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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材料丢失及材料销毁管理制度

    时间:2020-10-14 13:35: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爆破材料丢失及材料销毁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丢失制度 (一)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二)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三)在运送过程中丢失,运送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科,配合调查,由安全科立即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四)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汇报安全科,立即到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五)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即汇报带班班组长,由带班班组长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六)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队长、带班长汇报。

     (七)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八)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九)对丢失爆破材料责任人不论其数量多少,除公安

     机关论情节处理外,按“××矿三违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二、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一)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建立台帐,单独分别存放。

     (二)经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安全场地进行,禁止在夜间或天气恶劣时销毁。

     (三)爆破器材的销毁可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四)销毁各种雷管和导爆索只能用爆炸法。

     (五)销毁导火索可用焚烧法或溶解法,最好用焚烧法。

     (六)销毁硝胺类炸药可用溶解法、焚烧法和爆炸法。用爆炸法销毁炸药时,一次销毁量不得超过 9kg。用焚烧法销毁火(炸)药时,应散放成条状,其厚度不得大于 10cm,条间距不得小于 5m,各条宽度不得大于 30m。点燃端应自长条状火(炸)药的下风向开始。

     (七)禁止把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八)导火索烧毁时,要放在高 1m,壁厚 5cm,的铁筒内均匀燃烧,每次投入数量不超过 200g。

     (九)炸毁雷管时,每次不得超过 1000 发。销毁前,把电雷管脚线剪下,将雷管放在土坑中爆炸。

     (十)如果销毁带有坚固外壳的爆破弹、爆破筒和射孔弹等,必须在 2m 以下深坑或废旧巷道中进行,销毁人员必须在安全距离之外的掩蔽部内起爆。

     (十一)用溶解法销毁硝酸铵、黑火药和硝胺类炸药时,溶解应在桶或其他容器内进行,不得丢在江河、湖泊中,污染水质。每次销毁 15kg,所需水量不少于 400-500kg。

     (十二)用炸毁法销毁炸药时,一般一次销毁量为10-15kg,如果一次销毁量大于>20kg,则应考虑和计算空气冲击波对人和建筑物的危害。销毁时,一般用电力起爆法起爆。

    推荐访问:材料 销毁 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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