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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3篇

    时间:2024-04-28 14:00: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二、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3篇,供大家参考。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3篇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一、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二、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三、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加强教师、学生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六、对全体教师、学生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七、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储存,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学校正常用电、用水。

    八、使用井水和二次供水,学校安排有专人负责管理水源,管理者必须体检。学校每季度请县卫生防疫站人员到学校进行水质检测,有水塔和蓄水池的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供水符合卫生标准,并记录在案。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2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第一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第四条:在停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发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停电B验电C挂接地线

    即“三措”,如没有招待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1、与已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在此线路上面且需栓线或挂线时,则该线路的断路设备应拉开停电;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和非电源的低压线也应停电,确实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5、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就检查刀闸,开变位装置、拉开开关、油闸应检查,“切”、“入”或“通”、“送”,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如加锁、栓单位把把等,跌落保险管应拉下,断合重复保险器,应将正负管完全断开;

    6、在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跌落保险器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志牌,操作完后应将标志牌取下,电缆头杆挂有“电缆在试验中,禁止攀登”标志牌时不许在本杆上作业;

    二、验电:

    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使用前应有自行检验;

    2、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3、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4、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三、挂接地线:

    1、线路验明无电信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2、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放电;

    3、挂地线程序应先接接地线端,后接导线端,多层线路挂地线时,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地”后挂“头”,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地线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四、辅助保安线:

    1、辅助保安线由卡子及短路线组成,用吞防止小发电,低压反电源及感应电,辅助保安线应由多股软铜线组成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

    2、当工作线路上有感应电压时,应在工作地点加挂辅助保安线;

    3、配电线路停电工作在主地线附近本杆或想念杆无地线时,应加挂辅助保安线,防上返电源;

    4、高压停电工作穿越本杆的低压线时,应先将辅助保安线封挂在低压线上,高压可不另挂,下杆时拆除;

    5、挂辅助保安线程序,先挂地、后挂头,用于防止感应电时应接好地端后接导线端,拆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6、严禁用辅助保安线或其它导线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线。

    7、辅助保安线由个人保管,工作中随挂随拆。

    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第五条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六条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第七条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高空作业时不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下面停留或通过。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工作应错开,或设不影响下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十条: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抛掷方法。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前应先检查脚扣、梯子等登高工具和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可靠,小绳工具袋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人在导线或磁瓶串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小白绳)或采取其它防止导线坠落的措施,安全带、绳应连接在牢固的结构上。

    第十三条: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须时应采取铺板子等防坠措施。

    第十四条: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进入工作地点应穿无钉软底鞋,沿瓷瓶串到导线上工作时必须先在架构上栓好安全绳,在进行中应检查瓷瓶串弹簧销子有无脱落,发现有脱落时应补齐再前进。

    第四章、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五条: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第十六条: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忍气吞声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上杆前应分清火、地线路灯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复杂的工作应先做好相位记录,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应先将两个线头接实后缠绕,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一颗杆上只许一人断、接导线,上杆断接户线时不许在死头杆上大放,并应照看行人、车辆。

    第十八条: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应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专用端子短路,不许带负荷拆入表尾线。

    第五章、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第二十一条: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第二十二条: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二十三条: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种绝缘导线均得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缆线,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少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第二十九条: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三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作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第三十二条:接地线或接零线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随拉力。

    第三十三条: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四条: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人微言轻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第三十六条: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第三十八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套缆线,其长充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第四十二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以任何理由强行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基身体。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

    脱离电源的方法:

    (1)断开电源开关;

    (2)用相适应的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现场可采用短路法使开关掉闸或用绝缘杆挑开导线等。

    2、急救: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脏不跳动,如果没有其他致命的外伤,只能认为是假死,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争分秒是关键,请医生和送医院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抢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为主。

    第四十六条:其余未列项目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用电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奖励制度

    1、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电工班长责任制,年度内无责任事故的单位给予用电安全奖励20XX元;

    2、对于各项自检记录齐全,标牌齐全,能支持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无违章行为的单位每年奖励20XX元;

    3、对于能够及时发现严重违章行为消除重大用电隐患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处罚制度

    1、每发现一次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用电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操作者罚款100元;

    2、对于现场或办公室、宿舍电器线路安装不合规格者罚款100元;

    3、对于不按要求安装电器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人员罚款1000元;

    4、无证人员善自安装或拆除带电设备的人员及违章指挥人员各罚款20XX元。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用电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提高教职工的安全用电意识,特制定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全校用电由总务处专人管理,并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办公室安全用电由校办公室和工会负责。教师平日注意节约用电,下班离开办公室必须做到切断灯、饮水机、电脑、空调等电器电源,责任到人。严禁在教室和办公室使用简易电炉等电器。

    三、教室安全用电由班级负责管理。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严禁学生拆卸教室的电器、接线、开关、插座等。学校对各班电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四、加强师生用电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要求,做好电器防火、防触电等安全保障。

    五、凡电器或线路出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学校总务处,严禁自行处置。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4

    为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用水用电原则

    合理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电。

    校内住户用水用电,按量收费。

    禁止破坏水电设施,严禁偷电。

    二、用水用电相关规定

    1、全校师生都应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用水做到:没有长流水现象,不随意损坏水表、阀门、龙头、水管等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落实到具体年级、处室及具体个人。任何人不准向校外供水,若被发现,除没收供水设施外,还要扣除当月工资5%。

    用电做到:无人熄灯,出门关灯。各年级处室相互监督,凡一晚灯未关,每盏灯罚款三元。

    各家属住户,一律不准表外用电,违者一经查出,罚款伍拾元。

    对举报偷电,经核实无误,奖励举报人叁拾元;对发现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报告者,奖励拾元。

    2、注意安全用电。

    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不准在电线上晾毛巾,晒衣服、被褥等,违者每次罚款拾元。

    不准私自乱接电线,违者罚款伍拾元。若因此发生事故,造成集体财产及他人财物损失的,照价赔偿;造成自身财物损失及人员伤亡的,学校概不负责。

    3、私人(校内家属住户,单身教职工)用电要缴费。学校水电工要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按月清查住户水表、电表,算出水费、电费金额,填好清单告知住户,并按时报会计室,由会计室人员在其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

    4、每学期,学生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由总务收取。

    各班电器由本班学生使用并护理,维修费用由学生分担。

    三、管理人员职责

    1、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意识,按作息时间表上下班,严格执行水电工操作规程,确保校内各处水、电的正常供应。

    2、负责安装和维修全校(包括教学区、生活区、教工宿舍)的水电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经常巡视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路畅通,用电安全。

    3、注意做好发电机、抽水机、变压器等重要设备的保养工作。

    4、严格执行节约用水规定,加强检查督促,随时纠正浪费现象。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5

    一、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二、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三、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加强教师、学生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六、对全体教师、学生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七、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储存,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学校正常用电、用水。

    八、使用井水和二次供水,学校安排有专人负责管理水源,管理者必须体检。学校每季度请县卫生防疫站人员到学校进行水质检测,有水塔和蓄水池的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供水符合卫生标准,并记录在案。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6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临时用电。

    二、引用文件

    AQ3022-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业安全规范AQ3025-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三、临时用电办理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临时用电的危害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五、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本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本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六、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供电主管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七、《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供电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部门通知电工班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签字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2年。

    八、管理职责

    1.设备动力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和审批。

    2.安全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临时用电业部门或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7

    为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用水用电原则

    合理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电。

    校内住户用水用电,按量收费。

    禁止破坏水电设施,严禁偷电。

    二、用水用电相关规定

    1、全校师生都应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用水做到:没有长流水现象,不随意损坏水表、阀门、龙头、水管等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落实到具体年级、处室及具体个人。任何人不准向校外供水,若被发现,除没收供水设施外,还要扣除当月工资5%。

    用电做到:无人熄灯,出门关灯。各年级处室相互监督,凡一晚灯未关,每盏灯罚款三元。

    各家属住户,一律不准表外用电,违者一经查出,罚款伍拾元。

    对举报偷电,经核实无误,奖励举报人叁拾元;对发现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报告者,奖励拾元。

    2、注意安全用电。

    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不准在电线上晾毛巾,晒衣服、被褥等,违者每次罚款拾元。

    不准私自乱接电线,违者罚款伍拾元。若因此发生事故,造成集体财产及他人财物损失的,照价赔偿;造成自身财物损失及人员伤亡的,学校概不负责。

    3、私人(校内家属住户,单身教职工)用电要缴费。学校水电工要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按月清查住户水表、电表,算出水费、电费金额,填好清单告知住户,并按时报会计室,由会计室人员在其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

    4、每学期,学生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由总务收取。

    各班电器由本班学生使用并护理,维修费用由学生分担。

    三、管理人员职责

    1、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意识,按作息时间表上下班,严格执行水电工操作规程,确保校内各处水、电的正常供应。

    2、负责安装和维修全校(包括教学区、生活区、教工宿舍)的水电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经常巡视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路畅通,用电安全。

    3、注意做好发电机、抽水机、变压器等重要设备的保养工作。

    4、严格执行节约用水规定,加强检查督促,随时纠正浪费现象。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8

    一、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电管理由分厂安全科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安全科统一办理。未经安全科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安全科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三、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四、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视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五、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六、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安全科批准,擅

    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七、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八、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九、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点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十、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一、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车间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9

    一、目的

    为给全体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的所有用电活动。

    三、具体事规定及处罚

    1、办公区的照明灯、空调、电脑、打印机、电风扇等设备不用时随手关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所有电器开关;下班后要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并关好门窗。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2、不准私自在办公区(室)里使用任何个人大功率电器,不准有明火。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元。

    4、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温度高于30℃可以开启空调制冷,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0℃时可开启空调制热,温度设定不得高于19℃,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5、停车场、罐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开关灯时间。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元。

    6、严禁在灯具、电扇、电脑机箱、显示器、电暖气等电器上搭载、覆盖毛巾等易燃物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元。

    7、公共场所的会议室、食堂、学堂、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等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元。

    8、员工凡因使用不当、违规操作、乱用电器设备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等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管理维护

    1、办公室的电器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加强责任管理。

    2、公共场所的电器使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五、检查监督

    办公室人员将随时巡查各部门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凡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根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 安全用电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用电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私接电网和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二)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三)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严禁使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

    (四)严禁金属外壳无接地装置的用电设备投入运行,低压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五)严禁带电修理设备,禁止单人带电作业,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应在技术熟练的电气人员监护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危险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危险的金属容器,如锅炉、蒸发加热器和管道等(内)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的用电应符合防爆要求。

    (七)严禁约时停送电,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得擅自调整配电变压器抽头和操作、拆除、变更、迁移供电企业高低压设备。

    (八)家庭用电严禁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第三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保护装置。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用电要求,要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用电完毕须断电拆除。

    第三十一条 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拉断开关或用绝缘或干燥材料断开电源,就地及时对触电者进行正确的人工呼吸法抢救,及时报打“120”抢救。

    第三十三条 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变配电场所内或配电柜、开关箱、计量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严禁用可燃物覆盖、遮盖电力线路。

    (二)不得用铜线、铅线、铁线代替保险丝,保险丝要与电气设备的容量相匹配,不得随意换大或调细。

    (三)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现导线有过热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用电,并报告电工检查处理。

    (四)各种过流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的要求装配,保持其动作可靠。

    (五)使用电热器具,应与易燃易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人离去时应断开电源。

    (六)发生电气火灾时,要先断开电源再行灭火,严禁用水熄灭电气火灾。

    (七)各种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以及住宅的电气设计和安装必须委托有相应设计、承装资质单位进行。

    第六章 安全用电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用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用电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户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对管辖的用户的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用电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户应予以积极配合。用户接到供电企业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应及时按整改要求进行纠正。

    用户对其自行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按国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其试验标准应符合《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规定。如有新的国家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依法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用电安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11

    一、 用电安全管理:

    1、 没有电工合格证的任何人不得进行用电维修、安装、改造等工程。

    2、 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3、 电气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校内或雇聘校外持证电工负责。

    4、 各办公室、教室、专职活动室下班后、节假日,按规定该关的电源一律予以关闭。

    5、 不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内私用电热棒、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如有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二、 用火安全管理:

    1、 学校内不经学校批准,任何教师和个人都不许在校园内使用明火。

    2、 在实验室上实验课时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师在场,并向学生讲清楚怎样用火和注意防火。

    3、 学校在野外开展的野游、夏令营等活动时不准师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动。

    4、 学校食堂使用明火时,柴油要远离火源;做菜时油锅温度不要过高引起火灾;灭火器要放在灶房明显位置已备急需。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12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第一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第四条:在停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发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 停电 B 验电 C挂接地线

    即“三措”,如没有招待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1、与已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在此线路上面且需栓线或挂线时,则该线路的断路设备应拉开停电;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和非电源的低压线也应停电,确实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5、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就检查刀闸,开变位装置、拉开开关、油闸应检查,“切”、“入”或“通”、“送”,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如加锁、栓单位把把等,跌落保险管应拉下,断合重复保险器,应将正负管完全断开;

    6、在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跌落保险器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志牌,操作完后应将标志牌取下,电缆头杆挂有“电缆在试验中,禁止攀登”标志牌时不许在本杆上作业;

    二、验电:

    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使用前应有自行检验;

    2、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3、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4、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三、挂接地线:

    1、线路验明无电信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2、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放电;

    3、挂地线程序应先接接地线端,后接导线端,多层线路挂地线时,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地”后挂“头”,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地线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四、辅助保安线:

    1、辅助保安线由卡子及短路线组成,用吞防止小发电,低压反电源及感应电,辅助保安线应由多股软铜线组成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

    2、当工作线路上有感应电压时,应在工作地点加挂辅助保安线;

    3、配电线路停电工作在主地线附近本杆或想念杆无地线时,应加挂辅助保安线,防上返电源;

    4、高压停电工作穿越本杆的低压线时,应先将辅助保安线封挂在低压线上,高压可不另挂,下杆时拆除;

    5、挂辅助保安线程序,先挂地、后挂头,用于防止感应电时应接好地端后接导线端,拆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6、严禁用辅助保安线或其它导线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线。

    7、辅助保安线由个人保管,工作中随挂随拆。

    第二章 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第五条 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六条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第七条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高空作业时不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下面停留或通过。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工作应错开,或设不影响下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十条: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抛掷方法。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前应先检查脚扣、梯子等登高工具和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可靠,小绳工具袋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人在导线或磁瓶串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小白绳)或采取其它防止导线坠落的措施,安全带、绳应连接在牢固的结构上。

    第十三条: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须时应采取铺板子等防坠措施。

    第十四条: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进入工作地点应穿无钉软底鞋,沿瓷瓶串到导线上工作时必须先在架构上栓好安全绳,在进行中应检查瓷瓶串弹簧销子有无脱落,发现有脱落时应补齐再前进。

    第四章、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五条: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第十六条: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忍气吞声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上杆前应分清火、地线路灯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复杂的工作应先做好相位记录,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应先将两个线头接实后缠绕,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一颗杆上只许一人断、接导线,上杆断接户线时不许在死头杆上大放,并应照看行人、车辆。

    第十八条: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应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专用端子短路,不许带负荷拆入表尾线。

    第五章、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第二十一条: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第二十二条: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二十三条: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种绝缘导线均得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缆线,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少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第二十九条: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三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作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第三十二条:接地线或接零线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随拉力。

    第三十三条: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四条: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人微言轻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第三十六条: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第三十八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套缆线,其长充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第四十二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以任何理由强行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基身体。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

    脱离电源的方法:

    (1)、断开电源开关;

    (2)、用相适应的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现场可采用短路法使开关掉闸或用绝缘杆挑开导线等。

    2、急救: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脏不跳动,如果没有其他致命的外伤,只能认为是假死,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争分秒是关键,请医生和送医院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抢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为主。

    第四十六条:其余未列项目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用电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奖励制度

    1、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电工班长责任制,年度内无责任事故的单位给予用电安全奖励2000元;

    2、对于各项自检记录齐全,标牌齐全,能支持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无违章行为的单位每年奖励2000元;

    3、对于能够及时发现严重违章行为消除重大用电隐患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处罚制度

    1、每发现一次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用电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操作者罚款100元;

    2、对于现场或办公室、宿舍电器线路安装不合规格者罚款100元;

    3、对于不按要求安装电器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人员罚款1000元;

    4、无证人员善自安装或拆除带电设备的人员及违章指挥人员各罚款2000元。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篇13

    为了规范酒店用电行为,保障酒店员工与客人的`人身安全,特参考中国吃网餐饮资料库的资料,制定本酒店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高压、低压、发电、配电室是酒店的要害部位,禁止非专业人员入内。

    2、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会客、打闹。

    3、室内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无关物品,对消防器材要随时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4、值班人员在接班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要严守岗位,做到勤看、勤听、勤巡视,确保供电安全。

    5、值班人员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前必须建立工作票和记录。

    6、送电时,必须得到电器检查、维修负责人的送电申请。电器负责人要询问是否解除有关肇事事宜,认为符合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7、严禁约时送电、停电,严禁非电管人员人下达停关电指令。

    8、值班电话要随时保持畅通。

    9、对线路设备每季度检测一次,查出问题及时检修。雨季前必须检测一次避雷针,“五·一”、“十·一”、“新年”、“春节”等重大节假日要对电器设备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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