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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理性、社会相互作用和诚信体系的不健全_组态相互作用强的体系

    时间:2020-03-27 07:40: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利用效用最大化模型和博弈论方法分析了个人的诚信选择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诚信水准。个人对诚信的选择是该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博弈的社会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财富、能力和所受的教育是个人诚信选择的决定因素,社会制度文化因素、信息流动性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影响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健全与否。目前,社会诚信不健全是一个囚犯困境结局,但仍然是纳什均衡。
       关键词:诚信;理性;交易博弈;制度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1)12-0041-08
      
      经济学界讨论诚信的理论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以声誉或信誉为主题进行分析,大量利用了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方法。Kreps和Wilson讨论了不对称信息下的企业声誉建立问题①。在产业组织理论中,这一理论应用得非常广泛,这构成了关于声誉或信誉的基本理论。第二,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广泛讨论了诚信问题。其一是关于政府货币政策的争论。这一争论的核心实际是政府的政策如何取信于民,是一个政府诚信问题。卢卡斯引入理性预期指出了政府政策有效性和政府诚信之间的关系②;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在一个动态博弈的环境中分析了政府诚信对政府和公众之间政策博弈的影响,首次提出了动态不一致性概念,此概念成为后来讨论政府诚信的基本方法③。其二是研究银行中的借贷关系,在相关研究中强调了信息是否完全和博弈是否重复进行对诚信的影响。麦克凯韦和帕夫雷分别撰文,从实验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了借贷关系中诚信机制的建立过程和对经济活动的影响④。其三是委托人―代理人问题。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多与此有关,相应的解决方案则是设计合适的机制,诱发诚信。第三是对群体诚信的讨论。康杜里分析了群体诚信问题,他指出群体的成员越少,则越容易建立起诚信,维持这个诚信的方法是“传染性惩罚机制”⑤。
      一、基本模型:个人效用最大化中的诚信问题
      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在个人诚信的基础之上,个人行为特征以及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个人的诚信状况。诚信固然是一个社会伦理概念,但也包含着经济因素。就个人而言,一方面,诚信是个人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前提,良好的个人信誉可以为他赢来广泛的商业机会,从而像资本或劳动一样起到了生产要素投入的作用;另一方面,诚信也是个人效用的来源,毕竟每一个人都有高尚的动机。但是,诚信并不是免费的午餐,良好的信誉是通过事先的投资获得的,是要花费资源的。就社会而言,诚信决定着交易是否顺畅,从而影响着资源配置效率⑥。因此,个人的诚信决定可以纳入到理性行为的理论框架中分析。
      根据上述思路,我们首先可以建立柯布―道格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转型期社会诚信体系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6JJD790024)的阶段性成果。
      拉斯形式的个人效用函数如下:
      u(h,c)=(h-θ)αcβ(1)
      其中,h代表诚信,c代表普通商品,这表明诚信起到了类似于普通商品的作用,能够增进个人的效用。α和β分别表示诚信和普通商品对个人效用的增进强度,其中β<1,表示消费的边际效用递减;α>1,表明诚信的边际效用是递增的,也就是说,个人诚信的生成具有自我强化的特点。θ为一个大于零的正数,代表个人的诚信底线,依不同的人而有所不同。
      其次,诚信也是有成本的,这可以在个人的消费约束条件中反映:
      c=(he-Φ)k+γ(he-h)(2)
      其中,k为个人的各种物质的和人力的资本,能够为个人带来收入。每个人能够从物质和人力资本中获得收入,其大小取决于个人的商业信誉,即诚信。但是,个人的商业信誉并不是内外如一的,没有人不坚称自己为人诚实,信守诺言,但实际所为却有可能存在距离。因此,更重要的是交易对象是否相信他的个人诚信。如果相信,交易就会很好地开展,于是一个人就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从交易中获得收入。换言之,潜在交易对象对自己的诚信状况的判断影响着自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发挥,本文称这种判断为预期诚信,用he表示。显然,he的确定方式影响着预算约束的结构和最终的信用水准。he可能是根据个人以前的表现推断出来的,例如,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假定hef=ht-1;he也有可能是根据一个人的行为特征来确定。(2)式右边第一项代表了自己的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他人对自己诚信状况的预期所产生的收入。在这一项中,Φ代表整个社会对个人诚信的最低要求。(2)式的第二项表明,维持诚信是要付出成本的,这里的成本体现为收入的减少,减少程度由γ表示,因此γ代表了诚信的价格,γh表明为了维持h程度的诚信而花费的资源。它可能是因为在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为了履行合约或遵守诺言而招致的亏损,也可能是因为爽约后要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如果在不利的环境下,不守约也不支付赔偿,那就是失信了,用h的减少来表示。失信或h减少固然可以增加一个人的收入,但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导致下一个时期他人降低对自己诚信的评级,即下一个时期的he下降。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个人是在(2)式的约束下求(1)式最大化。通过建立拉格朗日函数,可以求得h和c的解:
      h=■ he-■ (3)
      c=■ he-■(4)
      (4)式中c与he成正比,这表明,一个人能够消费的数量取决于他人是否相信自己。越相信,则交易就越顺利,交易成本降低,因而收入增加。(3)式同样表明了h和he之间的正向关系。别人越是相信自己,自己就越是要做到更有诚信。这倒不是因为出于知恩图报的心理,或者是为信任所鼓励,而是因为当别人信任自己时,自己的收入增加,消费增加,仓廪实而知礼仪,因而更注重诚信,也更有能力追求诚信。(3)式还表明,一个人的诚信状况取决于α、β、k和γ,与 α和k成正比,与γ和β成反比。α越大,个人从诚信中获得的满足就越大,也就越是重视自身的信誉。β越大的人越有可能是一个物质主义者、享乐主义者,对诚信就不那么重视。
      更值得注意的是k和γ。k对个人诚信起着积极的作用,这表明,一个人越有能力获得更多的财富,支配更多的消费资源,也就越是崇尚诚信。礼仪廉耻,诚信公德,关爱他人,这些都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从我国的现实中可以看到,收入较高的阶层相对而言更在乎诚信带给自己的感受。当一个人没有能力或机会循正道获取收入时,通过投机行为获取收入不失为一个替代办法。留学生在留学前和毕业后对诚信的不同选择或许是这一结论的最佳注释。一些大学即将毕业的学生为了出国而改动成绩曾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但还是这些人,当他们完成学业并建立了一定地位后,就不再愿意有失信的污点,例如他们不愿意为不认识的学生写工作推荐信和申请留学推荐信。同样是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成绩不很突出、难以找到理想工作而不得不回国的归国人员却出现了不少欺骗行径,动辄号称是谢绝了国外的高薪聘请、盛情挽留而毅然回国的。其实,主要不是这两类留学人员的道德素质有差异,他们其实有着类似的效用函数,都追求个人效用最大,更主要的是因为个人人力资本迥异(差别体现在k上)。当真正学有所成的留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人力资本打下自己的事业和支持自己的物质利益时,是绝对不会使用欺骗这种下作的手段的。相反,潜力差的留学生中有一些则选择了通过欺骗来提高自己的地位和增强对物质资源的支配权,因为他们无法通过个人的人力资本来获得成功。这正所谓上士忘名,中士立名,下士盗名。高校里的学术腐败也可以利用这种理论来解释。γ对个人诚信起着负面作用。这是因为,γ代表着诚信的价格,是为了维持一定水准的诚信而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第一,在坚持诚信或执行合同的成本非常大的时候,人们倾向于采取投机行为,减少对诚信的需求。例如,求职者或求学者请人写推荐书,或是在填表时真实地描述自己的身体状况时总是或多或少地会有一些与诚信相背的行为。第二,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高能力者倾向于维持更高水准的诚信。如果一个人有非常强的能力,能够正确地判断市场环境,低成本地履行合约,则诚信的价格就非常低了。反之,能力低的人为了维持一定水准的诚信,不得不付出较高的代价。
      二、社会相互作用对诚信选择的影响:一次交易博弈
      上一节模型的基础是他人对一个人诚信的预期是外生变量,换言之,模型中没有考虑社会或他人是如何评价一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这样,模型是孤立地讨论一个人的理性行为。事实上,每个人都会受到社会的影响,反过来,自己的行为也决定着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他人或社会是在观察到一个人行为的基础上来形成对其诚信的预期的,因此,模型需要进一步扩展以讨论诚信预期的决定过程对当事人实际诚信选择的作用。
      我们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会遵守诺言,在多大程度上保持诚实,显然要根据该当事人的行为特征来判断。该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可以用一个模型来描述,那么我们的预期就可以以这个模型为基础。从理论上说,这是一个与模型一致的预期,或称为内生预期。根据模型,我们知道当事人是在(2)式的约束下寻求(1)式最大:
      ■ u(h,c)=(h-θ)αcβ
      s.t.c=(he-Φ)k+γ(he-h)
      据此,建立拉格朗日函数如下:
      L=(h-θ)αcβ-λ[c-(he-Φ)k-γ(he-h)](5)
      根据(5)式可知,效用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α(h-θ)α-1cβ+λγ=0(6)
      和 β(h-θ)αcβ-1+λ=0(7)
      根据(6)式和(7)式,我们有
      h=■c+θ(8)
      既然我们知道当事人的决策结构,也就知道(8)式和(2)式的存在,可以利用二者对该当事人的诚信状况进行预期,即:
      E[h]=E[■c+θ](9)
      和E[c]=E[(he-Φ)k+γ(he-h)](10)
      (9)式给出下式:
       E[h]=■E[c]+θ(9)’
      (10)式给出下式:
      E[c]=(E[h]-Φ)k(10)’
      将(10)’代入(9)’式,我们得到:
      h=he=■(11)
      c=■(12)
      上述解的实质是,当潜在的交易对象判断一个人的诚信时,他很清楚地知道(3)式的存在,知道自己的判断会影响到该当事人的实际诚信水准。因此,他将根据(3)式来确定自己对当事人诚信水准的判断。显然,(11)式或E点值的大小取决于该条线或(3)式的斜率是否大于1,即■是否大于1,以及■是否大于0。可以证明,如果社会和个人的诚信底线相同,即θ=Φ,则(11)式和45°线的交点一定在第一象限,而且,h=he=θ。
      接下来讨论内生预期对效率的影响。为简单起见,假定社会个人的诚信底线为θ=Φ,同时假定个人诚信的完美状态为2θ。这不失一般性。如果每个人能够坚持这一水准,社会相互信任,则有h=he=2θ。根据(2)式,则c=θk,于是,利用(1)式可知个人的效用为:
      uperfect=u(2θ,θk)=θα+(θk)β(13)
      但是,坚持完美状态的诚信并不能使得个人效用最大。如果当事人仍然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就会采取投机行为,在潜在交易对象已经信任自己的基础上,根据(3)式来选择实际的诚信,利用对方的信任以增进自己的效用。此时有:
      h=■θ+θ
      c=■θ
      相应地,该当事人的效用为:
      uendogenous=[■θ]α[■θ]β(14)
      但是,如果预期是内生的,则根据(11)式、(12)式和θ=Φ,我们有:h=he=θ,c=0。
      相应地,uendogenous=u(θ,0)=0(15)
      根据上述推理,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是:
       uexogenous≥uperfect>uendogenous
      在这个不等式中,第二个不等式是明显的,第一个不等式成立的基础是显示性偏好原理。显然,既然uexogenous≥uperfect,当事人就不应该选择完全的诚信,而是采取投机行为,在对方对自己的诚信判断确定的前提下,再选择一个不同的诚信水准。这样可以得到 uexogenous的结果,而不是uperfect 的结果。问题是,当该当事人这样做的时候,交易伙伴会依据对其行为模式的认识而正确地推断其诚信状况。于是,结果一定是回到uendogenous,效用为零。这是一个次优结局。
       三、社会相互作用对诚信选择的影响:连续交易博弈与惩罚机制
      如果当事人和潜在交易对象之间的博弈是一次性的,则投机行为很容易发生。但是,当两者之间的交易无限连续地进行下去,那就存在着报复机制,报复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成完善的诚信体系。
      报复机制的作用在于,如果在一次交易中当事人欺骗了交易对象,则交易对象会在下一次交易中予以惩罚,例如或者不和他进行有利于双方的交易,或者让对方付出更高的价格。考虑到要和潜在的交易对象不断地做生意,当惩罚机制足够严厉时,即使当事人的效用函数没有发生变化,他也会放弃欺诈行为或不背信行为,因为现在每个人着眼于长期的效用最大化。惩罚机制可能采取两种形式:内生预期和静态预期,为简单起见,仍然假定θ=Φ和充分的诚信为2θ。
      一是内生预期与无限连续交易博弈下的惩罚机制。第一种惩罚机制是以内生预期为基础。如果在第一次的交易中当事人宣称自己坚持充分的诚信准则,例如百分之百的诚实或完全地遵守合同,而交易对象给予充分信任,但当事人随后根据(3)式改变对诚信的选择,则第一次交易中双方的策略选择是(h1,h1e)=(■θ+θ,2θ),而不是(2θ,2θ)。这样,当事人在第一阶段的效用等于(14)式,即:
      u(h1,h1e)=uexogenous=[■θ]α[■θ]β(15)
      但是,从第二阶段起,交易对象不再相信当事人的承诺。交易对象观察到第一阶段当事人的行为,发觉对方利用了自己的信任,其对诚信水准的选择是根据自己的预期做出的,因此,根据内生预期,有:
      ht=hte=θ,?坌t∈(2,∞)(16)
      (而不是hte=■θ+θ)。这样,从第二期开始,当事人的效用就一直为零:
      u(h1,h1e)=0,?坌t≥2 (17)
      于是,当事人的总效用为:
      U失信=■■u(h1,h1e)=u(h1,h1e)=[■θ]α[■θ]β(18)
      其中,σ为反映当事人时间偏好的折现率。
      相反,如果当事人确实经受住了诱惑,坚持了事先宣称的诚信准则,就可以获得信誉,这样就有:
      ht=hte=2θ,?坌t∈(1,∞)(19)
      此时他各期的效用都相等,由(13)式决定,即:
      u(ht,hte)=uperfect=u(2θ,θk)=θα(θk)β,?坌t∈(1,∞)(20)
      于是该当事人各期总效用为:
      U守信=■■u(h1,h1e)=■■u(2θ,2θ)=■■θα(θk)β=■θα(θk)β(21)
      显然,当事人是否坚持充分的诚信,取决于(21)式和(18)式的比较,即取决于下式是大于1还是小于1:
      ■=[■θ]α[■θ]β/[■θα(θk)β]=■[■]α[■]β=■(■)α(■)β(■)α+β(22)
      (22)式是大于1还是小于1,主要取决于k、γ和σ的数值。显而易见的是:γ越大,或是k越大,或是σ越大,(22)式就越有可能大于1,则当事人越倾向于选择违背事先的承诺,失信于人。k和γ的经济含义已经在第一小结解释过,σ的影响就更为直观。σ越大,表明当事人越不看重未来的效用,越是倾向于今朝有酒今朝醉式的短期行为,以至于惩罚机制对他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因此,他可以不顾后果地选择不诚实,骗一次,吃十年。
      在无限多次交易博弈中,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第一,如果(22)式小于1,则当事人始终选择充分的诚信,其总效用由(21)式表示。换言之,连续博弈中的惩罚机制足以促进交易各方走出囚犯困境。第二,如果(22)式大于1,则在内生预期和完全信息的环境中,潜在的交易对象一开始就能够正确判别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于是有hte=ht=θ,?坌t∈[1,∞]。这样,(18)式不再成立,当事人各期总效用都是零。尽管这个结果与(21)式相比,不守诚信显然得不偿失,但这个结果是纳什均衡。推理如下:虽然当事人希望得到(21)式的结果,会对报复机制做出反应,在某一阶段或一些阶段做出种种努力,花费资源、承受牺牲来重建诚信,以赢得交易对象的信任,但仍然得不到对方的信任。原因在于,交易对象清楚地知道(22)式大于1,即(18)式大于(21)式,这使得当事人有充足的动机在赢得信任后采取投机行为;如果交易对象根据当事人过去的努力相信其诚信,则随后的交易博弈中当事人可以利用这种信任而投机。结果,虽然是无限连续的交易博弈,也不能走出囚犯困境。
      二是基于静态预期的惩罚机制与对诚信水准的选择。如果预期不是内生的,则报复机制会采取另一种方式:根据当事人以前的诚信状况来判断他当今的诚信,即:
      hte=ht-1 (23)
      这样,约束条件(2)就变成:
      ct=(ht-1-Φ)k+γ(ht-1-ht)=(k+γ)ht-1-γht-Φk(2)’
      于是,在寻求跨时期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各期诚信的选择由下式决定:
      ht=■■■u(ht,c)■■■(ht-θ)αctβ
      s.t.ct=(k+γ)ht-1-γht-Φk(24)
      三是内生预期与有限连续交易博弈下惩罚机制的无效性。惩罚机制在连续的交易博弈中才能起到作用。当一个人在一次交易中欺骗了对方,就会信誉扫地,对方就不会再和他进行第二次交易。如果该当事人比较看重未来的效用,σ足够小的话,则这种惩罚机制足以促使该当事人一开始就自觉遵守充分的诚信水准。但是,惩罚机制只有在无限连续的交易博弈中才能生效。如果交易博弈是连续的,但次数有限,例如为T次,则惩罚机制还是无效。惩罚机制起作用的关键在于下一次的惩罚对本次交易的约束。既然交易博弈是有限次数的,则存在着最后一次交易,而这次交易不管是否坚持诚信准则,都不会受到惩罚,因为已经不存在下一次了。这样,在最后一次交易中,当事人几乎铁定了选择违背充分的诚信准则,这点可以从(24)式中看出来。如此一来,不管倒数第二次的选择是什么,ht-1是多少,是坚持还是违背充分的诚信,最后的结局都是一样的,ht早已确定,从而倒数第二次的选择不受约束,结果有ht-1=ht。依次回推,则各期的诚信水准选择都不受下一期的约束,结果有h1=h2=…ht-1=ht。同时,潜在的交易对象也能够获知当事人的选择逻辑,从而在内生预期的作用下,h1e=h2e=…ht-1e=hte=h1=h2=…ht-1=ht=θ。
      换言之,当事人在选择当期的诚信水准时,不用考虑其对下一期的影响。这样,当事人每期的决策都是独立的。即(24)式演变成:
      ht=■■■(ht-θ)αctβ
      s.t.ct=(k+γ)he-γht-Φk(24)’
      这同下式是等价的:
      ht=■(ht-θ)αctβ(24)”
      s.t.ct=(k+γ)he-γht-φk,?坌t∈[1,T]
      根据第二小节推导出来的内生预期,其解由前面的(11)式表示,这样交易就无法展开,当事人的各期效用均为零,结果仍然没有走出囚犯困境式的结局。
      四、模型的应用:制度、发展阶段、经济转型与诚信体系
      从模型中得出的结论是,一个社会诚信的状况取决于k、γ、α、β、σ和he的值,这些变量对社会诚信状况的影响在前面已经论及。问题在于,这些变量的值又是如何确定的?在这些变量中,k与经济发展程度有关,γ取决于制度因素,其他变量是由文化因素决定的。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整体诚信状况是不相同的,诚信与经济发展呈现出一种U形曲线关系。在一个经济停滞的传统静态社会,市场交换活动稀少,因此一方面人们的物质欲望并不强烈,另一方面即使投机取巧也占不到太多便宜。因此,在经济发达的社会中,整体诚信状况要更令人满意一些。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人们的物质欲望被诱发出来,对高尚情操的向往被对物质的渴望超越;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违背诚信的机会成本降低,鼓励了更多的投机行为。对各国诚信水准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可以发现,在偏远的乡村社会和经济落后地区,民风更为淳朴;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个人行为也以遵守规则为多。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政治腐败与商业欺诈要略多一些。在中国,k处于U形曲线的底部。
      社会文化因素和经济发展程度共同决定着α、β的相对大小。在中国,文革的影响较为恶劣而深远,造成思想混乱和信念丧失,中国古代的良好社会准则不再被遵守,α相对变小。在这种背景下,再加上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和开放条件下国外发达经济的示范效应,人们心里的物欲主义被刺激出来,相对于α而言,β变得越来越大。σ主要由文化因素决定。应该说,中国民众是比较看重未来的,因此σ很小。从这一点来看,单个的个人在心理上是更希望依诚信行事的。问题在于,这一积极的影响被其他方面的因素抵消。相当一部分人对溺水和车祸见死不旧,远非人们心目中没有爱心,而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γ的大小是由制度因素决定的。从(2)式的约束条件可以看出,γ的作用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不坚守诚信的惩罚――下调并通过γ而减少不守信者下一次的所得和效用;另一方面,γ也衡量人们为了遵守诚信而要在本期付出的成本大小。事实上,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对不守诚信者的惩罚力度非常小,虽然舆论极为不齿,但惩罚却小而又小,有时甚至在失信者的周围对失信的评价也较为宽容。这种制度因素的结果是γ可能很小。例如,中国高校对待考试作弊的态度与处理方法就远远比西方国家高校宽松,而学生对作弊的态度也较为宽容,认为考试作弊仅仅是一个小小的举止不当,并非什么特别不好的事。但西方社会的舆论中这几乎就是道德败坏,是断断不能容忍的。中国社会之所以宽容,可能是因为大家彼此彼此,因而法不责众;也可能是起因于囚犯困境式的制度环境,当别人这么做时,自己只能同流合污。
      潜在的惩罚机制还体现在he上,这是由制度因素决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一个时期不诚实,则在下一个时期潜在的交易对象就会据此将其在信誉簿上打入另册,不和他进行交易,从而也就切断其收入来源。但是,这种惩罚机制还得看连续的交易博弈是有限次数的还是无限次数的。虽然人们在日复一日地参加市场交易,但是每次交易的对象都不相同,而且不同的交易对象并未共享有关诚信的资信。由于信息传递的阻塞,当你在学校考试作弊时,仍可以在IBM中国公司谋得一席职位;当你在IBM因报销假发票被辞退时,还可以尝试应聘《21世纪经济报道》的IT专业版记者。结果,重复的交易实际上是由无数个一次性买卖构成,连续交易博弈遂退化成一锤子买卖,惩罚机制自然难以建立起来。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骗子屡屡得手,对象并不是同一个人;受害者或许常常受骗,但还不至于两次失手于同一个骗子。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社会中的交易博弈实质上并非是重复的。但是,如果信息完善的话,一个人在和A的交易中,无论是守信的良好记录,还是背信的劣迹,都会被下一个交易对象B所获知,B会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决定是否和他交易,或者决定是否对他提出额外的资信证明要求。在迅速流动的信息条件下,一个人和不同人之间的市场交易活动就变成了无限重复的过程,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得以建立。
      注释:
      ① D. Kreps, and R. Wilson, Reputation and Imperfect Informa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982,(50), pp.79-253.
      ② R. E. Lucas,Expectations and Neutrality of Money,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972, No.4.
      ③ Kydland, Finn and E. Prescott, Rules Rather Than Discretion: The Inconsistency of Optimal Plan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7, Vol.85.
      ④ R. D. McKelvey, and T. R. Palfrey, 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the Centipede Game, Econometrica, 1992, Vol.60.
      ⑤ M. Kandori, Social Norms and Community Enforcement,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2, Vol.59.
      ⑥ 邓旭峰:《公共危机多主体参与治理的结构与制度保障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文建东,男,1964年生,湖北随州人,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和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陈孝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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