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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未成年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21-05-06 16:0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大幅上升的势头也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依然在逐年增加,犯罪年龄也更趋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为了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笔者结合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原因分析;预防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1.从犯罪主体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主要原因,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1]这些也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2.从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多样化,例如有凶残化和智能化等特点。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作案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采取电脑程序以外的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
       3.从犯罪类型来看,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从现状来说,未成年人使用暴力犯罪逐步增加,且不断向着严重化的方向发展,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体呈上升势头。
       4.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看,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以上系团伙犯罪。[2]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如果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只有结成团伙才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更易得逞。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有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随着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有组织性的犯罪集团,对社会产生更大危害。所以,我们应正确找出未成年人的错误信息,逐步教导未成年人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完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模仿性。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感性强,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因此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其起因是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在不良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文化群体。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 Tarade )在其专著 《模仿规律》 (Lawsof Imitation )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3]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并存在较大的反复性,这体现在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不断增加。
       2.情绪性。未成年人情绪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从而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多具突发性、暴力性。其突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犯罪动机比较简单,随意性强,一般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刺激而一时冲动的突然性犯罪;二是体现在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疯狂性,更多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3.团伙性。其实未成年人都渴望友情、乐于合群,系未成年人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调查显示,现代未成年人更喜欢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探说自己的经历。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现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与他们和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没有正确的方向感,他们会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4.欲望性。随着生活的日益改善,未成年人抵制诱惑的能力弱,易受拜金、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其犯罪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性犯罪。因此有偷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从而导致了犯罪的连续性。
       5.暴力性。未成年时期,青少年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激动,好感情用事。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暴力的方法向无辜群众实施违法行为,同时未成年人对其做法也慢慢接受认同,所以一旦有这个能力,就会实施暴力犯罪。
       6.戏谑性。这说明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淡弱,很多时候,青少年的好奇心非常重,他们会出于好奇去实施某些违法行为,为了好玩,而不一定是为了犯罪而犯罪。
      (二)客观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的缺陷。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同时,父母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会对未成年人有个别的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环境大多存在这样的缺陷:父母在外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要么对其过于迁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有的父母已离异,在单亲家庭中缺乏父爱或母爱,甚至遭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即使在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健全家庭中,父母感情不和、家庭贫困等原因对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仍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说明家庭教育对孩子们非常重要。
       2.学校教育的误区。现行的教育体制片面强调升学率,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在学校里,学生会因其不良行为或仅仅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而受到老师的区别对待、排斥讥讽,动不动就把他们当作反面典型“示众”。久而久之,自卑心理自然引发厌学情绪,最终导致提前结束学业,流入社会。而这种年龄段的青少年极易受到不良因素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会文化市场的失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拜金、享乐主义思潮以及分配不公、贪污腐化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处于成长阶段的心理不成熟、承受能力差的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心理学家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而学会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与冲动性,意志力薄弱,对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反社会心理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以上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因,还有其他各种不良心理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多样,既有家庭的,有学校的,有社会环境的,还有个体主观原因的,如任其继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将具更大的危害性。
      三、对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的矫治措施
      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现在大多数的未成年人走到今天这一地步,都是青少年时期没有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所致,青少年缺少家庭关怀和学校系统的德智体美教育,又或者青少年犯罪有着诸多方面的因素交织作用的综合症,也反映出矫治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的复杂性、艰难性、长远性。应采取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加大社会普法力度,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明确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各部门通力配合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且对未成年人设立禁区,加大消除视听污染力度,减少污染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
      ( 2)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家庭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对此,家长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学习和掌握如何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 3)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功能,提升社会矫正水平。目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中心的作用和功能,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的管理和矫正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不能流于形式,要勇于探索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治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教育过程中注重對未成年人正当人格的培养,社会要多提供一些可以帮助未成年犯就业的途径,鼓励未成年犯自立自强。
      (4 )提高教育素质,加强法律知识。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学校要把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德育课,并认真考核。组织青少年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生活。通过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他们承受挫折的能力,切实有效地促进人格完善。
      笔者认为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挽救失足青少年,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帮教工作,针对迷途犯罪的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身心发育特征、教育改造难点等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对经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和家庭的失足青少年,要从学习、工作、生活等多方面关心、帮助他们,使之痛改前非,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对他人有益、对社会有贡献的有志青年。
      
      [参考文献]
      
       [1]王秉中.罪犯教育学[M].群众出版社,2003.
      [2]郗杰英,康丽颖.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M].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
      [3]周国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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