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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

    时间:2021-03-03 20:08: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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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重大刑事冤错案在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得以纠正。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直面临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法律定位不明,程序规定缺失或过于笼统。应当树立有诉必理、依法纠错、有限再审的理念,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构建“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特定机构申诉在后”的有序救济模式,取消法院、检察院再审之诉后依职权单方否定生效裁判的权力,在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同时,依法维护司法裁判既判力。
      关键词:刑事申诉 诉讼化改造 刑事救济特别委员会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一批重大冤错案在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得以再审并纠正。比如安徽于英生杀妻冤错案、海南陈满故意杀人冤错案、广东徐辉强奸杀人冤错案、浙江施卫兵故意杀人冤错案等,这些冤错案的纠正突破了“亡者归来”“真凶再现”两条冤错案发现的基本路径,是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法院以非法证据排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疑罪从无”的再审判决得以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已经成为近年来全国依法纠正严重冤假错案的主渠道。
      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申诉的程序性规定欠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直面临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实践中刑事申诉难、再审启动难、监督纠正难问题突出。本文围绕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有关问题人手,在深入剖析制度运行“临床效果”的基础上,对现行刑事申诉制度进行全面反思和重构,提出了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构建“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特定机构申诉在后”的有序救济模式。
      一、实证分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民心,人权保障得到重视,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数量骤增,办案呈现出新特点。
      一是检察机关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数量增加明显。不管是从全国检察机关还是从Z省检察机关近十年的统计数据来看(详见图一和图二),自2008年开始,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数和立案复查数总体呈持续走高的态势,其中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头两年(2013年和2014年)达到高峰,2015年开始回落,全国数据2016年和2017年又有上升趋势,Z省则回落趋于平稳。自2013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占受理数之比较高,超过三分之一,其中Z省达50%。
      二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效推动了刑事冤错案的纠正。为了进一步深入了解和认知刑事申诉制度运行现状,笔者选取了我国十八大以来纠正的部分重大冤错案进行了梳理分析。下表中的23件刑事冤错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有17件,占73.91%,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逐渐成为错案纠正的主渠道。比如聂树斌强奸杀人冤错案、陈满故意杀人冤错案、徐辉强奸杀人冤错案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的更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长年的督办之下才得以纠正。
      三是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在冤错案的纠正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23件刑事冤错案中,检察机关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或意见推动纠正冤错案的有14件,占60.87%(详见下表)。而且,再审检察建议.或意见适用于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必像抗诉那样必须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节约了办案时间,节省了司法成本,起到了更好的办案效果。
      四是检察机关推动刑事冤错案的纠正逐渐步入正轨。以往刑事冤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具有偶然性,多数是因为“真凶再现”和“亡者归来”等“铁证”的出现才得以纠正,十八大以来的许多冤错案,比如陈满故意杀人冤错案、施卫兵故意杀人冤错案等,其纠正则是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下,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尤其是非法取得的口供的基础上,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的再审判决。这些刑事冤错案的纠正,正是现代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五是办案中的困难和阻力依然存在。尽管近年来重大刑事冤错案的纠正让众多刑事申诉人看到了阳光,但实践中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依然存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现状也仍不容乐观: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再审却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却长期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改判却未能及时再审改判。即使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多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申诉案件依然迟迟得不到纠正。比如徐辉故意殺人案,2001年12月徐辉不服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5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2006年12月徐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07年立案复查,2008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再审,2011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珠海中院再审,2014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针对法院迟迟未作判决,又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2014年9月法院改判徐辉无罪。徐辉故意杀人冤错案,从检察机关立案复查到最终改判无罪,经历了近八年时间。这种现象并非个例,广东省存在,浙江省存在,其他省份也同样存在,从“十八大以来部分刑事冤错案纠正情况表”中可以看出,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及亲属大多经历了漫长的上访和申诉过程,少则数年,多为十年或十年以上,有的刑事冤错案即使在真凶出现后,还得不到及时纠正。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同样面临“纠错难”的困境。
      二、原因分析:办案困境的立法原因和司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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