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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7节之“等级”

    时间:2021-04-08 20: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引言
      《法哲学原理》是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于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该书正式出版于1821年,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是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国内比较权威的版本是由范扬、张企泰所译,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版本(1961年初版,2010年再版)。
      马克思曾在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原为《克罗茨纳赫手稿》,标题由前苏共研究所1927年所加)中,对其第261~313节阐释国家的部分进行过批判分析,这直接影响到我国长期以来主要从政治批判的角度解读该书。如今,中国学界重新解读此书,对黑格尔的哲学辨析法和范畴进行阐述,用辩证的思维去探析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本文仅取第207节中出现的“等级”一词做粗浅解读,并尝试以此对当下的社会秩序以及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理念、范畴的认识借鉴。
      
      解读“等级”
      “等级”在我国或许是敏感词汇,意味着在社会地位上和法律地位上不平等的社会集团。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一文中就认为:“把人分成等级,把各种工作也分成等级,把群众运动的工作者看成很低的等级,这不是共产党应有的观点,而是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建国以来,特别是在“反右派”和“文革”时期,由于阶级斗争被简单化和扩大化,“等级”更是使人联想到“划阶级、定成分”,让人望而生畏,不敢涉足。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是人类有机联系、互利合作的群体。对社会的深入认识和分析,离不开对社会内部各群体以及个体的分析,也离不开对社会中个体自由的实现以及财产的分配和社会平等的研究。“等级”一词作为研究社会、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范畴,有必要对其做出更深入的解读和认识,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207节中对“等级”的使用,无疑可以给我们带来有益的启示。
      等级,作为对自身成为客观的特殊性来说,一方面就这样地按照概念而分为它的普遍差别;至于另一方面,个人应属于哪一特殊等级,却受到天赋才能、出生和环境等的影响,但是最后的和基本的决定因素还在于主观意见和特殊任性,它们在这一领域中具有它们的权利,它们的功绩和它们的尊严。如果……承认这种法,那末人们对于通常称的自由,也就作出更详密的规定了。(第215-216页)
      也就是说,黑尔格的“等级”是更为具体的概念,实质是为了使自由更加具体,从而脱离纯粹理念的层面。即只要存在以占有为基础的所有权社会,存在对利益的追逐,则等级的存在就无法避免,不平等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接下来黑格尔考察了由于财产无法实现平均的分配而带来人的平等问题:他们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由此可见,正义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其实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在这里,平等倒反是不法了。(第58页)
      由此,黑格尔认为,法作为调整和规范此种现象就必然存在了。在这里,通过对“等级”一词的界定和分析,我们就看到了法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必然联系。当今所说的社会管理创新,法作为调整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的存在,就是不可或缺的,而这在几百年前的黑格尔著作中体现卓然。
      
      结语
      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里,阶级对抗已成为历史,然而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群体阶层。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取决于社会各阶层之间是否和谐;一个社会是否稳定,取决于对社会各阶层需求的考量和平衡。“等级”一词作为分析社会阶层的一个重要范畴,对其产生的原因和研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以及对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管理。
      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内涵。对《法哲学原理》中“等级”的界定和使用,可以对认识当下社会自身的规律,对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和理念创新带来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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