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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件的书名号使用问题探析

    时间:2021-03-22 16:00: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文件作为精神产品和智力活动的成果,应该使用书名号。在法律文件文本与法学著作中,法律文件使用书名号的问题比较混乱。本文对法律文件全称与简称使用书名号的情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看法和建议,以期引起对相关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法律文件 书名号 问题
      如何使用书名号是一个长期存在着争议的问题。规范、准确地表达法律文件,有利于法律实践中准确地援引、查阅和检索法律文件,全面准确地传达法律文件的意义,体现法律文件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我国出版物中主要存在两种问题:一是用与不用,标准不一;二是随意简称,缺乏规范。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法律文件是否使用书名号的基本标准
      在我国法律文件和法律作品中,大量存在应当使用而未使用书名号的情况。或者说,是否使用书名号,还存在标准模糊、用法随意的现象。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2.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一旦在报纸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页)
      3.一份法律学术刊物的“征文写作规范要求”中的第三条规定:“中外法律名称均不加书名号。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加书名号。”
      例1和例2在分别提及“宪法”“著作权法”时没有使用书名号;例3则明确要求“中外法律名称均不加书名号”。
      法律文件的名称是否应该使用书名号?《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中对“书名号”的解释是:“书名号表示文化精神产品的专名号”。因此,是否使用书名号有两个主要标准:一是所指对象为文化精神产品;二是专指、特指,是表示这一产品的“专名”,而不是泛指某一类精神产品。法律文件是智力性活动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和精神产品的本质属性,属于作品范畴,若特指某一具体的法律文件时应当使用书名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也就是说,凡法律、法规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的时候,应该使用书名号。因此,例3中的标准是不符合我国相关出版要求及公文处理规定的。例2中的“著作权法”, 因为涉及其中的具体条款,显然是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该法的简称,应当修改为“我国《著作权法》”。
      有人可能认为不使用书名号不会引起混淆,就没有必要使用书名号。如:人民日报是一份中国人了解国内外新闻大事窗口的报纸。人民日报是一份历史悠久、广为人知的报纸,即便不加书名号,也不会产生对报名的误解,但不能据此认为特定的法律文件也可不使用书名号。主要原因是:法律文件不加书名号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必须根据具体的语境来判断。例1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应该加上书名号,要做具体分析。第一,如果此处的“宪法”是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单独的成文法典,那就应该加上书名号;第二,若例1使用广义上“宪法”概念,即宪法性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法典及其修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宪法性文件,就可以不使用书名号。因为上述法律文件虽然是“文化精神产品”,但不是某一特定文件的“专名”,而是这类文件的总称。
      此外,在众多出版物中,还存在不应使用书名号但却使用了书名号的现象。笔者曾在多部著作中看到过《德国宪法》《英国宪法》之类的表达。实际上,德国宪法的名称为《德国联邦基本法》;而英国采用的是不成文宪法,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典称作“《英国宪法》”。又例如:这学期该专业开设了《国际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该句中的“国际法”“行政诉讼法”属于课程名,不是教材名,也不是指该法律文件,因此不能使用书名号;如果为了突出课程名称,可以使用双引号。
      本文认为,若特指某一专门的法律文件,需加书名号;若泛指某一类法律文件,则不应加书名号;同时应注意不应使用书名号但乱用书名号的问题。
      二、法律文件的简称及书名号的使用
      我国出版物在使用某一特定法律文件的简称时,也存在书名号使用标准不一的问题。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事诉讼法”。
      3.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卷首规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例1中的“宪法”没有使用书名号,应当理解为我国宪法性文件的统称,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简称。例2中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使用书名号,但根据上文只能是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该法的简称。例3中的“民事诉讼法”使用了书名号,也是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文件的简称虽然与精神产品名称不完全一致,但还是应该使用书名号。主要原因有二:其一,虽然使用了简称,但是还是作品的名称,并没有改变精神产品的本质特征;其二,已经在第一次使用全称后对简称进行了使用的约定,将同名文件的泛称与单本法律的专指明确地展示出来,便于读者的理解与使用。英美国家一般使用专款规定特定法律文件的简称,其简称的使用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比如,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AS AMENDED的规定:“Following is the current text of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ADA)”,即对《美国残疾人法》确定了法定的简称:ADA。但我国法律文件一般没有这样的专款规定,即使提及也在书名号的使用问题上标准不一,如上述的例2和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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