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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时间:2021-03-06 20:05: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一直以来,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是以国家公诉为中心,一味强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被犯罪直接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上开始探索一条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和使罪犯复归社会的平衡之路。而在我国,虽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充分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立法理念,但对被害人受损权益的修复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已日趋成熟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既能解决冲突、又能恢复原有的法律秩序的人本主义刑事司法制度,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关键词:刑事司法制度 修复 被害人合法权益 恢复性司法 刑事和解
      一、传统上,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
      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它虽然直接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个体,但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危害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因而,犯罪必须由国家负责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具体的来说,由侦查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由检察机关负责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并出庭支持诉讼;由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即惩罚的权力是专属于国家的。贝卡利亚 则用更明确的词汇说道:“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而难道他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惩戒吗?惩罚的权力不属于任何单个的公民,而属于全民意愿代表的法律。某个受到侵犯的公民可以放弃其在惩罚权中的份额,但无权处分其他人的份额。”
      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刑事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几乎一切都是由办案机关说了算,一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接触均应予避免。被害人在这种司法制度下,只能是辅助性的,甚至被完全排除在刑法制度之外的。一直以来,这种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社会效果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的刑事法制理念被认定为正义的化身。然而,19世纪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犯罪率居高不下,暴力性、恐怖型犯罪更是层出不穷。而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与刑事犯罪斗争的形势日益严峻,虽历经多次全国性、区域性的“严打”活动,社会治安形势并未有明显好转的趋势。据统计,被全国法院给予罪犯刑事处罚的人员,2003年为730355人、2004年为752241人、2005年为829238人、2006年为873846人,呈逐年递增趋势。面对严峻的现实,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刑事司法理念是不是出了问题?
      二、实践中,宽严相济政策的无奈
      在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要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这体现了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加明确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出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200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明确规定了五类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不起诉。这些改变,反映了我国在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依法治国的道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被害人的权益的却没有因此而得到有力的保障。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在2006年7月由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联合举办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 上说:“虽然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障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立法理念,但是,在对被害人实体性权利保障方面,无论是认识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被害人被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真正、有效的保护……就刑事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大约有80%以上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这次研讨会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在制度上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着不平衡现象:一方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是对被害人受损权益的严重忽略。因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到各级司法机关上访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
      廖振华,湖南省邵阳市产塔区园艺场职工,1990年以后的十多年时间里,他是当地一位有名的上访户。1986年,在廖振华家前面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寻衅滋事打人致伤案,廖振华的儿子廖国辉因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据,被犯罪人曾新平怀恨在心。五年后,曾新平在刑满释放后的第七天用火枪将廖国辉打死在家中。1992年12月,曾新平被判处死刑。一命抵了一命,正义得到了伸张,但廖国辉九泉之下却难以瞑目。上有年迈的双亲,下有嗷嗷待哺的幼子,廖国辉被害后,一家人的生活十分艰苦。对于一夜间失去了顶梁柱的廖家来说,即使犯罪分子被处以极刑,也丝毫无法改变这个陷入无限悲伤和困顿的家庭的现实窘境。1990年到2005年的15年时间里,廖振华数百次地找区、市、省政法单位上访,并先后30次赴京上访。 长期从事信访接待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君说:“廖振华只是无数上访人中的一个缩影。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被害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比如,案子破不了,罪犯抓不到,被害人找不到索赔对象;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或判无罪,這种情况被害人也得不到任何救助;更多的情况是,罪犯抓到了,也判刑了,甚至法院判决其附带民事责任,但90%的犯罪人都不会赔,被害人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很多刑事被害人因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又得不到救助而身陷绝境,成为诱发群体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孙谦检察长也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我听到办公楼底下比较嘈杂,往楼下一看,几十个人披麻戴孝跪在院子里。后来控申处长告诉我说是上访的。上访者亲人被害,无任何人赔偿,最后抢救的过程中花了很多钱。犯罪分子被判了,但是欠下大笔债务没有人管,生活非常悲惨。类似这样的上访对我产生了很大震撼。”
      三、现实中,呼唤新的刑事司法制度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情形只是极少的部分,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一定赔偿能力的。那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法律白条”呢?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们的司法机关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传统的执法理念。传统理论认为,被害人所受的伤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国家已经通过刑罚代行了被害人利益,所以只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了刑事上的责任,国家就完成了打击犯罪的任务。但实际上,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在某些时候与被害人的利益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刑事法律应以解决冲突、恢复法律秩序为其价值目标,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把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政策回归到真正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的相对平衡上,切实完善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是人本主义刑事法理念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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