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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立法体系范式研究

    时间:2021-02-21 20:05: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但是我国目前有关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立法体系并不完善,无法支持如此庞大的信用体系。对于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立法改革显得迫在眉睫。
      關键词:信用评级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立法范式
      对于按揭贷款的发展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起步较早。作为一项与股票、债券结构完全不同的证券业务,资产证券化在机构设置、资产处理、交易市场选择等方面都必须重新确定,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有三个特点:首先,内容比较全面,基本保证了按揭贷款证券化业务能够得以开展:其一,确立了发起行、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等基本职能机构;其二,确立了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模式信托转让;其三,确立了按揭贷款支持证券的交易市场与投资者范围;其次,其中有关操作程序并不十分细致。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相结合的复合业务,从传统上讲本应由证监会与银监会监管,但由于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发行与交易,人民银行亦有权对其监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是我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一次历史性的革命,其也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总体性指导文件,虽然目前仍是试点,但可以预见即便将来试点结束正式的规定出台,亦将以此为蓝本。
      二、资产证券化的银行风险控制
      在整个按揭贷款表外业务活动中,如何处理表外业务的会计属性,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作为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规则规定了银行对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准则,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破产隔离制度在会计处理中的运用:上文述及证券化方式要求资产转移,与欧美不同我国采用信托方式剥离资产,信托公司将其作为一项经营业务并不具有按揭贷款的所有权,这就可能使发起银行继续保留对资产的控制。对如果银行一方面通过信贷资产获得融资,另一方面又可以控制该资产,对投资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分散的投资者本身又难以真正确保信贷资产已经隔离于发起行,因此就需要通过发起银行本身的会计处理来确保资产的剥离。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实际风险应该与房地产市场相结合。按揭贷款市场的风险很大一部分其实来源于房地产市场,上章述及,按揭贷款制度的核心在于住房抵押,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构成了主从合同关系,因此抵押权的转让无疑应该伴随着资产证券化而开展,进一步讲,抵押权法律关系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能够直接影响到表外业务是否能顺利开展。
      我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对相关按揭贷款权属性质的分析。从权属性质上讲,虽然抵押权应该随着按揭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抵押权毕竟属于物权范畴,而按揭债权则属于债权范畴,这就决定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要进一步发展不仅要解决债权的归属问题,更要对抵押权的归属有一个清晰的规定:信贷资产作为一种债券需要在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转让才能实现,但是作为一种物权,其转让又必须经过登记,与普通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同的是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如果涉及到抵押变更将是一种批量的变更登记,因此如没有该规定实质上按揭贷款的抵押权转移就无法顺利完成。
      三、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改革方向
      现有的按揭贷款改革主要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为核心,该规则主要以解决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为基础。该办法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市场准入管理,对证券化的各类参与机构提出了准入条件;二是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提出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机构的业务准则与要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相比其中增加了对信用增级机构的监管;三是明确了发起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发起要求。该办法的优点在于十分全面的阐明了各机构的相关行为准则,但遗憾的是这些准则都不十分细腻,由于我国所采用的分业监管的模式,实质上这一规定留下了很多具体操作的空白。
      有关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税务处理亦变得十分重要,是我国未来按揭贷款改革不可或缺的环节。《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三种涉及证券化的税种:印花税、营业税与所得税。其中比较特殊的是印花税,印花税是针对应税凭证所征的税收,《通知》对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免征印花税。但从现有征税制度的角度考量,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情况具有法定性,很明显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免征属于财政部批准之情况,因此该《通知》以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是免税的主要目的,但银行放贷过程中已经对其征收了印花税,作为一种收益固定的证券,征税之后的融资过程将明显压制其利差空间,不利于其融资的实现。但从这一规定的出台也可以看出随着未来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丰富,将涉及到大量配套制度的出台。
      参考文献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9条;
      [2]范乔希著:《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张炜著:《2010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
      [4]刘泽华,梅明华,陈云著:《银行业务法律风险防控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256页;
      [5]《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
      [6]《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1段
      作者简介:
      宋怡欣(1983—),男,上海人,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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