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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贿赂罪怎么判刑 [单位行贿的个人角色]

    时间:2020-02-21 10:4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单位行贿罪,一个新罪名。在南京栖霞区法院法官李炳的印象中,这类案件也只在胡长清一案中有过类似的判例。在这项新罪名的审判实践中,李炳感触最深的是,其法定条件的确定,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说,其规定的"不正当、非法、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等等,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应当更完整、准确
      张剑寒49岁了。她依然很忙。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她都在上海与南京两地奔忙。在上海,她是中外合资企业上海东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在南京,她是南京新联机械厂的“座上客”。不过,这种繁忙在去年6月时突然戛然而止。
      戛然而止的原因是,张剑寒被公安机关盯上了。
      她所在的东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其实只是一个皮包贸易公司,其在上海周边县市的几个厂才是实体:生产配件一类的东西。为了生意上能有更多进项,她在南京用几千万元融资、借贷。可公安机关注意到一个事实:她的大额贷款却长期不能还贷。公安机关由此产生了怀疑,名目是:挪用资金。
      但出人意料的是,经过公、检、法各相关部门周密而详细地调查、质证,在整一年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张剑寒一审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罪名是:单位行贿罪。相关判决结果还有,张剑寒所在的上海东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处罚金5万元。
      更让人惊讶的是,这些是张剑寒自己主动交代出来的。她的这种自首与她处境有关。那时,她对自己处境的评价是:人财两空。熟悉案情的相关人员为此作解释说,张剑寒所说的人财两空都指向同一人:南京新联机械厂厂长邱祥林。
      邱祥林与张剑寒年龄相仿,他领导的南京新联机械厂是一家国有企业,只是后来又挂出了一块牌子――南京伯乐公司,主要生产空调、电冰箱一类产品。对大多数人而言,新联机械厂有些陌生,但“伯乐”牌电冰箱的知名度就要高得多。前些年,伯乐电冰箱还是一个蛮不错的牌子,卖得火了一阵子。但案发时,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审判长李炳介绍说,新联机械厂已欠下八、九亿元,向银行借贷了六个多亿,基本处于濒临倒闭的状态。
      伯乐冰箱由盛而衰,却为张剑寒提供了大好时机,那一年是1997年。张剑寒注意到了伯乐公司的窘境。那时,伯乐公司甚至不能向为其供货的商家及时付款。为伯乐公司供货的公司叫红宝丽公司,因为这一点,红宝丽公司决定不再向伯乐公司供货。这一举动对伯乐公司的打击是致命的;伯乐公司电冰箱的生产基本陷于停顿。
      张剑寒此时乘虚而入。此前,张剑寒与新联机械厂就存在业务关系,东友公司下面厂子生产的配件曾为新联机械厂供过货。这一次他们之间的关系却空前的“亲密”。1997年6月邱祥林代表伯乐集团公司与东友公司签订了一个供货合同,一个很有“学问”的合同。
      合同的大体内容是:张剑寒是供货方,为伯乐集团发送发泡保温材料。其实,张剑寒所在的东友公司并不生产什么发泡保温材料,其在意的是扮演中间商的角色――所有原料来自南京市高淳县某厂。高淳这家厂子的原料其实直接发往新联厂,双方只在账面上周转。但由于有东友公司这个中间商,原料的价钱就有了变化,媒体报道说,东友公司卖给新联厂的原料每吨凭空加价5000至7000元不等,而这个价格较之原来的红宝丽公司的货价,又要高出约3000元左右。
      当然,伯乐集团心甘情愿地做冤大头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因为合同中的付款方式规定:东友公司要垫付3个月货款,从第4个月起,伯乐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据李炳介绍,其涉及的货款金额达到2000多万元,可计算的利润约为500万元。有了这个合同,邱祥林就可以以高价和将来的高利润,长期占用东友公司的巨额资金,用时间换来生产周转的空间。而从张剑寒的角度,几乎不费什么力气就能赚大钱,这是更大的诱惑。邱祥林与张剑寒都从中看到了美景,达成了“双赢”的局面。
      那段时间,张剑寒往来于南京与上海间的频率更高了。从另一方面讲,她与邱祥林的关系不只是业务关系这么简单。据举报群众介绍,张剑寒对于邱祥林的重要程度甚至于插手新联机械厂的日常事务――可能个别中层干部的任免,就是因为张剑寒的一句话。张剑寒被看作是邱祥林的情妇。
      可这种亲密无间的关系很快就出现了危机。
      在双方合作近1年后,张剑寒发现她的处境不妙。因为事先垫款,张剑寒所在的公司投入了大量钱财,而邱祥林的货款却经常拖欠。到案发时,伯乐公司已欠东友公司1000多万元。同时,邱祥林对她的感情也让张剑寒失望,她向公安机关交待罪行时说,“邱祥林是个骗子――骗了人,也骗了钱”。张剑寒由此得出了她“人财两空”的结论,她也因此由“爱”生恨,主动交待了东友公司向邱祥林行贿的事。
      认识到需要给邱祥林好处是在1997年年底。双方买卖做了近半年时间,张剑寒意识到要拴住邱祥林才能有更多的钱可赚。1998年年初,第一笔来自东友公司的好处费到了邱祥林手上。这钱之所以是东友公司而不是张剑寒的,是因为张剑寒事先找到了公司里的几个副总,几个副总也同意她"打条子从单位拿钱"贿赂邱祥林的提议。
      贿赂从1998年年初到那年9月持续了大半年。每次都由张剑寒亲自张罗,或者以电汇转账,或者直接给现金,人民币、美元、瑞士手表……前前后后共计行贿数额人民币174746元。
      邱祥林等新联机械厂的领导由此也牵扯进一系列贪污、受贿的大要案之中。张剑寒也因这一举动被认定有自首情节。
      作为审理此案的主审审判长,李炳认定,张剑寒一案是单位行贿案――其构成符合法定的要件:“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好处费、手续费达到情节严重的。”李炳同时指出,东友公司的问题不在于其以什么样的价格去供货,获得了什么样的利润,“这两家公司的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这是一种有邀约,有承约,一方要高价,一方要其垫资的各有所需的表达”。李炳认为这种合同关系本身做法并无过错。
      那是什么地方有过错?过错在于上海东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而按国家行政部门的规定:合资企业不许作国内物资贸易,可南京新联机械厂是国内企业。这是第一个过错――“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个过错是,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剑寒与公司其他领导商量后,又违反国家规定,用公司的钱去向邱祥林进行行贿17万多元――“情节严重”。
      
      评论:单位或个人之惑?
      
      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呢?身在故事中的当事人张剑寒和邱祥林会觉得,由开始的“双赢”到结局的“双骗”,到最终的双双获罪,这不是一个有趣的故事。对于参与此案调查审理工作的办案人员而言,这个故事在法理上的论证似乎并不简单。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和犯罪学教研室教授王顺安说,单位行贿罪这几年的判例确实很少。但他强调,单位行贿是“双罚制”――惩罚的既有行贿的单位,也有行贿的单位负责人;而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有两个要件:是否体现集体意志;是否谋求集体利益。反过来,个人行贿与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相关联。
      法律界专业人士认为,个人行贿规避为单位行贿,但实践中,这种罪名的应用实在罕见。正因为罕见,对其认定的研究和讨论就显得尤为有价值。
      但是具体操作此案的办案人员却发现了一个让他们困惑的问题:从立案角度而言,按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应予立案”的几点衡量标准,其中包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达到20万元为情节严重,予以立案;如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满20万元,达到10万元以上亦可立案。这个规定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按前者,东友公司就不够立案;按后者,东友公司就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但是什么是“非法利益”?一个似乎直接的推论是,“非法”利益与“不正当”利益有区别,前一个更高一个档次,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非法的肯定是不正当的,不正当的是不是就一定是非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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