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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治下的西藏法制研究]法制教育作文

    时间:2019-01-23 03:19: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元朝对西藏的统治遵循“因俗而治、尊崇释教;僧俗并用,政教合一”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的是作为中央机构的宣政院、作为宗教和政治领袖的帝师、西藏世俗地方政权以及蒙古和西藏习惯法从不同层面构成了元朝治下西藏法制体系的整体面貌。
      关键词:因俗而治;政教合一;宣政院;帝师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32(C)-0092-02
      
      一、元朝治藏的指导思想
      (一)因俗而治、尊崇释教
      “因俗而治”是中国历代中原王朝统治境内少数民族的一贯策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不同的统治对象,“因俗而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核心则是一致的。即根据各少数民族自身不同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传统以及地域差异,对其实行相应的较为有效的统治措施。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因俗而治”则主要是指根据藏区各族(主要是藏族)对佛教的普遍信仰,而采取的相应的治理政策。[1]正如史载:“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2]
      元朝统治者对藏传佛教的尊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设立帝师制度,并使之与元朝统治相始终。自1270年八思巴受封为帝师开始到元末,有元一代,萨迦款氏家族及其亲信门徒先后有十四人受封为帝师。帝师者,顾名思义,皇帝之师也,其地位之尊,可想而知。其次,给予西藏僧人巨大的政治、经济和宗教利益。有元一代,很多西藏僧人被朝廷赐官封号,使之获得巨大的政治利益。正如史载:“(帝师)弟子之号司空、司徒、国公、佩金玉印者,前后相望”[3]。同时,元朝统治者对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僧人的各种赏赐,其数量之巨大,次数之频繁也达到了非常惊人的地步。并且因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僧人拥有统领天下僧尼,主管佛教事务的权力,使之在西藏本土乃至全国都享有很大的宗教利益。
      (二)僧俗并用、政教合一
      “僧俗并用、政教合一”是元朝统治西藏的基本制度。这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同时起用僧俗官员,寓政于教。其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元朝统治者对西藏地方政权的扶植和支持,继而通过对他们的有效操纵和控制来实现其对西藏的统治和管理。《元史•释老传》载:“乃立宣政院,其为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所辟举,而总其政于内外者,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通摄。”[4]由此可见,元朝在西藏推行的用人原则就是“僧俗并用”。元统治者为西藏僧人专设了许多僧官、僧职,除帝师外,还有国师、灌顶国师、三藏国师、三藏法师等。同时,元廷还将历代惯用的俗官如司徒、司空、大司徒、国公等授予僧人。在地方世俗政权中,僧人通过僧主的推荐担任地方行政官员,或僧主获得朝廷任命兼任万户长。大批僧人担任了朝廷以及吐蕃地方的高级军政官员,僧人参与行政乃至军事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元朝统治者对西藏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扶植并依靠藏传佛教萨迦派势力而实现的。元朝统治者在宗教上大大提高了萨迦派的势力,自八思巴开始共有14位萨迦款氏家族成员及其门徒亲信受封为帝师而执掌天下释教,更有众多萨迦派僧人在朝廷以及地方政权中获得较大的政治利益。同时,元朝统治者还在政治上大力扶持萨迦派势力,在西藏境内建立起政教合一的强大地方政权――萨迦政权。至元二年(1265年)八思巴返回吐蕃,向忽必烈推荐本家族的释迦桑波担任萨迦本钦,主持当地政务,管理西藏地区的13个万户。此后历任萨迦本钦都由帝师辟举,皇帝任命,并颁与印信。萨迦本钦虽然是元朝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但其去留却是决定于萨迦款式家族的意志。可见,萨迦政权从其产生之始就是一种以教派势力为基础而形成的政教结合的政权模式,它的形成和确立是元朝大力扶植结果。
      二、宣政院及其相关法制
      《元史•百官志》载:“宣政院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5]由此可知,宣政院是元朝在中央政府中设置的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藏族地区军民政务的特殊机构。宣政院的其它职能,这里不作赘述,现兹就宣政院的司法审判职能作一些探讨。
      (一)作为“掌天下释教”的中央机构,宣政院事实上是全国最高的宗教审判机关
      在元代,从中央宣政院到地方的僧官,构成了一个与世俗司法机关并行的宗教司法系统。元朝地方僧侣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寺院住持僧官审理,只有僧侣犯奸盗、诈伪、人命等重罪,才由地方司法机关审理,若判决徒刑以上须监管羁押的,必须上报宣政院。然而,宣政院负责有关僧侣的刑事案件与纷争,偏袒之事自属难免。面对西藏僧人的种种不法行为,宣政院不但不严加管饬,反而是屡屡纵容。有鉴于此,成宗时曾试图改变这一状况,对宣政院审理僧侣案件的法律特权进行了一些限制。大德六年(1302)成宗下诏“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同鞠,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听御史台治之”。[6]最终,到仁宗至大四年(1311)朝廷下诏“罢宣政院理问僧人词讼”。[7]宣政院审理僧侣案件,经历了一个从独立审理案件,到与御史台协商审理,最后到取消其司法权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僧人的放纵行为和法律特权不断受到约束的过程,同时也是元朝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制不断得到加强的过程。
      (二)宣政院作为“掌吐蕃之境而隶治之”的行政机构,拥有藏区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元代司法审判由各地方官员负责,设置御史台、廉访使作为纠察机构来纠察百官非违、复查已结案件。但是藏族地区情况特殊,交通不便,平时乌思藏由萨迦本钦执法,审理案件。藏族地区不设御史台和廉访使,由宣政院派员进藏清查,审理万户之间的纠纷,复核案件,宣政院在藏族地区行使御史台和廉访司的部分职责。据《朗氏家族史》载,1322年正月,帕竹万户长坚赞加卜为夺杰贝之妻卓玛吉而害死了杰贝,当年帝师贡噶坚赞回萨迦受戒时,司徒仁钦扎和贝丹金院带着行(宣政)院的大印进藏判案,杰贝的亲友杰崩等提出控告,罢免了坚赞加卜,并于当年9月由帝师和行宣政院委任绛曲坚赞任帕竹万户长。1327年护送帝师贡噶洛追的遗骸回萨迦时,宣政院官员司徒达玛坚赞在拉萨贡塘设立法庭,召集本钦俄色僧格、帕竹、蔡巴、雅桑的万户长,审理帕竹和雅桑万户的纠纷。[8]上述《朗氏家族史》记载的案例,充分的说明了宣政院所具有的审理藏区重大案件、解决藏区重大纠纷的司法审判职能。
      三、帝师制度及其相关法制
      1270年,元世祖忽必烈赐八思巴号为“皇天之下,一人之上,化身如来,宣文辅治,大圣大德,普觉其智,佐国如意,造字圣人,大元帝师”[9],帝师制度自此成为定制。从八思巴受封帝师直到元末,帝师在元代一直都极受尊崇。
      (一)帝师法旨、命令的法律效力
      有元一代,在政教合一的政治管理体制下,作为宗教领袖的帝师同时也是西藏地方的政治领袖。《元史》卷202释老传记载,元朝得西域(乌思藏),“世祖……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于是,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10]西藏萨迦政权是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的全国行政体制中的一个地方政权,元朝皇帝对西藏下达的圣旨在该地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帝师代表皇帝治理西藏,他的法旨、命令则具有仅次于圣旨的法律效力。
      (二)帝师法旨的法律效力与皇帝圣旨的关系
      帝师法旨的效力与皇帝圣旨的关系也是十分密切的,帝师常用“奉皇帝圣旨”的字样来证明自己所颁布的法律、命令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第六任帝师仁钦坚赞于成宗大德八年颁发的一道法旨开头这样写道:“奉皇帝圣旨、仁钦坚赞帝师法旨……遵照圣旨……”。另外,第八任帝师贡噶洛追坚赞贝桑布颁发在给庄园的封文中也曾多次使用“奉皇帝圣旨”、“依皇帝圣旨”等字样。以此来证明他所封赐的庄园土地、人民是得到中央政府认可的,是秉承中央政府的意旨办理的,从而具有合法性。
      四、萨迦、帕摩主政权的法律以及蒙古法在西藏的实施
      元世祖至元二年(1265年),帝师八思巴奉旨返回西藏,筹建西藏地方政权。公元1267年,经八思巴举荐,忽必烈任命释迦桑布为西藏地方政权的首席官员――萨迦本钦。本钦,意为大官,实际上就是以萨迦派为首的西藏地方政权的领袖。萨迦本钦一方面是萨加派在行政上的负责人,另一方面又是元朝任命的地方官员,负责执行元朝的清查户口、制定地方法规等事务,因此西藏地方平时由其负责执法,审理案件。萨迦政权治下的每个庄园都设有刑堂和监狱,可以任意审讯、监禁农奴,领主使用诸如割鼻、挖眼、剁手、剥皮、抽筋、挖心、活埋、砍头等惨无人道的刑罚维持封建农奴制度和农奴主对农奴的人身占有。
      元朝末年,萨迦地方政权日趋衰落,元朝对全国的统治也已经摇摇欲坠。帕竹万户长绛曲坚赞于公元1349年(元顺帝至正九年)结束了萨迦政权的统治,建立了第悉帕摩巴主政权。绛曲坚赞为了适应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依据佛教《十善法》的精神,融合蒙古法律,在原萨迦政权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十五法》,《十五法》成为这一时期通行于西藏的主要成文法。
      关于蒙古法在藏族地区的实施,据《郎氏家族史》说,从1240年蒙古军入藏,就开始推行蒙古法度。《红史》中也记载:“元代西藏执行的法律实际上是元朝的法律”。[11]在元代,“蒙古法”大体上是由部落时代沿袭下来的若干习惯法及成吉思汗起陆续颁发的“扎撒”构成的,同时元朝廷还正式颁行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法典。由于蒙古、藏族都是游牧民族,生产生活方式比较接近,宗教信仰也渐趋一致,加之元朝对西藏地区推行有效的政治统治,藏区实行蒙古法应该说也是有一定的社会、思想和政治基础的。《红史》和《汉藏史集》也记载说在贡宣和宣旺本钦时进行大清查,乌斯藏地方已有一些法规细则,主要渊源是蒙古法和西藏原来的习惯法。[12]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刘泓呈(1980― ),男,哈尼族,云南玉溪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跨文化研究。
      参考文献:
      ①徐晓光著.《藏族法制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②《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③彭建英著.《元朝治藏方略》.载《西北史地》,1999年第4期.
      ④陈庆英.《元代宣政院对藏族地区的管理》.载《青海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
      ⑤李修生主编.《元史》.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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