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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金融生态环境

    时间:2021-03-09 12:02: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金融生态环境现状,指出金融生态环境中阻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因素,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出台农村金融法、实施措施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回收提供保障、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保障农村信用社改革。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金融生态环境农村信用环境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tatus of the reform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pointing out the factors in the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at are obstacles of the reform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and putting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just like the promulgation of rural financial law, intensifying the support of govern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plete rural financial market.providing protections for the recovery of loans in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optimization of rural credit environment,the establishment of a dominan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o optimize the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protect the reform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Key Words: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ural credit environment.
      
      “三农”问题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唯一出路就是发展农村经济,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而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混乱,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鉴于此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要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浪潮,也由此引发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众多分歧,不管改革何去何从毋庸质疑都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其改革的保障前提。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一)适用法律的空白引发尴尬
      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律处于空白,这不但导致整个农村金融的混乱、低效,而且使得农村金融的中坚力量——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改革上陷入尴尬的境地。虽然在最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中,银监会于2007年年初颁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
      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但是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变动性、非历史延续性,和以往的政策、规定一样不能长效、明确的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和保证其改革方向的连续性。
      (二)缺乏政府支持
      我国一直集中力量发展城市和工业,却忽视了农村、农业的发展要求,很自然各方面政策扶植倾向于城市和工业,与此同时财政支援资金也流向城市和工业。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为3172.97亿元,支农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7.85%,比1978年要低5.58个百分点。政策短缺、资金匾乏导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村经济落后,又无相应政策、资金扶持,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足。交易的高成本导致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望而却步。上述事实导致农村信用社在我国起步虽然并不晚,但是经历四次改革也未能发展壮大,直到最近第五次改革前依然面临重重问题,农村信用社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边缘,经营境况尴尬。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乏金融主体参与
      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形成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市场缺乏金融主体的参与。农业银行业务方向转移,农业发展银行支农业务仅局限于支持粮棉流通,邮政储蓄银行刚刚成立,市场定位还不清晰,非银行类农村金融主体难觅踪影,农村信用社在缺乏相关金融机构联动的农村
      金融市场上孤军奋战。市场的缺陷必然会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缺乏保障机制
      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对自然气候依赖性强等特点,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产业。2006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为41091千公顷,成灾面积为24632千公顷,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比重为59.9%,比2005年同比增长8.5%,农业的脆弱性由此可见一斑。农村信用社贷款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无疑承担了很大的风险。一方面,我国以农民的农业生产对象为保障对象的农业保险普及度低,虽然农业保险早在1982年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承办,但是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得商业性质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另一方面,以农村信用社贷款为保障对象的贷款保险基金尚未建立。显然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建立在高风险之上,并且缺乏保障机制。
      (五)农村信用环境的缺失
      呈然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互助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是农村信用社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其贷款行为具有一定的商业性,农村信用社资金的运用自然也要遵循风险规避原则。但是信用环境缺失弱化了农村信用社的信用中介职能,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也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创新。我国信用环境缺失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管松散,制裁力度弱,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在没有良好信用环境作为前提保障的条件下,农村信用社和农民相互寻找信贷机会,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这使得农村信用社在业务上不易操作.良好信用环境的缺失成为制约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瓶颈”。
      (六)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已有70多年的历史,可以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形式。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种制度的选择实际上是政府为金融机构的倒闭清算买单,这不但增加了政府的不必要负担,而且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农村信用社的成功改革需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间接规范其业务行为。
      
      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保障农村信用社改革
      
      (一)出台农村金融法
      出台农村金融法是确保农村信用社第五次改革成功的保障,是填补我国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律空白。农村金融法不但应针对农村金融的特点对整个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规范,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而且还应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宗旨明确其市场定位和业务权限范围,此外还应针对农村信用社自身特点设计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首先,法律对农村信用社的规范要基于农村金融资源匮乏的现状,引导农村信用社业务真正回归农村、农民和农业,防止其对农村资金“抽血”的现象继续。其次,法律对农村信用社的规范要基于其自身的弱势性,对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例如:存款准备金率可以适当低于同期的商业银行,防止其陷入流动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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