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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强国迈进

    时间:2021-04-05 20: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里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也包括法治现代化。那么从历史上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李林:法治现代化是近代以后我国社会一些有识之士的崇高追求,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有条件真正迈上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现代化就是去“人治化”。习近平总书记说:“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上法治之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探索过程,着力解决法治与人治这个重大问题,努力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也经历了一些曲折。
      记者:能否深入谈谈新中国成立以来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呢?
      李林:好的。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发展新民主、建设新法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史无前例地奠定了中华民族法治现代化的国家基础。
      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提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基于这种总体判断,“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然而,1957年下半年以后我们经历了一些曲折,尤其是进入“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与国家“四个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党的十三大正式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明确提出实现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党的十四大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把法制建设扎根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为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注入了市场经济的内需动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从理念和方略的结合上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标志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区别,是当代中国政治、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三者有机统一”的提出,为加快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指明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党的十七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中国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以及政权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实现了国家治理领域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下达了“全面推进”的任务书,确定了“加快建设”的时间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所未有地描绘了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标志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推进、统筹协调发展的历史新起点。我们党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更加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更加重视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战略地位和积极作用,而且更加重视通过深化法制变革和强化国家法治实力等途径,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建设。
      总之,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破除人治、建设法治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探索并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
      记者:那么,这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都有哪些具体内涵和要求,或者说有哪些理念、原则和基本遵循?
      李林:根据我的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底线思维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一不是西方化,绝不能全盘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法治道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二不是外国化,绝不能克隆移植西方以外其他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三不是国际化,绝不能全面搬用国际法规则。我们要尊重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法治规则,因为这些原则规则是国际社会和平相处的基本规范秩序,但这些国际游戏规则中有一些是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国家利益的,因此中国不能完全接受,不能全部参加批准,有些即使批准还要提出保留、声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三个不能”的原则,他指出,法治建设要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第二,从价值追求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承认法治是人类文明共同创造的积极成果和共同追求,法治文明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共识性特征,现代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民主、文明、公平、正义、人权、幸福、尊严、博爱、秩序、安全、和平、团结等基本价值,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和中国现代核心价值体系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之妙。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人权问题时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在谈到法治问题时他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十分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尽管中国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对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价值有若干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对法治、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文明等核心价值在总体上是予以认同和肯定的,在名词概念上是经常使用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不应当是孤立化、特殊化,不能犯自闭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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