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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村信贷担保的困境及其对策

    时间:2021-03-07 08:0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长期以来,因“担保难”而引发的“贷款难”和“难贷款”问题一直困扰着云南省各级政府部门。在这当中,既有农民无法提高有效担保物等表面的原因,更有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它不仅对云南省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更对云南省新农村建设造成了严重阻碍。因此,探寻云南省农村信贷担保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其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意义深远。
      [关键词]农村信贷担保 困境 对策
      
      一 云南省农村信贷担保的现状
      
      尽管说当前云南省也有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但总体上看,担保贷款仍然是云南省正规金融融资的主要模式。当前,云南省农村信贷担保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传统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主要以车辆、农用机具、农产品、农民自有房屋等动产和不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以及包括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在内的质押担保。第二,农户联保贷款、涉农企业联保贷款、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担保贷款、协会联保贷款等形式的信贷联保。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信贷+保险、合作社+担保+保险等新型信贷担保。
      如同我国其他省份一样,云南省的广大农户也难以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抵押物作为信贷担保,因此,传统的抵押担保模式在云南省农村信贷中同样面临着较大的障碍,这也是直接导致云南省农户“融资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云南省积极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不仅推出了多种形式的信贷联保方式,还通过农户林权抵押贷款、信贷+保险、合作社+担保+保险等创新模式,不断拓展农村信贷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使广大农户不断受益于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此同时,云南省委省政府还会同云南金融业监管部门,继续探索其他符合云南省省情,并有利于促进农户获得农村金融信贷服务的新型担保模式。
      
      二 云南省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困境及原因探析
      
      (一)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由于城乡差别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在我国,农民首先不是被当作一种职业,而是被当成一种与生俱来的身份,一种决定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身份。这种身份让农民承受了许多不公正的对待。关于这一点,在农村信贷担保的问题上也有所体现,并成为了造就农村信贷担保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这种身份直接造成了大多数农民经济能力与社会地位上的弱势地位,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获取信贷资源的能力。农民的身份使其生活空间主要局限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薄弱、信息封闭的农村地区,社会关系突出反映为血缘关系和有限的地缘关系,并且,面朝黄土背朝天,靠天吃饭,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不足。这种弱势地位也就造成了农民的“担保难”和“贷款难”问题,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弱势地位,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其次,这种身份使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从而增加了信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农民获得信贷的难度。近年来,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受到了云南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相继在农村地区推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与城镇地区社会保障的完备程度与保障水平相比,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有较大的差距,需要较长的时间去逐步完善和提高;换言之,当农民获得信贷资金后,用于消费性或保障性的用途而非生产性和盈利性用途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这在无形中就增加了农民的道德风险和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
      再次,农民的“身份”往往使人容易与违约相联系。受根深蒂固的思想影响,信贷机构眼中的农民总是与高违约风险相联系:农业本身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巨大,缺乏现代文明教育与培训的农民信用意识淡薄,难以提供有效担保;更甚者,即便农民能够提供有效担保,但由于无法监督其是否选择“逆向选择”,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用于高风险投资,从而使本来就高风险低收益的小额贷款失去意义。
      为了尽快缩小城乡差异,打破二元性的社会结构,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破农民的“身份”势在必行。2007年10月24日,云南省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其核心内容就在于在云南省户籍管理制度中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然而,户籍制度改革也仅仅使打破农民“身份”的开始,更深层次的经济制度、文化意识,以及在信贷机构中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才是其最核心的内容,而这些改革与转变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信贷机构对农民“身份”所而形成的偏见仍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
      
      (二)部分试点担保方式因缺乏配套设施或于法无据而作用有限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信贷担保的问题,云南省出台了相关政策,开始探讨和试点实施林权抵押、渔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担保模式。
      由于云南省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涉农资产评估机构和涉农产权流转市场,因此,这些创新担保模式很难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在这些担保模式中,有个别还属于于法无据的情形。这主要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情形。云南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主要依据是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四部委在2010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该“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移《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担保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毕竟央行并非国家立法机构,其规范性文件也同样不得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
      
      (三)各种联保模式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同
      在云南省的农村信贷担保创新实践中,也尝试了诸如涉农企业联保贷款、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担保贷款、协会联保贷款等形式的信贷联保,但总体上看效果并不突出。笔者认为,其影响因素如下:第一,我省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当前,我省农村征信体系无论从其覆盖范围、管理水平,还是利用率看,均存在明显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以信用保证为主要特征的各种联保模式的作用。第二,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缺乏足够的保证能力。联保意味着当任意债务人无论偿还债务时,各联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直接后果便是造成各联保人经济利益的减损,甚至可能直接增加联保人自身的经营风险。毕竟,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云南省农村,无论是普通农户,还是各种农业经济组织,普遍经营规模偏小,经济实力不强,相应地,其保证能力也极其有限。据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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