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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公司对于对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谈话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时间:2020-10-24 14:26: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附件一:

      XX 公司关于对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 谈话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集团纪委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 XX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坚持问题导向,对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存在的信访举报、投诉等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巡视巡查、日常监督、审计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区别不同情形,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分别开展谈话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谈话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

     实施。对公司部室主要领导及三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公司纪委负责实施;对三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助理、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实施。

     第五条

     对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谈话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谈话函询

     第六条

     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

     (一)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二)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的; (三)已退出现职,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的; (四)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 (五)反映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线索。

     第七条

     开展谈话函询,应填写《谈话函询审批表》(附件 1),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三级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应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函询应当由纪委发函询单(附件 2)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单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

     面回复(附件 3),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发函纪委。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收到函询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发函纪委说明理由。

     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委。

     第九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内办结,由承办人填写《谈话函询情况表》(附件 4),写出谈话函询情况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十条

     问题线索经过谈话函询后,认为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巡视巡查、日常监督、审计中发现所属管理单位(部门)和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经常、反复出现同一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教育引导并督促纠正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开展提醒谈话。

     第十一条

     开展提醒谈话,应由纪委填写《提醒谈话审批表》(附件 5),明确谈话原因、内容、处理意见以及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安排等,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对需要谈话的三级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应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谈话人应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听取被谈话人的认识,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提醒谈话结束后,应由承办人填写《提醒谈话登记表》(附件 6),交由被谈话人签字。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对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存在的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纪委可单独、也可会同人力资源部开展诫勉谈话,进行警示告诫。

     第十六条

     开展诫勉谈话,应由纪委制定谈话实施方案(附件 7),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调查核实的违规或违纪事实、违规或违纪问题的性质、组织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明确谈话的时间、地点及谈话人员等。诫勉谈话实施方案应报请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或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开展诫勉谈话,除被谈话人外,一般应由三人参加,主谈、副谈各一人,记录一人。主谈应由纪委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十八条

     谈话人应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性质,听取被谈话人的认识,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记录人员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谈话结束后,谈话笔录应交由被谈话人本人核实并逐页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被谈话人应在诫勉谈话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向谈话纪委提交本人书面检查。内容应包括对错误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及深刻反思,改正错误的具体措施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第二十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应由承办人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附件 8),总结谈话情况和谈话效果,报请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审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接受谈话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岗位交流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组织不忠诚坦白,故意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 (二)未向发函纪委说明理由延期回复或不回复组织函询的; (三)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的; (四)书面检查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

     第二十二条

     开展谈话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情况须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进行报告,接受监督,推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常态化,并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一并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要强化谈话结果运用,把开展谈话的工作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妥善保管谈话和函询材料。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谈话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材料,由实施纪委留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 XX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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