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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主体加重责任理念论纲

    时间:2021-03-18 16:1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加重责任理念无论是在大陆法系抑或是英美法系的商法中都还处在实践理性阶段,均缺乏系统性梳理,其理论内涵及实践价值还远远没有得到法学界特别是商法学界的足够重视。然而什么是加重责任理念,其基础、内涵、外延如何,该理念如何在商法中体现,其适用是否应有限定的范围?本文拟通过对相关理论的阐述展开论证,以期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有所裨益。
      关键词商主体商行为加重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19-03
      
      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私法考察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大都实行民、商分离的的立法体例。民、商法适用的法律规则有所区别(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没有民法典,但却有成文的统一商法典)。而之所以如此,除了历史习惯演进的差异之外,更深层原因是:商法注重效益和安全,为适应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商法在推定商主体较一般民事主体具有更强的行为能力的同时,也课以其较民事主体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和更繁重的责任负担,亦即,商法奉行加重责任价值理念。
      在“民商分立”立法例下,民、商法适用不同规则,较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在“民商合一”立法例下,则会导致民事主体承受较重的责任,而商主体却可以堂而皇之地游离于加重责任之外。这不仅使商法在理论上背离商业实践,同时也导致商事立法和实践处于两难的尴尬境界。诚如张谷博士所言:在契约法和动产法领域内,如果人们试图将民商的有限交集完全彻底地统合起来,在大陆法国家可能还会面临着民法模式选择的困难以及立法技术和商业实践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豍然而什么是加重责任理念,其是否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如何在商法中体现?这些问题正是本文所要尽力分析和论证的要点之所在。
      本文拟以加重责任理念的概念为切入点,深层次挖掘商法实然、应然制度中所蕴涵的加重责任价值理念,并通过加重责任理念对商法制度(商主体及商行为制度)的影响展开论证。在此基础上,兼论商主体加重责任理念的意义及其限制。
      
      一、加重责任理念的提出
      
      (一)加重责任理念的提出
      1.“理念”概念的把握
      “理念”一词的英文为“idea”。 和“eidos”。 在希腊文中,“idea”和“eidos”的本义是指“看见的东西”,即形状,转义为灵魂所见的东西。豎将法与理念结合起来的是黑格尔。他认为,理念是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说它是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豏英国法理学权威罗伊德在其出版的《法律的理念》一书中评论法律理念对人类的贡献时指出:“它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提供方法,使这些规定有机会作合理的发展,或是创造新的规则,同时提供一种指导人类行动的工具。”
      2.法律理念的厘定
      在”理念”概念逐渐被我国学者采用的过程中,其内涵逐渐被泛化,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极为广泛的概念。如李双元教授认为,法律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并认为法律理念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由法律的信念或信仰、目的、目标、理想、精神、理论、手段、方法、准则、等构成的有机综合体。豑可见,在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理念的界定大多超越了诸如“正义”、“自由”等西方主流理论,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可以涵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意识等丰富内涵的抽象概念。
      3.商法理念的提炼
      较之于“理念”、“法律理念”的诸多哲学、法理学、部门法学论述,商法理念的则鲜有学者提及,更缺乏体系化的梳理及研究。笔者认为,商法理念是以商事实践活动为基础理性,它不仅以实然法为表现形式,对应然法的制定产生决定性作用,并统摄商法的价值、商法的原则。“在此意义上的商法理念,实际上包含了商法的精神与价值等体现商法本质属性的基本理论范畴。”豒是故,本文在论述商法理念时,将其作为商法的价值、商法的原则等概念的上位概念使用,以示约定俗成。
      
      (二)加重责任理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与商法的价值、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关系
      论及商法的价值,要从法的价值谈起。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包括利益、秩序、自由、效率、正义。法的价值在商法视野里面具有更加具体的内容。如秩序价值在商法中对应的是交易安全,效率价值在商法中对应的价值是交易效率,正义价值在商法中对应的价值是交易公平。”豓笔者认为,上述针对商法价值的内容的梳理基本涵盖了商法价值的全貌。同时也说明,商法的价值是对法的价值的具体化,它使法的较为抽象的价值观得以体现。
      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学界多有论及,豔国内学者对商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虽表述不一,但内容却趋于一致,亦即,他们均把商法基本原则作为商法理念、商法价值的下位概念。因此,不妨把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界定为: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商法理念、商法价值、商法原则作为上述三概念的子系统其逻辑关系亦然。
      2.与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19世纪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大生产而发展起来的。它的实质虽然是一种归责原则,但其蕴涵的法律理念却是加重责任理念,可以说,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是受到商主体加重责任理念的侵染下通过立法和判例逐步形成的民事诉讼规则原则。豖所以两者的关系虽然不是种属关系,但联系却十分紧密。
      
      (三)加重责任理念的基础
      1.商主体的从事商事活动,总是(且只能)在特定的经营范围之内。在特定的经营范围之内,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具有计划性、预见性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商主体在特定的经营范围具有较强的注意能力,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正如有些学者所述:“商行为的实施主体理应具备较高的营业能力或投资能力,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2.商行为的逐利本能使其具有简捷性、安全性的特点。迟延、滞后的商机把握,冗长、繁琐的交易程序往往会使商行为的盈利的可能性丧失殆尽。所以,在长期的商事交往过程中,总有一些适用于商主体之间的惯例和规则,这些惯例和规则内化、蕴涵了商事活动的实践理性。
      3.市场经济倡扬“主体平等”、“交易公平”,而事实上,生产要素的集中和信息的不对称拥有往往使商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主体平等”充其量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趋利避害的本能常常使商主体利用这种主导地位或垄断地位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在实质上损害“交易公平”。当在形式上公平的交易带来实际上的不公时,应当用加重责任理念中所蕴涵的“实质正义”予以衡平。
      
      二、加重责任理念的内涵
      
      (一)更广泛的注意义务
      它是指商主体在商事经营活动中,不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负有注意义务,而且对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附属商行为也负有注意义务。
      当然,广泛的注意义务并不意味着商主体的注意义务漫无边际。亦即,在内容上,它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商行为和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商行为负有注意义务;《韩国商法》第62条规定:“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代管物品的情形下,即使未领取报酬,也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豘这种义务就是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注意义务,或者称之为附属商行为的注意义务。在主体上,推定商主体仅对其从事的基本商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如《德国商法典》第346条将商事惯例的对人适用领域限于商人。不过判决将其扩展至非商人,只要后者以类似于商人的方式参与商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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