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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台湾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时间:2021-03-10 12: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台湾光复后,农会信用部积极参与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为农民提供快捷便利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进入新世纪,尤其是台湾加入WTO后,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冲击,农会信用部顺应当局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和农民实际需求,不断提高自身经营效率和质量,逐步完善金融预警机制和金融管制制度,实施严格的成本控制和内部管理,为台湾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也成为推动台湾农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台湾;农会信用部;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农业发展;乡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3—0072—07
      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是指能确保农村中、低收入人群在内的所有金融需求者都能享受到平等、便利的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组织架构和制度安排。它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内容。第一,在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上为广大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第二,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机制;第三,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恰当的政府监管体系。
      一台湾农村金融体系及其主要职能
      农村金融体系是台湾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半个多世纪已经发展成如图1所示,由行政院农业金融局、农业金库、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和农渔会信用部四大支柱组成,稳定、成熟、健康、高效并具有鲜明的台湾特色,主要包括管理型、服务型、商业型和合作型等四类金融机构。
      管理型金融机构主要指“中央银行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及各县、市政府农业金融主管机关。“中央银行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负责策划和审议有关农业金融的政策和体系、农业和农村贷款计划、农贷利率及农业资金分配等事项。“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是专职管理、监督台湾各级农会信用部金融业务的事业机关,主要负责起草和推动各项政策性贷款及中美农业基金计划的贷款部分并具体办理有关农业和农村的相关金融业务。各县、市政府农业局作为地方农业和农村金融的主管机关,主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各项农业和农村贷款计划的落实,履行对农、渔民贷款业务的教育和督导,监督农、渔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杜兴军:论台湾地区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服务型金融机构有“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农业金库和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三家。“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存款保险,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存款及信托资金提供保障。农业金库于2005年设立,具有服务和合作双重职能。其服务功能体现在辅导农渔会信用部业务发展,办理多种农村金融业务。农业信用保证基金的宗旨是通过为资金不足的农渔业从业者提供担保,增强其授信能力,帮助他们获取生产所需资金,同时,减少其它农业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保证农业农村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商业型金融机构分为专业和兼职两种。专业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国农民银行”和“台湾土地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主要负责调节农村金融秩序、代管农业发展基金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政策性贷款和本行自办的农贷业务。台湾土地银行是当局指定唯一办理不动产信用和农业用途的专业银行,主要通过落实土地政策,推动住宅业和农业发展。兼职金融机构是指兼办农村金融供给的政府部门、公营性事业机构以及非农村的商业银行等,政府部门或公营性事业机构,如粮食局、物资局、糖业公司和蔗农消费合作社等主要为掌握自身所需农产品或原料而对农民提供资金融通;商业性银行则主要办理抵押贷款等金融类业务,一般期限较短。这些金融机构在20世纪70年代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虽然随着工业化和都市化快速发展,农业与金融政策不断调整,这些金融机构在农业和农村的业务受到局限而出现萎缩,但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大量所需资金,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改善农产运销、增加农民收益提供了资金保障。
      2.光复后的农会信用部
      台湾光复后,将合作社与农会合并,于1946年成立乡(镇)、县(市)及省三级制的农业会。有人认为农业会的成立与“农会政治、合作经济”原则相违背,主张两者再次分立,1950年前农会与合作社历经了多次的分合与改组。
      1950年,国民政府采纳美国农村社会学家安德森博士建议改组农会。并于1952年先后颁布“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和“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八项法规,1953年实施改组,1954年基本完成。农会成为纯粹的农民自有团体,设经济、金融、保险、指导等部门,以服务农民,协助政府推行农业政策,并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会的督导功能。
      1964年,行政院命令各乡镇不得设立信用合作社,只有基层农会可以成立信用部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农会信用部逐步发展成为农村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
      1972年行政院发布“台湾地区农会信用部管理办法”,正式将信用部纳入金融体系中,开始由金融主管机关监督管理业务,但此时信用部并未取得法源。
      1974年省政府废除“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大面积修订“农会法”,废除股金制,明确农会办理会员金融事业应设立信用部。至此,信用部办理金融业务才取得法律依据。
      1975年行政院颁布“农会信用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用部的法源为农会法和银行法,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金融主管机关。其后为配合农业发展需要,提供合理经营空间,加强金融安全管理,杜绝选举黑金及防范选举弊端,1978至1996年多次修订该法,逐步放宽或修正信用部金融监督的基准指标和限制措施,增加选任人员任期与选举规定。同时,为应对挤兑事件,1996年修订条文还规定各信用部在其它信用部突发重大事件时,必须将剩余资金存放在这些信用部,以发挥互相援助的功能。
      2002年11月30日召开“全国农业金融会议”,决定完善农村金融管理体制,实施农村金融监管一元化领导等共识。2004年1月30日正式实施“农业金融法”,规定农村金融主管机关由财政部改为农委会,并成立农业金融局,开始推行“以金融支持农业的正常发展,以农业维持金融的稳定成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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