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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古代收继婚制

    时间:2021-04-10 12:02: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收继婚制是母系氏族晚期伴随对偶婚制在世界古代各民族中普遍产生留存的婚姻形态。收继婚制在本质上是父权至上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是一种变异的财产继承制、是在特定条件对寡母孤儿的扶养赡养制度。中国古代收继婚制起源形成于先秦,历代发展;儒家反对收继婚,法令亦予以禁止,但民间一直存在,而边地少数民族盛行,至明代法律严禁但屡禁不止。因为收继婚制有其弊端也有其现实价值,这一现象对于我们当代法制体系的建设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明代;收继婚;父权;财产继承;扶养;赡养
      一、收继婚制及其在古代中国的发展
      (一)收继婚制及其本质特征
      收继婚制出现在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晚期,是群婚制向偶婚制转变的一种特殊婚姻形态,是伴随着偶婚制在世界古代各民族中普遍留存的一种婚姻形态。“收继婚”在我国亦称“转房婚”,其婚姻形式主要为弟死兄娶弟媳、兄死弟娶寡嫂、父死子娶庶母、叔死侄娶婶母等。
      收继婚的本质特征为:其一,收继婚制是父权至上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在强调父系、男权的社会中,女子是氏族、家庭传承血脉和劳动的工具,从而不具有完整的人的尊严,收继婚制是对女子婚姻权利的侵蚀,是父权至上理念的产物。其二,收继婚制是一种变异的财产继承制。收继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一不是由氏族、家庭内部的成员收继失去丈夫的女子。这样做无疑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既把作为劳动力的女子继续束缚在氏族家庭内部同时又节约了迎娶新人所要支付的彩礼。总而言之,在父权社会下妻子是属于夫家的财产,收继婚是将女子视为财产的财产继承制。其三,收继婚制在特定条件下是一项对寡母孤儿的扶养赡养制度。丧偶的女子在失去丈夫的同时失去了生活的凭依,而收继婚制度可以有效地为其提供栖身之所,保证孤儿寡母重新拥有生活的依靠。在女性依附男性生活的古代社会,收继婚制本质上也是一项扶养赡养制度。
      (二)收继婚制的起源和发展
      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己妻,源于古代群婚时期兄弟共妻的现象。而子娶庶母为妻者、侄收婶母,则源于父系社会以后在父妾、叔妻被视为继承遗产的一部分的情况下,被嫡子所娶的制度。诸侯乃至天子乱伦之事,史书在春秋时期便有记载。
      先秦时期。收继婚制在少数民族地区也大行其道。但同一时期受儒家学说影响的中原地区,认为“收继婚”乃乱伦行为,完全否定收继婚制的价值。
      秦汉时期的中原地区,礼法愈发不能容忍收继婚制。汉代,收继行为需要冒着被处以重刑的风险。但与此同时,收继婚制在北方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地存在着。《后汉书·南匈奴传》曾记载有“昭君上书求归,成帝敕令从胡俗”{1},即依从胡俗,被继立的单于“收继”。可见汉朝虽然自己禁止收继婚制,但对边地民族的收继婚制却是理解和容忍的。
      隋唐时期,由于杨隋和李唐皇室与拓跋及鲜卑的重要渊源关系,使收继婚现象屡见不鲜。《旧唐书》曾有如下记载:“其(高昌王伯雅) 大母本突厥可汗女。其父死,突厥令依其俗。伯雅不从者久之。突厥逼之,不得已而从。”{2}南宋时期,女真族中盛行收继婚习俗,南宋汉族受其影响也开始盛行收继婚制。
      蒙古族在记载中有“兄死弟妻其嫂 ,父死子妻其后母”{3}的收继婚俗。元朝建立后,统治者为了确立其民族法文化的主流地位,将收继婚制这一习俗合法化。明朝开始立法全面禁止收继婚制,但是民间收继婚仍然屡禁不止。此时少数民族收继婚仍旧盛行,如明代俺答汗的宠妾三娘子在其死后曾先后下嫁给其长子、长孙{4}。满族有娶兄弟寡妻、亲母以外的亡父遗孀等的传统,所以清朝时期收继婚继续存在。但是其礼教观念受到儒家思想影响,满族人逐渐认识到收继婚是与中原文化传统相行而背的习俗,于是对收继婚开始严厉禁止,但收继婚因根基之深仍然在民间存在。
      (三)收继婚制产生存在的原因
      收继婚能长期存在并发展,甚至在法律严禁的情况下仍然大量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经济上,女方家族将女儿养大,耗费了心血和金钱,而女儿嫁予男方后,其身上的经济与劳动力价值就会转移,女方家族往往会以彩礼的形式要求经济补偿。而这种经济补偿使女子成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为了把财产留在家族内部,假若其夫死亡,遗孀不得与非氏族以外任一人结婚,以此产生收继婚制度。
      政治上,收继婚往往成为及保持贵族间政治联姻的一种方式。例如卫昭伯之“烝”于宣姜,本昭伯非自愿,而是忌惮于宣姜背后的齐国,为了政治目的才进行的。
      家庭上,在父权制之下,女子没有任何社会地位。氏族为了传宗接代,延续宗族的需要,女子丈夫的同宗人将女子收继以保证氏族血统继续延续。另外,收继婚制在特定条件对寡母孤儿具有养护的功能,也避免了孤儿寡母分离的风险。
      文化上,收继婚制度由来已久,有深厚的道德观念、民族情感和文化底蕴的基础支撑。
      二、明代禁止收继婚及其与社会实际的冲突及解决
      (一)明代法律禁止收继婚及其原因
      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视“教化”, 他认为元朝蒙古族的收继婚制度是“悉以胡俗变易中国之制”,所以以法律限制各种形式的收继婚,甚至对蒙古,色目等少数民族的收继婚也限制起来,誓将该制度革除。因此,不管是他颁发的《大诰》中前事不究,后事必办的指导精神,还是在他亲自指导编纂的《大明律》上“若收父祖妄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5}等大量具体条款的规定,都体现了对收继婚制的严厉禁止。
      在明代《大明律·户律·婚姻》中关于收继婚的条文如下:
      《娶亲属妻妾》条中有规定:“若收父祖妾及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饺。妾各减二等。小功以上,各以奸论。”{6}
      条文所提“以奸论”,应当比附《刑律·犯奸》中的《亲属相奸》条。 除此之外,娶亲属妻妾还要迫加财产处罚,依条文处理为“无力充徒哨瞭的决,有力纳米等完项,完满日着伍宁家,妇女各离异,财礼各入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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