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德源楼外立面改造项目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356
时间:2020-10-06 13:20: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
德源楼外立面改造项目工程
竞
争
性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件
项目编号:
5108012019000358
采
购
人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目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1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3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19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 20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其他商务要求 ......................................................... - 21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2 -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 39 -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 51 -
- 1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
(采购人)委托,拟对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德源楼外立面改造 项目工程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8012019000358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德源楼外立面改造项目工程。
3.采购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一般公共预算资金,¥82.8127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资格性条件:
3.1 磋商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 3.2 磋商人的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 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报名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
七、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
磋商文件自 9 2019 年 年 1 11 月 月 5 15 日至 9 2019 年 年 1 11 月 月 1 21 日 日 9:00- - 12:00 , 14:30- -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广元市 利州区文化路 9 169 号五楼- - 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现场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 2019 年 年 1 11 月 月 8 28 日 日 10: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9 2019 年 年 1 11 月 月 8 28 日 日 10:00(北京时间)在 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地点:
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郑州路与滨河南路交汇处附近西南 联 系 人:马老师 联系电话:0839-398082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 169 号五楼 联 系 人:肖红
联系电话:0839-3310759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82.8127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82.8127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5 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实质性要求)
1.如涉及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参加磋商的,须提供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无线局域网产品品目清单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
本条 “同等情况下”特指: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评分细则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评分评标因素的,不再重复使用。
2.如涉及 3C 产品的,认证证书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磋商文件有要求的除外),成交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将另行确定成交人或重新组织磋商。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6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 号)等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 4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7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文件的规定,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价格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材料复印件)
5.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5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磋商保证金 金
额:12000 元。
交款方式:支票、汇票、本票、网银转账、电汇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非现金形式(注明项目编号,以便登记、查询)。
收款单位: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滨河支行 银行账号:5100 1668 6370 5151 0112 交款截止时间:
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同步。
注:
1.所有交款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
2.磋商人必须按照上述交款方式及指定银行账号进行办理,交款账户名称需与磋商人名称一致,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
3.以保函方式递交的,必须在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保函复印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4.以其他交款方式或非指定银行账号办理的一律不予接受。
10 履约保证金 成交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款单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9-3310759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0839-3310759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原件、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到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不领我公司会将成交通知书快递至成交人,成交人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负责答复。
- 6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磋商文件服务内容要求,资质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提出质疑时间为报名成功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质疑内容)
对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受理单位为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质疑内容)
采购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老师 0839-3980820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郑州路与滨河南路交汇处附近西南 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肖女士
0839-3310759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169号五楼 邮政编码:62800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交纳招标服务代理费 8350 元。
18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 7 -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2.3 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 8 -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缴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缴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 并按规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 9 -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0 -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各磋商人不得以没有看到澄清或更正公告为由而拒绝接受澄清或修改通知)。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开标 5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若供应商自行需要踏勘现场,费用自理并到采购人处签到。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 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磋商人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磋商人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
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写资格性响应文件:
(1)磋商函; (2)磋商文件 第四章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 13.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磋商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服务指标要
- 11 - 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1 13.2.1 技术、服务部分
(1)项目施工方案; (2)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2 13.2.2 商务部分。磋商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函;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明细表; (3)商务应答表; (4)磋商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5)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磋商人承诺给予磋商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磋商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磋商人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磋商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7)其他磋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3 3 其他部分。磋商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磋商人对以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部分中的证明资料可根据 第四章的要求提供。
13.3 磋商报价
13.3.1 供应商的报价包括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用、安装调试、培训、测试、验收以及其他有关的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及采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磋商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一旦成交,合同签订后价格将不得变动。
13.3.2 除特殊要求外,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包括分项单价及总价),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采购预算。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
- 12 - 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 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开标一览表”(第一轮)两份、电子 U 盘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响应文件内容相同,否则导致的后果由磋商人负责)和磋商保证金凭证证复印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
- 13 - 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磋商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 逐页编目编码。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 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0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正、副本密封在一起),开标一览表(第一轮“开标一览表”、电子 U U盘 和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密封在一起)提交,“最后报价表”是通过磋商后再提交,所有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
- 14 - 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
- 15 - 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成交 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缴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16 -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分包。
28.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缴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 17 - 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18 -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19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资格性条件:
3.1 磋商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磋商人的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 20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承诺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六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活动的必须提供)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活动的,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6.磋商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磋商人的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特别提醒:以上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磋商人(法定名称)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磋商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同时,以上材料应逐一审查通过。
- 21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德源楼外立面改造项目工程; 2.建设地点: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中学; 3.计划工期:50 天内完工;
二、工程编制范围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
三 、 商务要求
1. 交 付与验收
1.1 交付 签订合同后 50 天内完工,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2 验收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 付款方式
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并进场施工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工程完工经采购人核实并签字确认且验收合格,移交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并交付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全部工程经结算审核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7%;余 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3. 售后服务及响应
3.1 工程整体质保≥1 年; 3.2 质保期内,响应并到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 4 小时;解决问题的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4. 其他要求
4.1 材料要求:按要求供应施工材料,所有材料均为符合国家质检部门及生产厂商的质量要求的全新货物及设施设备。
4.2 服务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质量保证措施、环境保证措施、工期及管理人
- 22 - 员、后期其他工作作出详细、完整的方案。
4.3 安全责任:工程在运输、安装、拆除等整个工程活动期间,在工程实施地点范围内,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施工方负责。
4.4 施工管理:施工期间成交供应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施工人员的管理制度,划分施工区域,施工范围,禁止乱走动,乱进办公区域。
4.5 供应商的施工质量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材料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5. 报价要求
报价应包括部分文化建设内容、运输费、安装费、转运仓储费、税费、管理费等实施本次工程的全部费用。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 23 - 一、 磋
商
函
致: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全权代表磋商人
(磋商人全称)参加贵方组织的有关采购活动,并提交下述文件。
磋商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和电子U盘
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完全明白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其补充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有关资料及附件,并自愿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及要求、主动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利。
2.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服务需求和报价表进行报价。
3.我方同意在竞争性磋商须知规定的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4.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我方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6.我方已详细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7.如果在磋商文件有效期内撤回磋商采购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全部或部分没收。
8.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人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 24 - 10.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1.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天。
12.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磋商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