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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时间:2021-05-05 20:01: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fzsh/fzsh201520/fzsh20152066-1-l.JPG
      摘 要 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程序方面等问题,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关键词 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李山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山西大学2012级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34-02
      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充分、全面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某检察院2012年度共受理案件237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16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7.9%,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3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5%;2013年度共受理案件145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113案,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7.9%,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2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2014年1-9月份,受理案件158件,退回补充侦查8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4.4%,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1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2%。三个年度中,自侦案件退查的比例最高,占所受理自侦案件总数的80%以上,具体案件种类的退回补充侦查情况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除自侦案件外,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退补率较高,其次是盗窃、诈骗等财产类犯罪,其他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下面就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完善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三个年度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我们发现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
      通过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退回补充侦查的使用率居高不下,而且非常频繁。自侦案件更是如此,三个年度中自侦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都在80%以上。许多原本事实简单的案件,也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方可查清,达到起诉条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存在将退补期限变相延长为侦查期限的现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在一个月内补充完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案件久拖不决,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有些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由于人为原因而没有办结,在侦查期限将至时,侦查机关便将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事后又主动要求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以此来延长自己的侦查期限,甚至有些案件,本可以在一次补充侦查时就可以查清,但侦查机关却人为的使案件通过两次补充侦查才得以达到起诉条件。虽然这看似合乎法律规定程序,但却人为地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办案时限存在超期现象
      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当中,最明显、最严重的现象便是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的案件超期侦查。超期侦查会导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通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的专门监督,补充侦查案件的办案超期现象有明显的减少,但在个别案件中依然存在,依然有个别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和维护。
      (四)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脱节
      案管中心成立以后,承担着案件的接收、转发职能,公诉机关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需将案卷材料移交案管中心,由案管中心负责向侦查机关移送案卷材料,造成了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无法对案件进行直接沟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五)公诉机关直接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较少
      三个年度中,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基本上没有对案件直接进行补充侦查,这主要是因为侦查权与公诉权是两项相互独立的权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自行补充侦查案件的范围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缺少有效的指导。
      二、补充侦查存在问题的原因
      设置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切实查清案件事实,准确追诉犯罪,保证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存在
      一直以来,我国公检法人员都以“实事求是,揭发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最高理想和目标。为了打击犯罪,不惜以牺牲具体的程序和步骤为代价。很多体现诉讼普遍适应价值的基本原则被抛之脑后,在工作中只要是能够完成任务,就算是超越法律的界限的手段和措施也会被使用。在实践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还能通过实践中的“掩护”来规避法律的现象大量存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许多规范办案程序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虽然新的规定和政策对办案程序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仍然被忽視。有些侦查人员始终认为,追求实体结果必然会牺牲程序,在这种偏离正常法律轨道的思想下,导致了补充侦查诸多问题的存在。
      (二)案件在退回补充侦查中得不到有效侦查
      侦查机关具有专业的侦查人员、科学的侦查技术和完备的侦查设备,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将案件退回由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更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检察机关也可将精力聚集在审查起诉工作当中。但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却存在以下问题,造成了退回补充侦查率的居高不下:(1)部分侦查人员“重破案,轻审判”的倾向依然存在,某些案件在没有完全弄清案情事实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迫于侦查期限届满的压力,将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移送审查部门审查起诉,使得补充侦查成为必须,而一旦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人员即认为案件已经审结,从思想上放松了下来,很少将精力放在补充侦查上;(2)实践中,由于某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存在,调查取证存在困难,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更是如此,导致了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但也有一部分原因是侦查人员自身专业素质不高,使侦查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进行,案件所需证据材料无法通过补充侦查得到完善,从而造成了案件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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