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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探讨]

    时间:2019-04-01 03:2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阐述了当今发达国家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以及现今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鼓励创造新的监督模式。   【关键词】变相、定性定位、传统、云端管理、创新
      [ Abstract ] :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urrent developed country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ode, as well as our country"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of the status quo,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form suggestions, to encourage the creation of new supervision model.
      [ Key words ]: disguised; localization; traditional cloud management;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 : 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项目是一种特殊产品,不管它是由谁来投资,它的拥有者、使用者是谁,它的质量、安全水平高低、好坏都关系到社会的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目标都是一样的,但是实施过程却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模式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自控,业主普遍采用委托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做法。为了提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不少国家的业主往往委托在工程竞标中的失败方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以提高监理的公正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合理运用法律和经济杠杆手段,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法规还明确规定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勘察、施工、质量检查(测)机构,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要求该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安全检查公司进行检查,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险费的优惠。所以发达国家在工程开始投标到竣工全程都受到法律、经济级政府部门不同程度的约束,参建单位的自律程度较高,政府监督部门虽然不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监督,但是监督效果较好、效率较高。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已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它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执法机构,不是其他性质的中介机构。第二、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从工程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出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三、改革后的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上,实行了施工企业自评,监理单位把关、建设单位验收,监管部门监督、使用单位(个人)评价的管理体制。监督的方式方法已基本实现了宏观管理为主,由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向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进行为监督转变,由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向对竣工验收备案制转变。在监督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制为核心,建立了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质量义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符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发展方向,能形成了一套新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监督机构面临的问题
      1、监督机构定性定位问题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监督,而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使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无行政处罚权,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威慑力不大,监督工作效果不显著。
      2、监督经费无稳定保障,影响队伍稳定和工作开展
      2008年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建设单位征收质量监督费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解决。但实际情况下,大部分地方政府无力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致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不稳定、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质量不高、深度不足。
      3、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制造者应是产品直接负责方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的矛盾。
      4、监督机制的适应性问题,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筑工程的工期长、专业多、材料设备品种多,传统的实体质量监督方式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的监督模式严重约束了监督机构的,致使监督机构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的控制;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出现,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内容不断扩大,监督人员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监督机构的监管力量日渐薄弱。而且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人员专业性不强,质量检测手段有限也成为地方监督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机构之问联动性不足,信息反馈的中间环节较多,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到市场,致使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不良行为行为企业的惩戒作用有限。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存在,这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加快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1、尽快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二是监督机构应由省直管,这样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到工程执法的公正性与威慑性。在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后,应加紧对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之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改革,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加强政府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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