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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4-15 16:02: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教政法〔2016〕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我省推进依法治教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法治机关、法治学校建设,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
      法律顾问是依法决策的参谋者,依法办事的促进者,法律风险的防范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云南教育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强化教育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关键举措,对教育系统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法治机关、法治学校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教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云南“三大战略定位”,服务教育发展稳定,促进教育公平,为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提供专业性、建设性、针对性的法律顾问服务。
      问题导向,完善机制。注意发现云南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风险隐患以及存在问题,注重从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法律顾问机构设置、人员聘任、程序规范、职责明确和条件保障等工作机制。
      立足需求,务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坚决克服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现象,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省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二、法律顾问聘任
      (一)聘任对象
      1.团队聘任。各地各校可以采取同本地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本单位法制机构、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聘任整个团队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职责。
      2.个人聘任。各地各校可以聘请一位或多位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职责。公开选聘法律顾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聘任情形
      1.州、市、县、区教育局法律顾问的聘任
      州、市、县、区教育局要建立以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成立法律顾问室(可挂靠相关科室),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要时可以实行法律顾问资源共享,组建本州、市、县、区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实行统一聘请和统一管理,但须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法律顾问团的服务范围。
      2.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或明确学校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组建法律顾问队伍;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法学专家和其他法律专家兼职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职责。
      3.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法律顾问的聘任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要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法律顾问工作,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建立由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法学专家和其他法律专家兼职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本校实际,采用灵活方式聘请法律顾问。可以一所学校单独选聘法律顾问,也可以多所学校联合选聘法律顾问。
      学校聘任法律顾问确有困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地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职责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5.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6.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7.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履行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法律顾问积极履行业务职责,参与下列法律事务:
      1.对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
      2.对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办学行为以及合同签订等进行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审查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3.接受单位委托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
      4.参与应对突发事件、重大纠纷调解及对外谈判;
      5.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6.为防控各类法律纠纷,提出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7.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
      8.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
      1.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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