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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加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

    时间:2020-10-22 13:2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木加工 企业 安全 隐患 自 查指引 要点

     自

     查

     要

     素

     自

     查

     具

     体

     描

     述

     指

     引

     参

     考

     依

     据

     一、基础安全管理 :参照《 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进行自查:

     二、 设备设施 安全管理 :

     特种设备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进行自查:

     设备设施

     1、木工机械的通用安全要求:

     用户使用的木工机械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电气安全  每台机器控制系统应有总电源开关,总电源开关应能切断机器的所有电源。电源开关只能有一个“断开”位置和一个“接通”位置。在断开位置时,应有能够锁住的机构。电源开关应安装在机器上或接近机器的位置,并且易于识别和接近;  大型机器 (如自动线) 有多个独立的工作区,当每个工作区均有其自己的电气设备时,则每个工作区应设置各自的电源切断开关和联锁装置,实现每一个工作区的电源切断开关而导致总电源切断;  机器电动机应设置启动按钮和按GB/T 19670和GB 5226.1的规定设置防止电动机意外启动的装置;  机器应设置使机器所有传动能够正常停止的停止装置;  机器进给运动的断开应不迟于主运动的断开;  机器或它的危险零件被停止后,其传动的能量供应必须切断;  机器设置的急停操纵装置应符合GB 16754和GB 5226.1的规定;  机器在停电或驱动电源断路时,要处于自动断开状态,当恢复供电或驱动电源接通时,应有防止再启动的装置;  机器电气设备的电击防护、保护接地电路和绝缘电阻,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  1kW以上的、连续工作的电动机应具有过载保护;  电气设备、电气控制装置、电动机的防护等级;  电气设备、电气控制装置应按GB 16179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2)刀具、刀体和刀夹:

      机器上安装的切削刀具、刀体和刀夹应有紧固和防松脱措施,确保当启动、运转和制动时不会松脱;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5-2008

      设备设施

      机器上的切削刀具除必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不得外露,否则要安装防护罩或接触预防装置;  不应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崩刃等缺陷的影响使用安全的切削刀具;  切削刀具使用磨钝后应及时修磨,经多次刃磨后切削部分的主要参数应能保持基本不变;  旋转刀具修磨后应按GB 12557的规定进行静平衡或动平衡试验。

     (3)制动系统:

      若刀具主轴停机后的惯性运动存在人与刀具接触的危险,则机器上应设置自动制动器,使刀具主轴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停止运动;  足够短的时间指:小于10s;小于启动时间,但不得超过具体机器标准中规定的时间(对于启动时间大于10s 的刀具主轴)。

     (4)工件的支承和导向:

     对于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器,工件的加工应通过工作台、工件安全进给导向板来支撑和把持。

     (5)防护装置:

      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应设置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 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预防装置;  防护装置应能抗御由机器部件、工件、折断的工具、喷射的固体的冲击,以及由操作者等引起的冲击。机器上切削刀具的防护罩应按GB 16179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6)吸尘设备:

      加工木材的木工机械应配置收集粉尘和木屑的单机吸尘设备或连接集中吸尘设备;  吸尘设备的风速为20m/s (对于含水率小于18%的木屑) 和28m/s (对含水率大于等于18%的木屑);  吸尘设备的除尘和吸收装置应有防止粉尘爆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

     (7)防止爆炸和燃烧危险:

     防止和降低爆炸和燃烧危险的预防措施是:阻止或减少粉尘和木屑堆集在机器上或机罩内;用符合第 4.1.5 和 4.1.6 规定的电气设备;使用符合第 4.6.3 的吸尘设备。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5-2008

     设备设施

      2、木工机械的特殊安全要求:

     (1)木工圆锯机 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  因特殊原因,锯片不能设置防护罩时,应在锯片前上方设置安全挡板(或挡帘),或者采取保证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 制锯屑不往操作者方向排出,锯片下部暴露部分不应大于加工件厚度 10mm。在可能情况下,该防护装置应能随加工件厚度的变化而自动调整;  具有纵剖功能的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自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止逆器、压料装置和侧向防护挡板;  具有横截功能圆锯机应设置压紧或夹持锯切工件的装置。应设置限制锯片移动的装置,锯片向操作人员一边移动时,不得超出工作台范围。圆锯机应保证能使锯片强制回位,并稳定在原始位置上;  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的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罩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 木工圆锯机应按规定设置分料刀和止逆器;  机器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2)木工带锯机及锯条:

      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机器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之间的间隙不小于 100mm。锯条的防护罩要能同锯卡一起升降,除锯卡与工作台 (或横船)之间的锯条部分外,锯条的其余部分都应封闭;  机器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5-2008

      设备设施

      机器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25s;  机器上应设置清除粘着在锯轮和带锯条上的锯屑、树脂等粘着物的装置;  带锯条的厚度应根据带轮的直径规格来选择,不应小轮径选用大厚度的锯条;  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焊接接头不得超过 3 个,接头与接头之间的长度应为总长的 1/5 以上。接头厚度应与锯条厚度基本上保持一致。锯条接头对接时,接缝应在齿距中央。锯条接头搭接时搭接宽度应视锯条的宽度和厚度而定,一般为 9~11mm;  机器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3)木工刨床 1)木工平刨床  机器应设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台和导向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 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的刀具在导向板前面,应设置固定在机器上的可调式或自调式的防护装置来防护。防护装置的类型可选择桥式防护装置或扇形板式防护装置;  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的刀具从导向板后面进入刀轴,应设置固定在导向板上或是固定在导向板支承上的防护装置来防护。防护装置应设置为:随导向板移动;能覆盖刀体的全长和直径;  刀具的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防护罩;  必须设置一个在前进给端操作者操作的位置可触达的急停操纵装置。

     2)单面木工压刨床:

      机器应设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台和常闭式结构的指形止逆器;机器的工件输入端应设置限制机器安全加工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5-2008

     设备设施

       机械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护装置使到当从机器侧面进入运动零部件的区域时得到防护;当进入设置在切削深度限位器上方的运动零部件区域时,应通过固定式的防护装置或在打开位置固定的联锁活动式防护装置得到防护;  刀具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的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进行维修或调整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 必须设置一个在前进给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触达的急停操纵装置;  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平刨床;  机器上旋转刀轴应设置防护罩;  护指键式结构:相邻护指键的间距不得大于 8mm。切削时仅打开与工件宽度相应的部分,其余的护指键仍留原位。留在原位的护指键应能自锁或已被锁紧。打开的切削通道的宽度大于工件宽度 8 mm 时,允许用导向板将侧隙调至_8mm 以下;  内护罩式结构:不参与切削的刀轴部分应由其他形式的辅助防护装置(如护板)盖住。且辅助的防护装置应始终与工件接触,不能接触的边缘距离在工作台开口区内应小于 8mm;  必须设有一个从前进给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达的急停操纵装置。

     3)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铣床:

      水平刀轴、立刀轴、送料机构、链传动、带传动等装置的外露旋转件应设置防护罩;  二面木工刨床应设置切削深度限位器;  机器的进给一端应设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弹装置 (进给机构压紧可靠的机器除外);  机器上的刀具不参与切削部分应设置与加工工件宽度相适应的可调式防护罩完全罩住;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5-2008

      设备设施

      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

     (4)木工开榫机(木工榫槽机):

      机器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 开榫机的铣削头和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将不参加切削的圆周完全罩住。手动进料开榫机应在定位夹具上装有紧固或压紧装置;  榫槽机的工件夹紧机构的螺钉头不得外露;  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

     (5)木工铣床:

      机器传动装置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  机器上的铣刀头应设置防护罩并覆盖住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  机器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高度必须大于机器上所能安装刀具的最大高度,其长度之和应不小于工作台长度的 3 /4 (辅助导向板的长度之和不应比工作台长度小 100mm 以上);  机器应设置主轴制动装置,并应确保切断动力后制动持续时间小于 10s;  机器应设置固定主轴的止动装置,该装置必须与主轴启动操纵联锁。

     (6)木工车床:

      利用顶尖带动棒料的木工车床应在棒料上方设置活动式防护罩,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  无小刀架的木工车床应装有长直线导板,不允许车刀悬空作业;  圆棒机的切削头及棒料坯都应设置防护罩及挡板;  端面木工车床的回转盘应有牢固的锁紧装置;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5-2008

     设备设施

       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

     (7)木工镂铣机:

      机器工作台应能可靠地在任意位置上固定,并且在意外情况下不产生倾斜或升降;  机器工作台应能可靠地安装仿形销轴和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 机器上刀具的防护罩应能罩住切削刃除切削工件必需部分以外的 1/2 以上(操作者一侧)的圆周表面。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  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  机器上应设置切断动力后使主轴立即停止转动的可靠的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0s。

     (8)木工磨光机:

     盘式、筒式木工磨光机除盘、筒的工作部分外,其余部分 (包括其他旋转件) 应设置防护装置完全罩住。盘、筒与工作台的边缘之间应保持最小的距离。

     (9)木工联合机(木工多用机床):

     有多个独立工作区的机器,应在每个独立工作区根据该工作区的机器功能或种类设置防护装置,且应在机器每个独立工作区的作业点设置单独的启动和停止装置,以及联锁的急停操纵装置。

     (10)木工刀具修磨机:

      机器沿手工送料的一侧应设置护挡,防止手误入危险区。如采用脚踏开关,应采用Ⅱ型防护罩罩住;  机器磨头进给装置和装载工件的工作台进给装置,应设置限位开关、固定撞块等限位装置;  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

     3、打磨、喷漆、烘干设备设施: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5-2008

      设备设施

      (1)不得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机械设备;机械设备、设施完整无缺陷;安全装置完好有效; (2)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的防爆要求做到整体防爆,并做好设备、设施的防静电接地,按有关规定配置报警、监控装置。

     4、其它设备设施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要点》进行自查:

     消防安全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进行自查:

     用电安全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进行自查:

     危险化学品管理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进行自查:

     三、作业场所与职业安全:

     作业环境:

      1、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时,应设置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设备;生产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时,应设置抽吸有毒有害气体并进行处理的设备; 2、吸尘装置:

     (1)一般要求:

      粉尘收集系统应配备收集装置,其尺寸和能力应足以保持所要求的气流,通过气动输送系统从吸出的空气中有效地分离木屑(木粉尘)。

      粉尘收集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完全采用不可燃材料。

      吸尘设备应具备独立的支承结构,以支承吸收器、被吸收材料等的重量。

     (2)安装于室内的粉尘收集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 吸尘装置只用于从木工机床(设备)中吸出粉尘和木屑(木粉尘),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 为确保有效工作,应每天清除所吸出的粉尘和木屑(木粉尘),如有必要,可提高清除频率;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5-2008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15606-2008

      作业环境:

      吸尘装置放置的位置至少离出口或人员经常出入的区域 6m 远;  同一室内多个吸尘装置至少相隔不小于 6m。

     (3)具有火灾危险的吸尘装置应配备自动喷淋系统。

     (4)具有爆燃危险的吸尘装置宜安放于户外。

     (5)木工(材)车间应防止发生扬尘,扬尘处理应依据车间扬尘和逸散有毒物质的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防尘和排毒设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有毒物质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措施。

     3、 木工机械使用场所的噪声超过 90dB(A)时,应采取降噪措施或个体防护措施; 4、木工机械的布置应考虑生产活动对相邻设备的操作人员不会构成意外的伤害,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5、木工机械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的距离,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构件不得小于 800mm; 6、木工带锯机不能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7、木工机械安装应牢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

     8、原木堆放:木工车间原木堆放的位置应确保在原木最大容量时,原木沿楞腿方向到工位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2m。

     9、板、方料堆放:

     (1)板、方料应分别横坚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 Im。

     (2)板、方料应堆放于不滚动的楞腿上,楞腿应平整坚固,承受上部荷重时不变形不破裂,楞腿间距不宜大于 l m,楞腿高应大于 100 mm。

     10、棒料可采用密料形堆放,短棒料可用货架或货箱存放。采用密料形堆放时,其楞腿垫木高度、间距要求同上要求,且堆垛两边的堆放坡度不得大于堆料的自然堆积坡度(稳定坡度)。而采用体贴架或货箱存放时,货架(箱)应有足够的强度,不致压坏。

     11、通道:

     (1)木工车间内宜设有贯穿车间的纵横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处不得小于 2m。

     (2)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4 m。

     12、打磨、喷漆、烘干作业:

     (1)作业场所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作业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5-2008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15606-2008

     作业环境 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操作者不得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喷漆作业中所用溶剂或稀释剂不得当作皮肤清洁剂使用; (2)打磨、喷漆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涂装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间等清洁卫生设施; (3)除尘、净化和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尘、毒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4)应在有毒有害物质逸出部位设置排风罩等控制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应经收集及净化处理后排放;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风罩应符合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5)供给作业场所的空气,宜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方;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被吸入室内;机械回风送入作业场所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l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 30%; (6)打磨作业要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且打磨台不应采取下送上排的通风除尘方式。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7)应合理组织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8)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应避免清扫过程中的二次扬尘;

     (9)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排风管道上应设检测孔、检修口、清扫口并保持畅通,高空测点应有相应的操作平台,排风管道上不宜设防火阀;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铺设; (10)喷漆或喷涂作业,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喷漆间进行,喷漆间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且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的风速不小于 0.8m/s;喷漆间内的涂装操作位置应安装水帘(水幕)、防毒排《家具制造作业场所职业管理规范》

     《家具制造作业场所职业管理规范》

      毒装置及冲洗设施,该装置的进水水质应不低于市政中水水质标准要求; (11)涂胶、修补、擦色、晾漆、烘干箱(室)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手工打磨、调漆、喷漆、涂胶、擦色、烘干等各工序应隔离设置;并按要求设置通风、报警监测装置; (12)操作配备有除尘、排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排毒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排毒装置。

     13、其它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进行自查:

     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进行自查:

     职业健康: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进行自查: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进行自查:

      常见违法行为 参照《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进行自查:

      备注:在此《木加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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