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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检察院如何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新要求

    时间:2021-03-04 16:01: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手段、监督的启动方式等不同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也大大增加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基层民事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键词 新《民事诉讼法》 基层法院 法律监督 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丁伟,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15-02
      一、 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职能
      (一)检察监督的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审判活动扩展为民事诉讼全过程
      原《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此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规定进一步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审判活动,还包括:
      1. 调解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首次将民事调解纳入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抗诉的范围。
      2. 执行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查监管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执行难”、“乱执行”、“不执行”是制约民事诉讼效果的最大障碍之一。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授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结束了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的状况,有利于促进民事执行规范性和效率的提高。
      3. 对审判人员渎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各级人民檢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明确了民事检察对审判人员渎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
      (二)检察监督方式中增加了检察建议权
      原《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只规定了抗诉一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中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0条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将有利于更进一步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和案件情况,有利于提高检察监督效果。
      (四) 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抗诉启动检察监督的方式。
      依照民事检察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原理,民事检察并不是私权救济机制,抗诉自然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过去的民事检察实践中,尽管事实上很多的抗诉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但民诉法并没有直接赋予当事人申请抗诉权。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五) 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案件的期限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这些新规定构建了更加完整的监督体系,对于加大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保证检察监督的效果,都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新《民事诉讼法》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民事诉讼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 监督范围的扩大,监督方式、手段的多样化,使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任务更重、工作压力更大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民行部门只能通过抗诉的方式对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但基层检察院又没有抗诉权,其民行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建议,并办理由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工作仅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并不直接做出法律文书,也不和当事人直接打交道。《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也包括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调解,既包括民事审判活动,也包括民事执行活动,同时还有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将独立承担很大部分职责。
      (二) 办案期限明显缩短
      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程序,一般办理一个案件需要十几个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审查期限为立案调卷后三个月或提请抗诉后三个月,而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必须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立案审查时间、调卷时间均包含在三个月期限内,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作为提出抗诉建议机关的审查时间也一并计入上级抗诉机关的审查期限内,意味着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办案期限明显缩短。同时,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办理的非抗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也只有三个月,这对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高办案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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