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公民公法上与私法上权利义务的区别

    时间:2021-04-01 12:03: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公法、私法划分的产生和发展与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密切相关。可以说,公法与私法划分形成的过程就是公共权力不断受到限制的过程。准确地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一个以公共权力运行为中心的传统“公法”在法律领域里的比例由全部向部分不断缩小范围的过程,也是一个以公共权力原则上不参与、不干预为基本特征的新法律领域即私法由无到有的过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法是调整公共权力的法,而私法是调整非公共权力,亦即调整私人权利的法。
      然而作为公法上的权力和私法上的权力则可以这样看待,以政府生活上之利益为内容者,为公权;以社会生活之利益为内容者,为私权。基于权利之标的,私权可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物权、能权、债权等,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公权利由公法规定,是一种对抗国家,制约公权力的权利;而私权利由私法所规定,是一种对抗其他私人主体的权利。正如有位学者所说的:“公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私权反映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行政法上的私人权利之最基本的区别,并不在于权利的内容,而在于适用主体的不同。只有在诉讼程序的意义上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行政法上的私人权利才显示出区分的必要,行政法上的“私人”亦得与“公民”相区别。
      行政法上私人权利条款之匮乏主要是由于行政法规范包罗万象、难以法典化所致,故而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加以保护;又因民事权利历史久远而其体系技术均已臻于完善,故而在行政法私人权利缺乏明确规定时,当可类推适用民事权利条款,不过民事权利条款之选择应当注意符合行政法原则,而其适用又须注意不得侵害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基本法益,不得抵触行政法中的强行法规范。在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中,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规定通过保障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使行政处罚得到正确使用。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两类: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等;二是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际赔偿权等救济权。这些程序权利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权利,是对国家的请求,需要以国家机关的义务行为来满足,它对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的公权,不仅是指行政法规范有意且事实上指涉私益保护情形,对于客观法性质之法规所事实上保护之私益,如该私益可援引基本权之价值判断,且于内容上为该法规本来或一意追求公益之典型代表时,即赋予有成立公权之机会。
      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划分意义: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划分有利于人们认清权利在不同法域的性质。公权利由公法规定,是一种对抗国家,制约公权力的权利;而私权利由私法所规定,是一种对抗其他私人主体的权利。‘私权’是不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创造,来源于社会交往活动,可以自由加以处分;而‘公权’的存在纯粹是制度的产物,因此,‘公权’是权利主体不能自治的,不可放弃的,不能随意处分的。
      公法相对于私法其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权利中含有义务性,义务中含有权利性;然而私法主体,权利义务是相反的,权利人被认为是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对义务人施加某种拘束的“权力者”。同时,公法上的权利不同于私法不能被任意放弃,也不能被让与或转移。公法相对于私法的另一个重要特殊性是公法的国家行为具有公定力和强制力。在公法关系上,国家的意思具有优越的效力,可以不顾对方的意思去单独决定,公法上的国家行为一旦作出具有被推定为合法的效果而被实施,对方及第三人不得予以否认和抵制;而私法关系中,权利人并不能对于义务人的异议行为予以强制抑制。而所谓公法上国家行为的强制力,表明国家或公权主体具有强制执行和制裁的权力,包括对作出的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的由相对人承受的义务负担予以强制执行;以及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作出的决定的予以制裁两个方面。对于公法上的这种强制,私法主体却不能享有,他们唯有申请公力救济才能实现不为自觉履行的私法义务人的义务。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推荐访问:公法 私法 公民 权利义务 区别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