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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煤炭买卖合同6篇

    时间:2024-04-10 13:00: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签订时间:20__年09月_______日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煤炭买卖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煤炭买卖合同6篇

    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篇1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签订时间:20__年09月_____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2、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20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20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结算方式:

      1、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

      (3)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收款账号: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篇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交货时间:自签定合同之日起3天供货完毕,交货数量:吨。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5000KCal/Kg

      2、挥发份:Vad:25%—40%

      3、全水份:Mt:≤15%

      4、含硫量:St.ad:≤0.7%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5%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础上,定价为590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5500KCal/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0KCal/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KCal/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篇3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001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____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

      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篇4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买受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卸煤铁路专用线)。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供煤到货数量,1.2%(含)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出卖人可以到验收现场对采样、制样过程进行监督。

      3、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煤炭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数量、单价及执行期:

      1、按质计价,含税(增值税17%),详见本合同第六款(计价标准)。

      2、结算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以上价格执行期限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5日书面函告出卖人调整计划发煤的时间和煤量,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发运地点仅限上述约定发站):

      1、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 为11.4元/吨(即11.4分/大卡.吨);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为3.0元/吨(即3.0分/大卡.吨)。

      2、煤价浮动按质量指标比例进行计算。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按买受人验收质量全月(当月)加权平均结算。结算时间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以出卖人火车运输大票托运时间为准。

      2、两票制结算,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收货人,货款由买受人统一支付。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并代收代付铁路运杂费,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3、煤款按月结算,次月内结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掺杂、使假的处理:

      1、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通知;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在拒收的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供应煤炭掺杂、使假,若买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该批次煤炭的质量不进入当月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为交付授权委托书和代为交付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非合同约定的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地址、传真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的函件、传真,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广安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在 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日。

      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篇5

      甲方(销方):

      乙方(购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严肃执行。

      一、交货方式:黄骅港,装运港口离岸平仓交货。

      二、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乙方承租船舶并支付相关海运费用。甲方不承担船舶亏载、移舶、滞期等一切支付。

      三、付款及结算方式:实际结算数量以装运港港口水尺数量为准。乙方在装船前以现汇方式预付20%定金及80%货款。乙方未付清该笔货款前。该船全部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处理该批货物。

      四、购销双方责任:甲方负责在收到货款后联系神华下达港口装船确认单,乙方负责办理船舶到港其它手续。

      五、购销双方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在装船前付清货款,甲方有权扣留20%定金作为违约金,乙方需再行支付20%货款。由此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船舶在装船港滞港产生船舶滞港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其它约定事项:

      ⑴如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风灾、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不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⑵煤质无奖罚。

      ⑶供货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7月10日止(具体供货期限视神华该煤种供货情况而定)。

      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篇6

      供方: 合同编号:001302

      需方:

      签订时间和地点: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年一签。 一、 产品名称、单价及数量

      二、质量标准: 1、固定碳≥77%(干基),2、全水份≤5%,3、硫含量≤2.8%。 三、运输方及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需方自行派车运输。 四、计量方法: 以需方磅房磅单计量数据为准。

      五、验收方法及异议处理: 按需方验收程序进行,如有异议,应在提货前提出,并向相应城市技术监督局或省部级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提货验收,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签字。

      六、供煤要求: 为便于需方验收,供方应均衡组织发货,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先货后款,一票结算(增值税票),以需方结算单为准,每月月底按结算单开取足额增值税发票,货款一个月付一次,采取滚动付款方式支付,其中部分转帐,部分承兑。

      八、违约责任: 1、固定碳在77%以上,不奖不扣;固定碳在72%至76%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15元;固定碳在68%至72%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年 月 日

      需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行: 帐号: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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