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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教师权利落实问题研究】权利及其正当性问题研究

    时间:2019-01-06 03:34: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公办学校的教师与民办学校的教师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师,都履行教书育人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他们享受的权利应该都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办学校的教师权利根本没有有效落实,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个人发展。
      关键词: 民办学校教师 权利落实 策略
      
      明确而有保障的权利和义务,能使民办学校教师安心而有序地工作,从而达到稳定教师队伍的目的,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但在现实之中,权利和义务严重脱节,或强调其中一方,或干脆混为一淡,或淡化其概念。既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教师都履行了教书育人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他们的权利就应该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办学校的教师权利根本没有有效落实。
      一、民办学校教师权利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若干法律规定,对于优化我国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环境、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是从我国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看,绝大部分民办学校教师都无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状况未能达成立法的初衷,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一)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问题。
      1.养老保险、医疗、住房问题。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公办学校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的是同公务员一样的待遇,在实际情况中医疗、住房、养老保险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教师法》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问题作出的规定是:“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促进法》第3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法律对于民办学校教师交纳各种社会保险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各地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的执行情况千差万别,再加上目前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这便造成了民办学校无法为其教师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有些学校即使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也是按照企业职工的标准缴纳,以至于在退休时,民办学校教师享有的养老金不足公办学校教师的一半。同时医疗、住房也存在问题,民办教师没有编制,导致没有公费医疗保障;在住房问题上,有些学校不给教师发放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民办学校教师的医疗、住房、养老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也就意味着这方面的权利没有落实好。
      2.档案、教师流动、户口问题。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教师的待遇、升迁和流动作了规定,但一直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法律形同虚设,民办教师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档案、户口等方面的社会待遇。由于民办学校教师没有编制,只能等同于在私营企业中的流动人员或农民工。以前一旦教师从公办学校流动到民办学校,教育系统不给存档,档案只能放在人才交流中心。《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是由于《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关系未加规定,许多地方仍将民办教师的人事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由于现阶段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一旦民办学校停办了,把人事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做法就会使民办教师缺乏职业安全感,这些教师的生活保障就成了问题。另外,公办学校的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学校不会计算教师以前的职称、教龄,也必然会令这部分教师产生不平衡心理。在户口问题上,民办学校的教师、干部不论干了多少年,在政策上都极难真正成为当地人,教职工的户口问题解决不了。
      (二)在职进修、培训,表彰奖励及参与社会活动等问题。
      1.在职进修、培训。
      目前公办学校教师的在职进修和培训,都已经基本实现了形式的多样化、制度的规范化以及培训的定期化。形式多样化表现为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各种类型的培训和进修,如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函授进修等。《促进法》第31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但实际情况是,民办学校教师的在职进修问题往往不被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重视。由于民办教师的流动性很大,对于广大民办学校来说,他们不希望自己为别的学校培养师资。在这种情况之下,有些民办学校不但不支持,甚至是设置各种障碍,阻止其教师参加正常的、带有学历教育性质的培训和进修。
      2.表彰奖励及参与社会活动。
      《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但实际情况是,在表彰奖励方面一些教育行政部门重“公”轻“民”,未能正常安排比例指标,有时安排也只是象征性的。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奖励和奖金的评比,往往与民办学校无缘,就连不花钱的评先评优,民办学校及其教师也不能与公办学校和教师有平等的待遇。这使得民办学校受表彰奖励人员的比例远远少于公办学校。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民办学校的教师也未能享有公办学校教师一样的地位,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少之又少。
      3.课题研究、职称评定。
      《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但是实际情况是民办学校的教师不能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获得政府资助的研究课题,不能正常申报职称评审。不论在任职属地工作了多少年,想要报评职称都必须回原户籍单位。
      (三)民办学校教师民主管理问题
      我国法律和法规所规定教师参与管理权利组织途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组织。但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主要是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拥有法律规定的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事宜的决策权。尽管《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事实上,很多民办学校都没有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即使是已经设立了教代会或工会组织,它们也是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其职能和作用的发挥受到广泛的质疑。
      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权利问题的策略
      (一)从观念上正确认识民办教育。
      虽然法律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但是社会上不少人对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很多人对民办学校缺乏认同感、轻视甚至歧视民办教育,对民办教育存在偏见。只有转变重“公”轻“民”的思想观念,站在相当的高度来认识民办教育,才能对其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民办教育的发展才会得到切实的提高,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加强民办教育地方立法。
      法律缺失和不完善是制约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主要障碍。虽然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等法律,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篇幅有限,很多条文没有细化。而且全国各地的差异很大,各地的实施效果不一,也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在全国普遍推行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单行条例,有利于克服地区劣势,充分发挥本地区的优势,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并完善适应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是解除民办学校教师后顾之忧的当务之急。对民办教师教师购买社会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可以实行“三三制”。政府应给予适当比例的补贴,与个人、学校各个分担相应比例,强制要求民办学校必须统一按事业单位的教师标准足额购买实施。在民办教师的编制、户口问题上,民办教育应当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应是“民办事业法人”,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应给予“经费自筹”的事业编制,其应享有与公办教师一样的人事档案挂靠行政管理机构;其达到相应要求的应与公办教师一样享有户口调入的权利。
      (四)健全机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教师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在政策、资金和名额上给予民办学校以适当的优惠;教师职称的考核办理,也应该从教师的利益出发,让其在任职所在地办理,尽可能给教师方便,让教师更快融入任职所在地的地域文化之中,增加其安全感。民办学校和各县市教育人才市场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成绩考核登记制度,并将教师参与在职培训作为今后职称评定、表彰先进等方面必备条件。民办学校要为教师的进修和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供条件和机会,使教师能够通过进修与培训提高自身的素质,还要遵照《教师法》、《促进法》及《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的教代会、工会组织,保证教师参与管理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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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吴恕成.如何确保民办学校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和权利[J].教师与法,2003,(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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