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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道德与法律

    时间:2021-04-14 16:03: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调控方式,无时无刻不在规范着社会生活,维系着社会秩序。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不同时期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识的不同,表现为不同时期道德与法律的地位的偏差。我们现在要建设法治社会,不但要准确认识道德与法律的内涵,更要深刻把握两者的统一性。研究中国不同时期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仅对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道德 法律 内在互动 法治建设
      一、道德与法律的产生
      远古时期,社会的行为规范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法律。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物质的缺乏,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部落式的社会形态中,活动范围的狭小,使得统一的、一致化的、脱胎于宗教和习惯的道德足以调整和规范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所谓的道德与法律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直到春秋时期,道德与法律才逐渐开始了分化。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开始出现剩余产品,人们之间的产品交换成为可能。产品的交换使得社会开始了分工,而社会的分工促使社会出现了贫富的差距,于是阶级便产生了。原始固有的道德秩序遭到破坏,社会生活层面开始出现混乱,而现有的道德规范此时己不能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于是一种统一的、强制性的规范便出现了,它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强制同一社会内部不同阶层的人遵守一些规则——这就是法律。道德是一种弱性社会调控方式,而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调控方式,两者作为截然不同的社会调控方式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二、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春秋后期,铁质农具己开始用于农业领域,并得到迅速推广和普及,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飞跃发展,推动了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高,这一切加速了宗族土地所有制的瓦解。导致了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重大变革。而社会的激烈动荡反映在思想领域的则是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各个学派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其中关于道德与法律相互关系的观点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学说,也在封建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道德是法律的从属
      随着“礼崩乐坏”和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一些新兴统治阶级为了自身利益,迫切需要摧毁旧宗主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彻底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实行“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与法”的“法治”原则。它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德治”、“人治”的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动摇了宗族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定创造了条件,而法家思想的推行对当时动荡的社会各国变法改革及新型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人性的物欲,权欲是危害社会稳定,妨碍统治,制造犯罪的根源,所以只有通过严酷的法令才能制止人们的欲念,放弃了传统的以礼来教化人的品德,来治理社会的途径,抛弃了儒家所极力倡导的道德教化学说,推崇法令之国。如商鞅提出“缘法而治”,慎到也强调“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而韩非子还进一步提出“以法为本”,同时,法家还提倡重刑主义,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主张“行刑重轻”,“重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另外,他们也主张法令的公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讲究法令为人所先知,以克服道德的主观性缺陷。在中国古代,秦王朝的统治就是法治思想的统治典型,随着商鞅入秦,并在秦国进行变法,至秦统一六国,建立秦帝国,并进一步将法律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每一个角落,“法治”终于战胜“礼治”,道德对法律绝对服从,成为了法律的附庸。然而,由于先秦法家在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采取的是一种极端的做法,它对道德是完全的不理不睬,置百姓的道德呼声于不顾,一味的实行严刑酷法,逼迫道德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它的法律是严重背离道德的法律,有时甚至到了惨苛的要求,“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而断其手”。这种法律对道德的强力压制,造成道德与法律的异常紧张关系,最终被一场急风暴雨式的农民起义所推翻。
      (二)法律是道德的从属
      西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思想文化领域实行专制政策,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随着“春秋决狱”的推行,儒家思想渗透入司法领域,又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与法律的的进一步融合,到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终于完成了。“礼主刑辅”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礼”成为置于古代封建法律之上的的立法原则,“一准乎礼”成为唐律的精髓,此后的宋明清朝的法律大体上都继承了唐律思想。凡是与礼一致的就是正确的,凡是与礼相悖的就是法律所禁止的,“礼为本法为用”,“礼为主,法为从”,“寓法于礼,明法彰礼”。
      儒家本着“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主张“制礼乐……将以教民平好恶而返人道之正。”追求道德本位,主张“原心定罪”,认为道德重于法律,“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董仲舒也认为:“春秋之听狱也,必先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宋人朱熹对“原心论罪”作了更进一步的理论升华,他说:“圣人之法有尽,而心则无穷。故其用刑行赏,或有所疑,则常屈法以申恩,而不使执法之意有以胜好生之德。此其本心所以无所雍遏,而得常行于法之外。”他们认为“德”是法的“源”和最终评判标准,完成了儒家化的法律应该服从于道德甚至从属于道德。在专制统治社会里这种外在的法律道德化,引发了以道德来判断,来代替法律判断,使法律像道德一样富有弹性,让法律失去了法律本身应有的特征。
      三、道德与法律的统一
      二十一世纪是民主与法治的时代,站在历史的角度回顾中国古代法制的历程可以看到,法家一味追求法律严酷性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儒家提倡以德为主也不是完全可取。我们必须得明白一点,不论是法家还是儒家,它们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争,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时封建社会的集权统治,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和儒家的法律儒家化都是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手段而已。现阶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笔者认为更应该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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