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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开庭的影响和对策

    时间:2021-03-04 16:01: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简易程序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但长期以来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没有派员出庭,造成监督缺位的状况。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文章从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必要性、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阐述,以期推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工作。
      [关键词]简易程序;检察;公诉;出庭
      新《刑事诉讼法》八大亮点之一就是将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但也给检察院公诉部门带来了新的压力与新的挑战,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应对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成为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应尽职责。
      (一)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
      给检察院带来许多弊端:如本应由检察院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等职责就由法官代为行使;由于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根本不能发现,也就谈不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较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了。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监督庭审活动的客观需要
      公诉人通过出庭活动,不仅是为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且通过亲身体会、了解庭审活动,从而监督并保证法庭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在基层一审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占50%左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起码丧失了50%的监督权。对此,笔者认为,作为检察机关有悖自身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
      (三)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保证检察权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需要
      长期以来,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却未出席法庭,导致“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基本变为“不派员出席法庭”。在检察实务中,将时间、人力、精力都集中到办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上,对于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是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实践中很少有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所以,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就能保证检察权的正确统一实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二、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公诉工作面临公正诉求的挑战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发展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也在某种程度上处于高发态势。随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程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也越来越高,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追求的终极目标。这是公诉工作必须正确面对和努力做好的核心工作。
      (二)公诉工作面临增加工作量的挑战
      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而言,目前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全年案件的80%左右,现在每件案件要求出庭必然极大地增加了公诉部门的工作量,使公诉人出庭的次数呈数倍增长,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也由此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压力。尽管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将一些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少了一些繁琐程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尽管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相对简化,但综合庭前准备加上出席法庭等因素,一件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席法庭比不出席法庭至少多用4个小时左右。
      (三)公诉工作面临强化庭审监督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的合并,从而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并相应调整了其审判组织形式、审限等内容。强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规定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义务,这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的同时,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显而易见。
      三、简易程序出庭公诉部门应对措施
      (一)提高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认识
      认识做好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是贯彻刑诉法的新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努力消除各种消极模糊观念,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新刑诉法的要求上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认真推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探索创新办案机制和方法
      要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研究,把握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一是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审理。按“一带一”的模式,成立简易程序案件专门办案小组。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案件,由公诉科长进行
      初步审查,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指派专门办案小组承办。该办案小组由一名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成员之间可以轮换,以使每名承办人员接触到各类案件,促进公诉人成长。二是建议实行批量开庭。建议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集中安排到某一天开庭,检察院指派专人,连续出庭支持公诉,并与法院协商对批量起诉的简易案件集中安排开庭,节约公诉人资源。三是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就庭审方式方法、庭审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沟通,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起诉书宣读,重点宣读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简化讯问环节,重点围绕焦点问题讯问,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可以省略讯问环节;简化举证、质证环节,重点说明证据证实的问题;简化法庭辩论,重点就量刑进行辩论,并注重强化教育、挽救和法律宣传效果,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三)提升出庭支持公诉能力
      构建以出庭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格局,以出庭能力作为衡量公诉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要求将会越来越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对抗演练、命题演讲等活动,不断督促公诉人通过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同时,要充分运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合议庭评价反馈、庭审陪审员员旁听评价出庭情况等多种途径健全公诉人出庭考核机制,使年轻公诉人迅速成长起来。同时保证公诉部门的办案车辆、多媒体示证等需求,提供工作所需的必要保障,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的效率与质量。
      (四)增加公诉部门人员编制
      要确保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顺利开展,应尽快解决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笔者对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人员配置等状况进行摸底和预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每年因简易程序出庭而增加的工作量将会是原来的1.5倍。结合公诉部门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方面的客观要求,急需加强对公诉部门的人员配备,选拔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充实公诉部门,补强公诉力量。如果受政法专项编制等因素限制,可以先招聘一些书记员或一般工作人员为办案的辅助人员,由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处理一些案件情况,如负责摘录、出庭记录等事务性工作,以缓解或减轻公诉部门检察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
      [参考文献]
      [1]潘庸鲁.证人强制出庭作证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以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为视角[J].东方法学,2012(3).
      [2]王俊民.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应并重[J].东方法学,2012(3).
      [3]茆巍,论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D].湖南大学,2007.
      [作者简介]张睿,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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