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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时间:2024-03-22 13:00: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消防设施、动火作业、消防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供大家参考。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消防设施、动火作业、消防检查、考核、火灾事故应急及调查、报告等管理,特制定本制度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奖惩办法及有关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2消防安全工作同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制同步实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3.3依据《消防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3.4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5项目部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主要施工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决策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

    3.6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建立三级防火安全体制(一级项目部,二级部门,三级班组,)。

    3.7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施工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8 项目经理部应设立或确定专职防火管理人员。各施工部门应确定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3.9综合办公室行使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权力。

    3.10 火灾信息,情报资料,统计与发布,由质安处负责。

    3.11 各施工部门或个人,应依照《消防法》有关法规,认真对本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12 各施工部门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在其使用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服从建管处的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内容和方法

    4.1火灾预防

    4.1.1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4.1.2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4.1.3对消防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整整顿,并定期演练。

    4.1.4各部门每年应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1.5质安处对各部门负责人实行防火安全责任目标考评。

    4.1.6项目部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由质安处制定。各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和本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1.7各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每年对“防火重点部位”确定一次,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器材、措施”三落实。本部门管理或工作人员应经过安全考试合格上岗。

    4.1.8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公共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

    4.1.9在施工现场、办公、库房、生活区、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区域内动用明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4.1.10各部门在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内,依据消防法规,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1.11在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主要区域内及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2生活、办公、施工现场、库区内影响防火安全的可燃物,各管理部门应定期及时清理干净,并堆放在安全地点。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和乱接乱拉电源。

    4.1.13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并应经常保持通道

    畅通,器材周围无障碍。

    4.1.14 组织新入厂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安全监督。

    4.1.1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领用、退库和使用,各施工部门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4.1.16进入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工作区域时,不得携带火种,不应穿戴丝绸及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子。

    4.1.17易燃易爆设备,压力容器具、柜、瓶、管道、蒸压釜、泄压限压防爆装置,应选用国家定型产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调试、校验、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切实做到防爆装置灵敏有效。防止产生超压、超温、超量现象,保障设备器具安全运行和使用。按规定要求需办理资质或许可证件的,应核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期内,设备人员证件资质应有效、相符。

    4.1.18 机械设备安装完,保温作业前,施工部门应将设备机件管道上的可燃易燃物质清理干净。

    4.1.19 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部位”时,应戴防火罩和熄火后装卸物资。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车辆应符合运输管理制度要求,并应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及采取有效的导除静电措施和安全运输措施。

    4.1.20电火焊作业,各主管部门应制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时应人人遵守。

    4.1.21各部门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确保车辆和物资安全。

    4.2防火检查

    4.2.1项目经理部每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2至4次防火安全检查,防火安全检查结合各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4.2.2防火重点部位质安处每月检查一次,施工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班组应每日应巡查一次。

    4.2.3在防火安全检查时,被检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并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2.4各级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预防措施为主,同时对消防设施器材、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施工现场等应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并应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防火安全检查记录”中。

    4.2.5各级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和复查。发现火险隐患时,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由所属部门负责整改,重大火险隐患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整改。

    4.2.6质安处发现有违章现象或行为,可能因其导致发生火灾危险时,有权责令违章部门或个人改正。在紧急情况下,质安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消防设施器材

    4.3.1消防器材应由专业人员购置,购置产品应为公安部审批的定点生产厂家的注册合格产品。

    4.3.2综合办公室专业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保养。

    4.3.3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各施工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建立器材台帐,填写“消防器材配备登记表”。

    4.3.4综合办公室应对对消防器材的购置使用报废给予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

    4.3.5消防器材、消防设备、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在非灭火情况下确因生产需要动用,应报经综合办公室审批。

    4.4火警、火灾事故

    各部门发生火警、火灾时,首先发现人员应当迅速报警,并组织最近人员和利用附近器材进行扑救。按照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和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后勤(含后勤乙方)各部门,各物业公司,各团体以及驻校的各校外单位等,以下均简称单位。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根据学校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做出统筹安排;(3)确定单位内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责任;(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设立消防安全员);(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7)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防火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根据学校对消防工作的要求和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4)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或培训消防安全员),负责他们的教育训练;(6)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第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在校内从事合作办学、合作搞科研、合作管理、合作进行生产经营活 1

    动的,合作双方都应遵守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照本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后勤、宿舍与物业管理等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进行防火检查;(2)保障在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门、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校内承办活动的单位(含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送校保卫处书面备案。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校内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校保卫处是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提出校消防安全工作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举办“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消防安全岗位培训;(2)检查校内各单位的安全隐患,督促消防安全工作,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3)审批(查)校内动用明火及大型活动等有关事项的消防安全;(4)负责校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内容的检查、督促;(5)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检查、维护与更换。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并履行国家《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1)体育场馆、多媒体大教室、大礼堂等学生集中活动场所;(2)招待所(含临时)、学生宿舍、教职工集体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3)图书室、档案馆、工程实训中心、计算中心、食堂(餐厅)等重要场所;(4)危险品仓库、高压实验室、化学化工实验室、化工类科研与生产场所、教材库、印刷间、木工间、汽车队、配电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十六条一般单位(指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一旦发生火灾不易发生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较小的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设有教室、实验室、实训车间、仓库、商店、超市等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必需设置的值班人员宿舍,严禁擅自开伙就餐。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确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并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教职工(含临时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场所严禁在其疏散走道内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和存放大宗物品(含自行车等),严禁在卧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和燃气具,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等。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和枯树枝(叶),不得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与科研、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在五

    一、暑假、国庆、元旦、寒假、前组织五次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组织单位内部自下而上的逐级自查,自查情况于规定时间报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岗位每天检查一次、组(室)等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防火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巡查一次;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员工集体宿舍、民工宿舍、学生宿舍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校保卫处除落实全校性每年五次防火安全大检查的抽查和验收外,还应当对重点单位组织经常性的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

    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防火巡查情况;(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良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

    第二十八条对于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配置在使用单位的灭火器材、设备等,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保卫处联系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2)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和防火巡查人员没有履行巡查职责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出险部位停产歇业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对于涉及学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书面请示。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上级公安机关或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校保卫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训练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生

    入学后各学院(系)应当对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学生进实验室、教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救初起火灾、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员;(3)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化学化工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危险品采购员、管理员。(4)其他按照上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宣传部、工会、团委,有线电视台、广播、网络、校报要根据学校的消防工作实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评比之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停产歇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学校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或发生事故未造成后果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与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起实施。校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表述的,而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消防法规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及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各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把消防工作列如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逐级落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司助总以上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等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领导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确定事故财产损失。

    第八条 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公司消防管理制度,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工作与部门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出现火情时带领员工进行灭火;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警事故。

    第九条 员工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违章作业;

    (二)有权拒绝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作业或违反规定的指挥、安

    全;

    (三)有责任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行为;

    (四)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想办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本部门经

    理及公司领导;

    (六)当公司发生火灾等险情时,应积极投入抢险。

    第十条 消防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

    防法规;

    (二)监督检查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积极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

    善消防设施;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技能训练;

    (六)积极参与制定灭火方案,组织义务消防对及公司员工扑救火灾;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委外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公司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

    上说明,并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地段是消防重点地段,应严格禁止烟火:

    (一)配电房;

    (二)仓库;

    (四)生产部设备操作室。

    第十三条 安全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地段,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严禁下列行为:

    (一)阻塞疏散通道;

    (二)阻塞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销毁实行严格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将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火灾,各级领导和义务消防人员应立即行动起来,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拦报警,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火灾扑灭后,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人员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公司各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情况,各部门的义务消防员也应不定期检查各重点区域的防火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排除火灾危险。

    第二十条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有:

    (一)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的情况;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重点地段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员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安全员每月定期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建立灭火器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电气消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变压器、配电柜、计算机应布置在单独的空间内,与其它房间用耐火实体墙分隔,保持通风良好,并定期检查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电动机的检查维护,防止电动机发生短路、过载、失压、高温等不安全因素,电动机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应安装在不燃材料基座上,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五条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可能遇到碰撞的场所或移动的灯具都应有金属网罩保护。

    第六章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发电机房、油罐区、仓库等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第二十七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应加强通风,且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严禁烟火,禁止一切火种进入,开启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非铁器工具。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安全员将开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人事行政部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部门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防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三)违章关闭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的。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涉及全厂总体规划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由公司领导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停产。

    第八章 义务消防员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是不脱产的消防队伍,队员在工作上接受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消防业务上接受消防领导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消防员由保安员及部门两名员工组成,队长为安全员。

    第三十四条 义务消防员对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消防设施有监督建议权,可以向本部门经理汇报。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员对公司及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消防规定的作业,义务消防员有权强行制止。

    第三十七条 义务消防员发现本公司发生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扑火、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

    第三十八条 义务消防员每季度集中一天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

    第九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记录备案。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内容有: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公司和各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将扭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4

    中铁二局神佳米高速公路第四项目部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管理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含劳务工〉宿舍住地消防,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劳务分包的消防安全由分包队的主管领导负责。

    二、要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防火,防盗规章制度。“落实三自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需要使用时要有电工统一安装,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现场机电设备实行一把闸控制,做到上班停电,下班后送电的管理制度。

    四、各部门要加强火源管理,宿舍内要备有烟灰缸,以免吸烟人乱扔烟头引起火灾。食堂火源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五、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自己管辖的住地火源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火源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时间解决。

    六、项目部主管领导、专职安全员要每星期对各部门、各施工队的住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种隐患,在限期内不加整改的,要给予罚款,以发现火灾事故,视财产损失程度给予1000~2000元罚款,严重责任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地临时工程在规划时应按规范配备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与临时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指定人员管理。

    中铁二局神佳米高速公路第四项目部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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