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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言+民法典宣讲进基层以案释法宣讲材料

    时间:2020-08-08 13:21: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政府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言+民法典宣讲进基层以案释法宣讲材料

      政府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言 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好!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我自觉把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尤其是通过这次市委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我对民法典的认识和体会进一步得到升华。

     第一,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 20 世纪 50 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

     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 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后,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于 2017 年 3月通过审议。民法总则通过后,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 6 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别通过了审议,并与民法总则合并,顺利完成了第二步。今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是新中国 7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第二,民法典是顺应时代的精神产物。当今,我们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涌现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保护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编纂民法典正当其时。总的感到,民法典草案顺应新时代、回应新技术,注重将科技发展的因素充分融入法典中,既凸显各界观念的进步,更体现了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新时代、新现象

     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又顺应了新事物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比如,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疫情影响下,大家对新冠肺炎是否造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而民法典的确立将从法律层面给予确认正式规则。可以看到,从民法典草案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再到制定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摊规则等,都回应了时代需要,顺应了时代需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三,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必然承载着一个民族共同的记忆,彰显着这个民族鲜明的精神特质。翻看民法典,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了立法当中,从抽象地规定公序良俗,到具体地要求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民法典用一个个法条映照出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和价值追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实践。民法典以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这个“最大公约数”为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契合了全体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这样的民法典,具有时代特色,彰显中国气派,为世界民法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第四,民法典是民生至上的集中体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处处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从编纂过程看,民法典充分听取民意,先后 10 次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 42.5 万人提出的 102 万条意见和建议。从内容看,民法典共 1200 多个条文、10 万余字,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这次编纂民法典,践行了党的根本宗旨,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回应了人民关切,充分体现了保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尊严、服务人的发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饱含浓厚的民生情怀。特别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深度与广度都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民法典,是各级党委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更好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准绳,我将认真组织 XX 系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好人民权益,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202____民法典宣讲进基层以案释法宣讲材料----(见义勇为免责)

     【民法典原文】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案例】

     八旬老人扶起摔倒老人,四五个路人装瞎 2019 年 8 月 17 日早上 7 点多,家住荷塘

     区文化路的 72 岁老人王天明早起散步,穿过一个改造工地时不慎摔倒。

     面对这一幕,附近有四五个人看到了,却没有上前去施以援手。

     当时,80 岁的于腊先也在散步,距离摔倒的王天明只有 10 多米。虽然素不相识,他一路小跑上前,从背后抱住王天明,把对方慢慢扶起,护送着从一个平缓的出口走出工地,还陪着说了一会儿话。

     令人欣慰的是,于腊先助人为乐的举动,也得到了暖心的回报。

     得知此事后,王天明的女儿王娅,申请调取事发路段监控看到了于腊先的模样,然后发动朋友圈的好友帮忙寻找。找了 11 天,终于找到“恩人”,并登门送上了感谢的锦旗和一点心意。

     救人却担心被讹,这种社会心理通常会被追溯到2006 年的南京“彭宇案”。

     2006 年 11 月 20 日,南京。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姓老太太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老太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

     撞到我的!”2007 年 9 月 4 日,一审宣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 45876.6 元。经过二次审判,双方和解,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 1 万元。

     这就是在当时引起轰动的“南京彭宇案”,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做了好事还要赔钱,引发社会负面效应。

     【专家解读】

     解除了好人“出手”的顾忧,会激发社会善举 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主任、株洲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侯敏认为,该条款既是见义勇为者的免责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法”条款,是鼓励见义勇为,消除“好人”后顾之忧的基础性法律保障。

     侯敏介绍,近些年,因见义勇为反被讹、反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致“要不要救”“该不该扶”的问题曾经一度困扰了大众。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某些案件因缺乏准确而统一的参照标准,往往引发争议,不仅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困扰,也影响到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价值和风险的准确认知。

     侯敏认为,民法典颁布之后,很多民事问题解决起来会更高效,会变得更公平合理,也把曾经模糊的

     问题变得清晰了。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提高好人“出手”的积极性。

     “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设置的免责条款,是顺乎民心、顺应社会正义期待的良法。”侯敏说,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应当为见义勇为护航,保护激励好人,使社会善行善举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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