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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21-03-05 08:0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陪审制度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直至今日,在各国依然延续。我国采取人民陪审员的模式,日本则引入裁判员制度改革司法,而美国与英国一脉相承又契合自身。让普通公民参与审理既可体现现代民主的进步,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诉求。若陪审流于形式,陪而不审,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造成一定影响,也会销蚀陪审制度本身的价值。我国正在司法改革的攻坚克难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大有作为。文章选择日本和美国作为比较样本,以求相互借鉴,更好地实现民主法治,推进公平正义。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裁判员;陪审员;比较
      一、引言
      追溯人类历史,可以看到远在古希腊时期,就有“陪审模式”的存在,可以说是司法陪审制度的最初形式。一个仅有数万自由人的城邦,选出五六百人的一个代表大会或审判团,从而对犯有重罪的人进行审理。到中世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制度已经深深扎下了根。{1}随着近现代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人们更加倾向于扩大公民对司法的参与,陪审制越发受到青睐。在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虽均称为陪审,但究其内容实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各国均有着本国的实际国情,陪审制度必然要为之而服务。中国、日本和美国都有自己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等构成了各自国家的特殊的陪审制度。
      2004年8月28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翌年5月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了法律的支撑和依据。《决定》开篇即明确了人民陪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全文20条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资格、任期、职责等。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陪审员规定》),就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程序,以及陪审员的权限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文件都使我国的司法陪审制度的完善更进一步。但是,这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陪而不审”、“形同虚设” 等问题,也没能真正体现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因此还需要进行更为全面的改革。{2}
      在1928年至1943年间,日本曾实行过司法陪审制度,但一度废止。日本国会于大正民主时期的1923年通过了《陪审团法案》(1928年10月1日生效),可资的背景显示这一时期要求民众广泛参与政府的政治过程。对于该法案很多学者指出,在法案正式实施的1928年至1943年间,陪审制度充斥着程序上问题和不适应。大约出于这样的缺陷的原因,二战之后的50多年间,陪审制度不复存在于日本的司法审判活动中。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四宗错案推动了日本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也使得陪审制度被重新引入到司法审判中来,司法改革委员会的目标是创设一种混合式的陪审模式,并且赋予裁判员更为广泛的审判权力。{3}2004年5月28日,日本国会通过了《裁判员法》(Lay Assessor"s Act),但其正式实施确是在5年后的2009年5月,在这一点上,同1923年的法案经历惊人一致。{4}在阔别66年后,陪审制再次出现在日本的司法审判活动中。然而,裁判员制度的运行效果与司法改革委员会的目标以及人民的期望之间似乎还有距离。
      美国原系英国的殖民地,英国人来到北美大陆,也将其制度带到这片土地。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美国殖民地已存在,后来亦写入了《美国联邦宪法》。{5}《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必须由陪审团来审判。《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进一步说明了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公开并由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当然,在其实践中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二、中日美陪审制度文本比较
      (一)陪审人员的资格
      在资格上,我国规定人民陪审员应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年龄上看,是与助理审判员以上审判人员的任职资格一致的。但对于道德和身体的要求似乎又过于注重社会的评价。文化程度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法律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但这似乎与陪审制度的原有之意不甚符合。《陪审员规定》还指出,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此外,陪审员资格将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公检法机关人员职业律师、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和被开除公职的人排除在外。按照日本法律的规定,凡是年满20岁且拥有合法选举权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或具有相当认知能力和公正无偏私的公民都具有担任裁判员的资格。同样,政府官员、法官等法务人员、未受义务教育的人、有犯罪前科的或有严重疾病的排除在裁判员之外。{6}从年龄上和文化水平要求上都比我国的规定较低,更易于最广大的公民进入和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而美国的规定就更加容易,似乎没有资格的限制。按照美国的法律,年满18岁且在本司法区域居住满1年、身心健康并未涉嫌重罪、英语流畅的人即可成为陪审员。而现役军人、警察、消防人员、公务人员或其他符合法院规定的人员排除在陪审员之外。{7}从三国情况来看,公职人员被排除在外是一致的决定,但在具体人员范围上又有差别。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
      在选任上,我国是经由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应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在日本,陪审员候选者的名单由各市、街、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制成,交付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基于此形成陪审员候选者名单。每年度地方法院从中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出下一年度的陪审员候选者,发出调查表。每一案件中,再从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抽选出一定数量的人进入选任程序,发出问询表要求其回答相关事项,选出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8}由于法律规定一般应有6名裁判员参审,故抽选的人数应多于6人,以备万一。所选定之人应接受法院对他们进行的无偏见询问和对将要参审的案件焦点的了解。{9}美国则通过司法区域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确定,即在本辖区内盲目挑选。原来一般是从选民登记单上挑选的,现在则一般通过计算机来挑选。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到庭的陪审员还要经过严格的庭选程序,即在成为案件正式陪审员之前应接受法院的问卷调查,以确定是否适合陪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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