批准采取技术侦查决定书或不批准采取技术侦查决定书的形式正式回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其中批准决定书应以列举方式载明采取技术侦查的对象、方式、范围、期限等内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可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决定申请复议,但复议次数仅限一次,复议期间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追捕被通缉或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外逃境外或可能采取极端行动需要紧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建议由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口头请示,在不违背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前提下,交由公安或安全机关采取应急技术侦查措施,但事后应补充完善法律报批手续,并在批准决定书上进行但书注明。

    推荐访问:建构 侦查 职务 犯罪案件 规则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