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我国企业员工体面劳动制度设计研究

    时间:2021-03-27 20:08: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我国,体面劳动作为有尊严的人类劳动,体现了广大企业员工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他深刻诠释了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了时代精神。面对如今,企业员工健康安全、薪酬合理、劳资协商等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妥善保护等问题严峻,完善我国企业员工体面劳动的制度设计,加快实现体面劳动势在必行。
      关键词:体面劳动;制度设计;劳动者权益;劳资公平
      中图分类号:F24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1.1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1-45-04
      一、我国企业职工体面劳动制度设计现状
      (一)法律法规制度现状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建设的开端。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几部分组成的维护体面劳动的相关法律规定。
      1、国家法律。其中国家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行政复议法》等。
      2、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机构根据地方劳动力市场差别,文化差别尤其是地域性的企业文化差别,制定自己的相关地方法律来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
      3、国家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法规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保障了劳动者在劳动中享有劳动就业权、择业权和变更职业的自由、取得报酬权利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健全了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为当前劳动关系规范和协调及促进劳动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对规范劳动关系实现体面劳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差距,尤其是在涉及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以及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等方面。例如,我国《工会法》规定设立工会必须要经过事前的审批,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各级工会是唯一的合法工会组织。我国现行单一的、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工会体制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能够有效地反应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反对强迫劳动的条文。因此,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相对健全,但不完整,这对于体面劳动的实现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三)企业保护制度现状
      从企业保护职工体面劳动的现状看,企业不是扮演职工体面劳动的保护角色,而是经常扮演职工体面劳动的反面角色。其中原因主要有:
      1、行政权力对企业雇主监督乏力。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纵容了企业雇主对员工体面劳动的不重视,甚至损害员工的直接权益。《劳动法》虽然规定了行政部门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的职责范围和处罚种类,但是在实践中有些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滥用职权,包庇纵容企业雇主,不以劳动者的意志为出发点行使权力,以致使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
      2、立法对企业雇主约束乏力。
      (1)法律漏洞直接导致劳资不公平。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没有明确企业雇主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虽然《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同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如果拒绝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没有劳资平等协商的劳动合同下,劳资关系呈现一边倒的状况,员工体面劳动很难实现。(2)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我国劳动立法没有设计具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程序和方式,一旦出现劳动纠纷,缺失法律援助的劳动者在本应基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面前成为弱势群体。企业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一定会更加肆意地实施劳动违法行为。
      3、司法权力对企业雇主约束乏力。司法部门劳动行政执法力度不强、内部组织管理和人员工作水平执法效率有待提高。个别地方和企业出现的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司法部门并没有严格依照法律对其进行监督,对企业雇主缺乏约束力。
      4、社会团体对企业雇主的监督法律缺失。工人阶级本来就是我国的统治阶级,应该是最有体面的劳动阶层,但是,仅仅从劳动时间超长的现象看,很多社团往往对此不闻不问,或是根本不想有所作为,这种社团的不作为态度,对企业职工正当权益受到伤害无动于衷,是我国特有的体面劳动保护缺失。如,公共财政出资兴办的省市区行政区划的共产青年组织、妇女联合组织、工会组织,很少有干涉企业雇主侵权行为的。
      二、我国体面劳动制度的缺失问题
      (一)个人自由保护缺失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就业或不就业的权利,有选择这种或那种职业的权利;有选择这个雇主或那个雇主的权利;也有放弃不满意的职业而另行选择新的职业的权利。”但是,企业雇主利用劳动力市场压力,利用及时完成企业订单等手段,强迫或变相强迫、胁迫或变相胁迫工人劳动的血汗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利用《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根本不是劳资平等协商意义上的条款)限制或变相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个人自由,个别企业甚至为达到获得利润的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员工从事劳动。
      (二)劳动时间保护缺失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8小时工作制,但是,这个制度设计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一些企业雇主常常以“争取订单”等为借口,强迫职工进行10小时、12小时、14小时、甚至16小时以上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制度设计上缺乏监督主体、缺乏工会参与的缺陷明显。

    推荐访问:体面 员工 劳动 制度 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