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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ECFA的两岸特色及台湾经济由大陆走向世界的前景

    时间:2021-02-25 20:03: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ECFA的签署和生效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标志,它是两岸共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一步。ECFA不仅是两岸双方平等协商的规范两岸经贸关系的特殊安排,同时也是WT0框架内特殊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因此,ECFA的最大特色就是它的两岸特色——特殊自由贸易协定、大陆让利、“九二共识”的政治前提以及“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机构安排。ECFA既有助于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又有利于台湾参与区域和全球经济整合,防止台湾经济被边缘化。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两岸经贸合作正常化是台湾参与区域经济整合的必要环节,而且台湾经济未来的出路是深化两岸经济整合。在经济战略整体布局上,ECFA将推动台湾经济从大陆走向世界的进程,加速形成包括两岸四地的自由贸易区。
      关键词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两岸特色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
      2010年6月29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重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The 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并于当年9月生效,其中“货物贸易早期收获St划”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一天,大陆方面正式实施涉及全部11个部门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开放措施。ECFA的签署及生效是2005年4月国共两党首次“连胡会”后共同发布“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的一项重要成果,这不仅是大陆方面积极推动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12月发表对台工作“六点意见”中提出的两岸可以“签订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的结果,而且也是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2008年当选后顺应岛内主流民意呼吁两岸尽快商签经济合作协议的结果。毫无疑问,ECFA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是两岸迈出共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一步,目的是构建“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因此,无论是从大陆还是从台湾的角度来看,ECFA的最大特色就是它的两岸特色,这是ECFA与两岸各自签订的其他经贸合作协议的根本区别。ECFA将有助于深化两岸经济整合、防止台湾经济被边缘化,它将推动台湾经济从大陆走向世界的进程,进而将“两岸自由贸易区”构建成囊括两岸四地的特殊自由贸易区。
      ECFA是建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的特殊自由贸易协定
      根据GATT/WTO第二十四条以及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第五条规定,缔约方为进行区域经济整合,相互间可以达成优惠贸易安排——区域贸易安排。区域贸易安排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建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旨在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具体表现是各缔约方签订某种程度的自由贸易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签订FTA的缔约方相互间适用更优惠的贸易安排,而不将这些优惠适用于其他缔约方。不过,上述国际贸易法规条款中还规定了旨在进行区域经济整合的FTA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必须取消区域内各国或各关税区之间“绝大部分贸易”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应涵盖“大多数服务部门”;“临时协议”应在合理期限内取消区域内货物和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不能对区域外其他WTO成员方带来更高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将涉及货物或服务贸易的自由贸易协定通报WTO并接受其相应工作组的审议;等等。很显然,自由贸易协定在法律上是GATT/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个重要例外。换言之,如果部分WTO成员彼此间希望获得超最惠国待遇的贸易优惠,则这些成员需要达成类似FTA性质的贸易安排。
      因此,在GATT/WTO范围内,“两岸双方如果想要取得比WTO更好的优惠,除了ECFA,没有其他的可选项”。因为,如果“台湾采取与WTO各成员方逐项以堆积木方式协商处理”,这样产生的协议就不能排除WTO货物和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的普遍适用问题,也就是说,“大陆和台湾谈出什么条件,其他WTO成员的优惠都要比照办理。如果想取得比WTO更好的优惠,只得透过区域贸易协定(RT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自由贸易协定或类似方式才行”。可见,要达成由两岸独享的双边自由化优惠安排,ECFA是唯一选择,它是具有自由贸易协定特征的两岸双边贸易自由化安排。
      一般来说,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关税区之间,包括一个国家的关税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签订的旨在促进相互间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像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所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就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中国的关税主体——内地与其单独关税区——港澳分别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两个CEPA都没有采用FTA的名称,避免了与国家间FFA类比时产生涉及“国家主权”的误解,同时也体现出CEPA这类自由贸易协定的特殊性。ECFA与CEPA一样,既是一个国家的关税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合作安排,同时又是WTO框架下具有同等权利的成员之间签署的FFA,旨在加强两岸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两岸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投资保障机制。
      不过,内地和港澳在CEPA这个总体安排框架之后,通过签署后续“补充协议”的方式逐步扩大相互间自由贸易的范围和水平。截至2011年12月,内地与港澳特区已分别签署八个和七个补充协议,兑现了CEPA第三条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与此不同的是,ECFA目前只是两岸间经贸合作的原则框架,但ECFA明确规定两岸双方“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将就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事项、经济合作、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等“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这表明ECFA的渐进性和开放性。这种渐进开放的经贸合作安排有助于两岸双方根据各自经济需要,循序渐进地扩大经贸合作内容,逐步探索深化大陆与台湾经济一体化的途径。因此,ECFA只能算是初级版的FrA。作为初级版的FTA,ECFA在总体原则上符合WTO和GATS的相关规定,但WTO对FTA的一些具体要求,ECFA中未作明确说明。
      ECFA的上述安排集中体现了两岸经贸合作的特殊性,即两岸经贸关系既是WTO平等成员方之间的经贸关系,又是一个国家主权结构下相互依存的两个经济体之间经贸关系。对于这一点,台湾“经济部”在ECFA签订之前,就“ECFA对台湾产业界影响及因应”的说明中也指出:ECFA的定位不是一般的自由贸易协定,也不采取港澳模式,“而是属于两岸特殊性质的经济合作协议,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精神,只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不涉及主权或政治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ECFA只是两岸双方的经济合作机制,而不是WTO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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