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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藏中国古代契约文书词语考释

    时间:2023-06-26 21:35: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王 娜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契约文书是人们在具体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交往中,为了遵守信用,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而形成的一种文字协议。它保存了大量可靠的第一手语言材料,对其词汇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是汉语词汇史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一直受到中外学界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所收藏的中国古代契约文书为文书词语考释提供了新的语料。其中,《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金—清)》[1],收集的土地契约文书范围包括了中国的大部分省份;
    《中国清代民国公私文书》[2],共计契约295件。在这些契约文书中,有些词语难以理解,它们或者未被大型辞书所收录,或者虽有收录而释义不全。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尚未有学者对此进行专门的考释工作,从而影响到对相关文书内容的准确解读与有效利用。有鉴于此,本文以《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金—清)》和《中国清代民国公私文书》为研究对象,运用排比归纳、文献佐证等研究方法,结合具体语言环境,从词语考释和义项补充两个方面,对部分词语进行解释与分析。

    在契约文书中,有些词语处于固定位置且使用频率较高,对准确理解文书内容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中却未收录。这些词语有“加叹”“力米”“吝壅”“雀米”“阡葬”“上首”“条漕”等。

    (一)【加叹】

    (1)《康熙拾柒年(1678)十一月翁子敦立加叹文契》:“立加叹①为凸显所论及的词语,例句中皆以下划线标示。如果例句中有与之词义相同、相关或相反的词语,则以波浪线标示,以相互参证。文契翁子敦,向将祖遗住房半所,坐落中席巷下。”[2](P251)

    按:这里“加叹”的意思是卖方向买主索要添价;
    加,意为添加。根据契约文书的相关记载,土地买卖具有不同形式。其中,“割藤拔根”是指卖主与土地彻底断绝关系。同时,还有一些卖主在与土地断绝关系后,仍不断索找、索贴。“加叹”,亦称“加找”,就是卖主向买主找价的行为。在清代乾隆年间的刑科题本中,就有江苏、湖北、江西等地民众以土地买卖“原价轻浅”而重立契约的记载。明代谢肇淛《五杂俎•地部二》云:“俗卖产业与人,数年之后辄求足其直,谓之尽价,至再至三,形之词讼。此最薄恶之风,而闽中尤甚。”[3](P116)这种“找”“增”“贴”的过程,繁简随人而异,一般都在三次以上,时间持续几年、几十年不等,亦有百年以上者[4](P222)。例如:

    (2)《康熙五拾六年(1717)四月席钦明立加叹文契》:“又议得推收银壹拾,杜绝银贰拾两。今复央中说合加绝银贰拾两。”[2](P256)

    (3)《康熙五十七年(1718)六月席钦明立加绝文契》:“已经加添两次,例有三添。今因钱粮紧急,复央原中陆声远等又议添价银叁拾六两正。”[2](P267)

    (4)《康熙六拾一年(1722)十月席钦明立加叹文契》:“央中说合卖与沈氏为业,得过正价并推收杜绝加叹加绝五契,共得银二百捌拾两。”[2](P263)

    上述例子都是卖者席钦明在不同时期向买者沈氏索要土地差价的文书。例(2)中的“加绝”表示添价。例(3)说明,席钦明已经要过两次添价,“例有三添”说明一般情况下卖主都会要三次添价,因此,又托中人再要一次添价。例(4)则表明席钦明已经要过多次添价,分别为“正价”“加叹”“加绝”等。由此看出,在土地“卖”与“断”的过程中,卖者与所卖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正卖而不断”“断而不死”的地位,卖者和已经卖出的土地所有权保持着藕断丝连的关系。同时,土地买卖中出现的“加叹”现象,同田产买卖日益频繁,地租不断增加,地价持续上涨等因素有关[5](P208)。

    (二)【力米】

    (5)《道光二十二年(1842)八月日陆凤山立承揽》:“只有秋收恳请租额计还实租米弍石正,力米在外,特致秋收成熟即将干圆洁净好米,以限一并到仓送还。”[2](P38)

    (6)《道光二十二年(1842)十二月徐洪秀立卖永远杜绝田文契》:“将祖遗坐落吴邑十二都十四面内问字圩官田弍亩五分正,计实租额叁石正,力米在外。”[2](P16)

    (7)《道光二十二年(1842)十二月陆达山立承揽田文契》:“每年还实租额二石二斗正,力米在外。待致秋收以限一并干圆洁净好米送还,不致有误。”[2](P16)

    (8)《道光二十三年(1843)徐洪秀立承揽田文契》:“其田租额实米壹石五斗正,力米在外。待至秋收到冬,即将干洁好米一并送还,不致拖欠。”[2](P40)

    (9)《光绪拾六年(1890)捌月日顾祥记立绝售田契》:“官则田贰拾伍柒分捌厘贰毫正,减额租米贰拾玖石伍斗肆升叁合,力米在外。今议绝典与吴处收租办赋。”[2](P136)

    按:这里“力米”的意思是某种附加的租额。在契约文书语料中,“力米”共出现了5次,而且都是固定搭配“力米在外”。结合具体语境,“力米在外”之前的内容都是在说土地的租额,因此,有理由推断“力米”也应和土地租额有关。结合语言学知识,“力米在外”当释作“不包括力米”。可见,“力米”应是某种附加的租额。在契约文书中,“力米在外”也缩写作“力外”,仅有一例。

    (10)《道光二十一年(1841)赵心山立承揽》:“计实额米七斗正,力外。至秋收成熟即将干圆洁净好米依限到仓,不致拖欠。”[2](P28)

    在例(10)中,“力外”前面的内容“计实额米七斗正”仍然是土地的租额,因此,这里的“力米”为某种附加的租额。

    (三)【吝壅】

    (11)《立揽田分种据》:“自揽之后,断不失耘吝壅,荒田误东。如有此等,听凭另召。”[1](P166)

    按:这里“吝壅”的意思是不按时耕种。“吝”有吝啬、爱惜、舍不得之义[6](P1545);
    “壅”有在植物根部培土或施肥之义[6](P1258)。在例(11)中,“吝壅”和“失耘”并列,下文中又出现了“荒田误东”,因此,这里的“吝壅”应与“失耘”同义,意为不按时耕种。土地所有者为了保证地租收入,需要提高佃农的劳动强度,这时在租佃契约中,通常都会写上“尽力耘壅,及时粪溉,如有荒芜,照数赔租”等内容[7](P281)。同时,佃户为了不让地主扣吞押租,也必须付出更多的劳动,为地主提供比押租数额更多的物产。

    (四)【雀米】

    (12)《嘉庆二十年(1815)三月日黄禹珍立召租田文契》:“当日言明每年去净雀米,谈还实租米壹石玖斗正。待至秋收即将好米一并清还,不致拖欠。”[2](P359)

    (13)《嘉庆二十一年(1816)十一月日黄尚珍立召租田文契》:“当日言明去雀米壹斗,谈还实租米叁石正。待至秋收即将好米一并清还,不致拖欠。”[2](P366)

    (14)《嘉庆二十二年(1817)黄尚珍立召租田文契》:“当日三面言定,谈还实租米去净雀米每年还壹石肆斗正,待至秋收即将好米一并清还,不致拖欠。”[2](P360)

    按:这里“雀米”的意思是往年收获的陈年旧米。以上3例,“雀米”均与“好米”共现,因此,两者的词义应该相关。在契约文书中提到,“好米”是秋收新获,即当季的圆润新米;
    同时,又以动词词组“去净”修饰“雀米”,并且佃户必须在立契当日就得向地主交纳“雀米”,此时尚未秋收,因此,“雀米”应当是往年收获所囤积的旧米。

    (五)【阡葬】

    (15)《道光十三年(1833)三月日孔裕祥立绝卖地基人》:“今因正用,央中徐德年卖典永义堂执业阡葬。”[2](P192)

    按:这里“阡葬”的意思是埋葬。《道光十六年(1836)九月日顾顺德立永远绝卖控地文契》:“自卖之后,听凭得主阴阳两用,无赎无加,永远世产。”[2](P2)这表明土地买卖之后,买者可以“阴阳两用”,即土地可用来种地、盖房,也可用于埋葬先人。“阡”可引申出“坟冢、坟墓”义[6](P6891),而“葬”的本义为掩埋人的尸体。因此,“阡葬”具有埋葬义。

    “阡葬”也见于其他契约文书,例如:

    (16)《雍正十年(1732)戴体干等立议墨合同》:“先年英遇祖坟在上,今存东首坟地捌拾步,其西首空地贰百三十五步六分贰厘四毫,出卖与吴宅听从阡葬风水,所存上首赤契壹纸缴存吴宅处。戴姓因有祖坟在上,日后戴姓倘有公事取用,吴宅交出同看,不得难异。”[8](P261)

    在传世文献中,“阡葬”一词也有使用,均表示“埋葬”义。例如:

    (17)明代王圻《续文献通考•节义考》:“每岁冬,制木绵裘数百袭衣寒者。买地为义,阡葬无墓者。”[9](P1464)

    (18)清咸丰《邵武县志•义阡》:“案西塔天泽岗系郡城来脉,屡奉宪禁,不得阡葬。”[10](P129)

    (六)【上首】

    (19)《嘉庆弍拾弍年(1817)四月日陆载明立卖永远割滕杜绝田文契》:“倘有上首老契寻出,以做废纸。”[2](P352)

    (20)《道光贰拾伍年(1845)拾弍月日朱茂松立永远杜绝卖粮田文契》:“此田的系祖遗分授,并非上首不清,及无房族有分人等言阻争折。”[2](P196)

    (21)《道光二十九年(1849)八月陆俊卿立典房屋基地》:“随契收足典价足兑白纹壹千两整,当交上首典绝老契肆纸。”[2](P152)

    (22)《同治七年(1868)三月日邹继堂立永远杜绝拔根基地文契》:“听凭得主改造开池掘井,与出产人无涉,上首老契券于咸丰十年兵燹遗失。”[2](P63)

    (23)《光绪七年(1881)三月清节堂立叫交换互助荒田底面文契》:“当即交出上首老契二纸,执业印单一张,并看阡承揽一纸,其余并无支字存留。”[2](P126)

    按:这里“上首”的意思是上首契/上手契。“上首”一词,《汉语大词典》未收录,而《汉语方言大词典》所收录“上首”的三个义项中[11](P326),只有“上面、上头”这一义项比较接近文书中的意思,但仍然不够准确。结合契约文书的具体内容来看,在例(19)、例(21)、例(23)中,“上首”和“老契”并列;
    在例(22)中,“上首”和“老契券”并列,因此,“上首”应该和“老契/老契券”一样,也属于某种契券。我们认为,“上首”应是“上首契”的省略,亦称“上手契”。它是关于卖契前的交易文据,其目的是买主为了谨慎起见,以便核实卖主的地契或所有权的真实性。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卖主需要将上手契交予买主,以证明其出卖土地的所有权。如果上手契已经丢失,那么就应在新契约中注明遗失理由,并声明日后出现就要作废。

    值得注意的是,契约文书有“绝卖契”与“活卖契”的区别。所谓“绝卖”,就是彻底地卖出;
    所谓“活卖”,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将土地卖与他人。例(19)、例(20)、例(22)就属于“绝卖契”,即“割藤拔根”“永远杜绝”田文契。同时,文书中还提到如果上首老契找出来的话,只能作为废纸处理。由此可以推断,这块土地以前应该属于“活卖”。就此而言,“上首”亦应理解为上手契。又如《乾隆五十柒年(1792)五月日黄万民立久卖永远世产田地》:“上世老契,远年遗失,日后拣出,以作废纸,无用。”[2](P329)这里在文书的相同位置,用“上世”替换“上首”,“上世”则为该时间的以前,这也进一步说明上首为“上手契”义。

    “上首”也见于其他契约文书,均表示“上手契”义。例如:

    (24)《元至元三年(1337)徽州郑周卖山地契》:“自成交之后,二家各无言悔,如有先者,甘罚契内稻谷弍拾秤,如(与)不悔人用。所有上首文契与别段山坞相连,未曾缴付。今恐人心无凭,立此文契为用者。”[12](P571)

    (25)《明弘治四年(1491)七月十八都黄胜通等立卖力分杉苗契》:“自有原买上首文契缴付可照,未卖之先与家外人即无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卖人自理,不涉买人之事。”[13](P254)

    (26)《雍正二年(1724)休宁程文瑞等卖山赤契》:“如有内外拦阻人,尽是卖主理直,不涉买主之事。今恐无凭,立此卖契存照。今有上首赤脚契殳本家坟在上,不便缴付,再批。”[8](P230)

    (27)《乾隆十五年(1750)二月九日曾景标立卖田契》:“其钱粮任凭林边推收过户完官,耕种管业,有[与]内外人等并无文墨交加等情。如有此上首来处不明,卖主之[支]当,不涉承买之事。两家甘愿,并无逼勒,愿卖愿买,后日永不敢找赎等情。”[14](P18)

    (28)《道光十年(1830)十二月五日刘永琳立卖田契》:“其田内外房亲伯叔兄弟侄等,并无寸土干涉,日先并无重复典当他人财物,委系正行交易,不是准折负债之故。倘有上首来历不明,皆系卖人一力承当,不涉买主之事,一卖断截,永无找赎。”[15](P212)

    (29)《光绪三年(1877)二月王有发立杜卖田契》:“此系清业,与内外亲房伯叔兄弟人等毫无干涉,亦无重当叠墨,永无找赎等情。倘有上首来历不清,不涉买主之事,买人自一力承当。此出两相情愿,各无反悔,恐口难凭,特立杜卖田契永远存证。”[16](P106)

    (七)【条漕】

    (30)《道光六年(1826)二月镇江县巫大楠立承招佃文书》:“每年条漕均系邹姓过户自纳。”[1](P133)

    (31)《道光十二年(1832)伍月日沈虎观立永远卖空地文契》:“绝卖地文契沈虎观为因条漕无办,情愿央中今将祖遗坐落吴邑十四都五面果字圩内空地壹坵,记地壹亩正,情愿永远绝卖。”[2](P190)

    (32)《道光十五年(1835)五月林栋序立绝卖房屋基地文契》:“故积欠官项条漕并负各债,一无料理。”[1](P210)

    (33)《道光十六年(1836)九月日顾顺德立永远绝卖控地文契》:“无赎无加,永远世产,随产条漕粮过户办纳。”[2](P2)

    (34)《同治九年(1870)七月沈采章立推票》:“每年应完条漕推于卜处,随产过户完办,立此推票存照。”[1](P56)

    按:这里“条漕”的意思是某种赋税名称。在上述用例中,“条漕”往往与“纳”“办”“完”等动词搭配,应为名词。在土地买卖中,很多人出卖土地都是由于“国课”无办,“国课”义为“国赋”,即朝廷所规定的赋税。例(30)是说邹姓过户田地后,每年要交纳“条漕”。例(31)是说卖者沈虎观因为无法交纳“条漕”,所以不得不将土地出卖。在例(32)中的“故积欠官项条漕并负各债”,也说明条漕和官府有关。由此推测,“条漕”和“国课”应该同义,意为“某种赋税名称”。

    契约文书中的有些词语,虽然被《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所收录,但是辞书所列词语义项并不涵盖文书中该词语的意思。我们通过使用数据库检索词语在相关文献中的使用情况,同时,对同一地区同一时代或不同时代的契约文书加以排比归纳,可以对辞书中某些词语的义项进行补充。这些词语有“风扇”“基地”“日”“色”“挽”。

    (一)【风扇】

    (35)《雍正丁未五年(1727)十一月永安县弟九珠立承佃》:“送至兄家下风扇交量明白,不敢拖欠升和。”[1](P122)

    (36)《道光丙戌六年(1826)四月永安县陈夏莲立出典文书》:“送至典主家下风扇交量,一足明白,不敢拖欠升和。”[1](P182)

    按:这里“风扇”的意思是扇去谷物中的秕谷、谷壳、秽土等。在《汉语大词典》中,“风扇”有三个义项,用来解释文书中的“风扇”都不妥帖。文书中的“风扇”为主谓结构,“风”是名词,“扇”为动词。为了避免租户将好谷、秕谷掺在一起,出租者需要对他们所交纳的粮食进行检查,这就是所谓的“风扇”。在契约文书中,也存在着与“风扇”意思相关的表述。例如:

    (37)《乾隆五十一年(1786)十月初十日胡来宾立佃田文契》:“每年秋收请主登场踹看,务须抛风净洁交斛。”[1](P124)

    (38)《乾隆五十八年(1793)十一月二十九日彭沛仓立佃田文契》:“每年请主踹看定租,其稻务要干风洁净。”[1](P126)

    例(37)中的“抛风净洁”,例(38)中的“干风洁净”,均表示对粮食进行除尘除杂的行为。佃户在交租时必须保证稻谷的干净,这也是“风扇”的目的。因此,“风扇”应为“扇去谷物中秕谷、谷壳、秽土等”义。

    在契约文书中,也有用“面扇”“双扇”来替换“风扇”的用法。例如:

    (39)《乾隆五十七年(1792)拾月日叶华照立承佃字》:“备办好谷,送至河边面扇交量,不敢短少。”[1](P122)

    (40)《嘉庆十三年(1808)十二月永安县惟贵立小租文约》:“其小租谷递年到秋成之日,备办好谷送至族侄家下双扇交量明白。”[1](P170)

    (41)《光绪丁丑三年(1877)二月永安县邓载寿立上水田文契》:“递年到秋熟备办干净好谷,并牲一足,送至本主家下仓所双扇交量,一足清楚,完纳粮差。”[1](P142)

    (42)《光绪庚辰六年(1880)正月仙旺立佃约》:“备办无芒干净好谷,送至田主家下当面双扇交量。”[1](P219)

    “面扇”旧指扇子,现今仍有此义。不过,在例(39)中,“面扇”的词义发生了演变,表示“扬除、扇净”。将例(39)~例(42)与例(35)、例(36)进行比较,可以发现,“面扇”“双扇”与“风扇”不仅出现的位置基本相同,而且内容、语法都非常一致,因此,它们均属于近义词。同时,它们之间也有细微的区别。“面扇”强调“面”,即当面对粮食的干净程度进行检查;
    “双扇”则强调“双”,即租户和出租者双方同时对粮食进行验证。

    “风扇”一词在契约文书中应用较为广泛,均表示“扇去谷物中秕谷、谷壳、秽土等”义。例如:

    (43)《咸丰九年(1859)五月二十一日阙翰相立当田字》:“其银利每年秋收之日,充纳水租谷壹担正,其谷的至送到银主家下,风扇过桶清白,不敢欠少合升合。”[17](P57)

    (44)《光绪三年(1877)十二月十日阙玉常立当田字》:“其谷的至八月秋收之日,送到田主家内风扇租桶交量,不敢欠少升合。如有少欠,任凭买主起耕改佃,完粮收租,耕种管业,出当人不敢异言阻执。”[17](P90)

    (45)《光绪十六年(1890)十月十九日胡秉裕立讨田札》:“其田秋收之日,送到田主家下风扇交量,不敢欠少升合。如有欠少升合,任凭田主起耕改佃,种人不得异言阻执。”[18](P75)

    (46)《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月二十一日蔡玉德立讨田札》:“其谷的至八月秋收之日,送到田主家内风扇交量明白,不敢欠少升合。如有欠少,任凭买主起耕改佃,讨人不得异言阻执,愿放愿种,两相情愿,各无反悔等情。”[17](P151)

    (二)【基地】

    (47)《康熙五十六年(1717)二月席钦明立杜绝文契》:“立杜绝文契席钦明向有分授房屋壹分,计十三间下连基地,得过正价银一百九十两。”[2](P235)

    (48)《乾隆二十一年(1756)二月章近光立合同典房基地文契》:“立合同房屋基地上契章近光,为有正用,今将祖遗分授市房一所坐落吴县十一都阊,两面南濠湾,头朝北门面楼房三间。”[2](P163)

    (49)《同治九年(1870)叁月二十三日顺义县杜国汉立卖方基地文契》:“立卖房基地人杜国汉,因正用不足,今有自置红契基地房壹段。”[1](P23)

    (50)《光绪十九年(1893)六月潘福泉立永远绝卖基地文契》:“立永远绝卖基地文契潘福泉,为因正用,凭中今将祖遗基地肆分坐落元邑九都五面丽字圩上方庄北首遗基地,卖与金府名下执业。”[2](P137)

    按:这里“基地”的意思是地面、地皮。在《汉语大词典》中,“基地”有两个义项:1.犹门第,地位;
    2.作为某种事业基础的地区[6](P1209)。用这两个义项来解释上文中的“基地”均不妥帖。实际上,“基地”与其倒文“地基”义同。例如:

    (51)《道光十三年(1833)三月日孔裕祥立绝卖地基文契》:“立杜绝地基人孔裕祥。”[2](P192)

    (52)《大清同治捌年(1869)腊月拾九日昌黎县杨春立杜绝卖契》:“立又一段北场地基,长四丈,宽五丈七。”[1](P23)

    作为一种特定的应用文体,契约文书的行文格式较为固定,句式结构也基本相同。细勘上引文书,“基地”和“地基”出现在相同位置,因此,可以判定“基地”和“地基”同义,二者均表示“地面、地皮”。

    在契约文书中,“基地”表示“地基”的用例有很多。例如:

    (53)《元延祐六年(1319)徽州汪润翁卖山地契》:“今为无钱用度,情愿将前项四至内山地告给公处,存留父坟禁步及庵屋基地外,于空闲山地内取风水一穴,计尚山一亩,立契出卖与十五都郑廷芳名下迁造风水寿基为主。”[12](P554)

    (54)《宋龙凤十年(1364)徽州谢公亮退地白契》:“拾都谢公亮□用价买受到谢士云住屋基地壹片,坐落王坑源,经理唐字号,尚(上)地肆十步半,夏(下)地叁拾九步。东至众墓地,西至谢升叔,南至自存门屋地,北至山。”[12](P579)

    (55)《嘉庆十七年(1812)十一月二十六日阙德璸立卖基地契》:“立卖契阙德璸,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祖手遗下分与己分基地,土名坐落念壹都茶排庄,小土名叶庄樟树下基地,上下贰块,买主上手北安着,东至山脚为界,南至买主屋右基地为界,西至路为界。”[14](P274)

    (56)《光绪二十四年(1898)绩溪程肇荣呈控程灶发案》:“立杜卖契人程兴富,今将祖遗服字等号,土名村心基地一业,计税五分,前至溪,后至圳,上至墙角,下至荒坟。今因欠少正用,自愿托中立契将业内所有四围、现成墙角、大小二门、出入道路以及石桥余地厨灶厕所一并尽行出卖与灶发名下为业,本家毫不存留。”[19](P302)

    (三)【日】

    (57)《嘉庆三年(1798)二月盛京省徐文宽立典地文契》:“因手乏不便,将自己红册地一段,记地一日半,坐落家北。”[1](P69)

    (58)《道光十三年(1833)十二月盛京省夏世彭立典契》:“因无钱使用,今将自己祖遗册地一段四日,情愿典于夏世福名下耕种为业。”[1](P69)

    (59)《道光贰拾九年(1849)拾月贰拾叁日盛京省蔡福有立出借契文》:“因度日不过,央人说允,指册地七日,情愿借到张义福名下。”[1](P72)

    (60)《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二月二十日商福泰立压租帖》:“立压租帖人商福泰,今将册地一段壹日半,情愿租与曾广美名下耕种为业。”[1](P186)

    按:这里“日”的意思是土地面积单位。在“册地七日”“册地一段壹日半”等语料中,与“日”直接搭配的词语为“册地”,就此而言,“日”应当为土地面积单位。《汉语大词典》关于“日”的解释中,却没有土地面积单位这一义项,应当补充。

    (四)【色】

    (61)《至正二十六年(1366)八月晋江县蒲阿友立文契》:“与房亲伯叔兄弟无预,亦无重张典挂他人钱物。如有此色,卖主抵当,不干买主之事。”[1](P3)

    (62)《退佃文契》:“与房族兄弟无干,不曾典挂他人财务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出,自卖主支当,不涉银主之事。”[1](P51)

    (63)《雍正五年(1727)十一月永安县九珠立承佃文契》:“不敢拖欠升合,卖弄界至,抛荒坵埆水浆等情。如有此色,应兄改佃,弟不敢阻拦。”[1](P122)

    按:这里“色”的意思是类。在例(61)中,“色”是指前文“与房亲伯叔兄弟有预”和“重张典挂他人钱物”。在例(62)中,“色”是指前文“与房族兄弟有干”和“曾典挂他人财务不明等事”。在例(63)中,“色”是指前文“拖欠升合,卖弄界至,抛荒坵埆水浆”。可见,以上3例都是指代前文中所出现的情况。《汉语大词典》关于“色”的解释中,却没有这一义项,应当补充。

    “色”表示“类”义,也见于其他契约文书中。例如:

    (64)《元至元二年(1336)晋江县麻合抹卖花园屋基官契》:“所卖花园屋基,的系麻合抹梯己物业,即不是盗卖房亲兄弟叔伯及他人之业,并无诸般违碍,亦无重张典挂外人财物。如有此色,卖主抵(支)当,不涉买主之事。”[12](P566)

    (65)《雍正六年(1728)五月九日黄祯龙立卖地基契》:“其地基任凭买主执契管业,乃是自己文业,亦无重典交加。此乃正行交易,并无准折债祸之故,及与上下房亲伯叔人等并无干碍。倘有此色,皆系卖人自己一力承当,不涉阙边之事。”[14](P3)

    (66)《乾隆六年(1741)十二月十七日阙天佑立卖田契》:“倘有次色,皆系卖人自己一力承当,不涉阙边之事。”[14](P4)

    (67)《光绪十五年(1889)十一月二十五日阙起茂等立退田契》:“其田自卖之后,任凭弟边执契过户完粮,收租管业,日先并无典当重买文墨交加,倘有此色,退人自己一力承当,不涉弟边之事。”[17](P114)

    传世文献中也有此义用法,例如:

    (68)《玄都律文•章表律》:“律曰:道士女官,皆不得使民私祠祀鬼神,杀猪羊,妖言惑语。此伪事,皆道之所禁。若有此色,皆须断除。”[20](P10)

    (69)《瑜伽师地论•摄决择分中菩萨地之三》:“此性非实物有,非胜义有,是故如此色等想法,非真实有,唯是遍计所执自性,当知假。”[21](P1553)

    以上“此色”“次色”中的“色”,都是“类”之义。

    (五)【挽】

    (70)《道光六年(1826)二月镇江县巫大楠立情恳让租嗣后承种》:“今挽张际唐翁、谢玉峰翁再三说情,蒙邹应允,让去麦二担二斗七升五合。”[1](P133)

    (71)《道光八年(1828)七月袁天楷立退田文契》:“实因岁屡凶荒,家多颠沛,不意拖欠,竟有如是之多。今挽张际唐翁再三,情恳将原种之田一亩四分退还,水利听用另佃耕种。”[1](P17)

    (72)《道光二十三年(1843)镇江县阮小仲立杜绝卖民水山塘田文契约》:“今自挽中说合,情愿坵角寸土不留在佃。”[1](P15)

    (73)《道光三十年(1850)五月镇江县孙杏春立杜绝卖民水山塘文契》:“今因正用,挽亲中说合,情愿坵角寸土不留,凭牙出笔立契尽行绝卖。”[1](P17)

    按:这里“挽”的意思是请求。例(72)中的“中”指中人,“挽中”为动宾结构,“挽中”的目的是让中人替自己说合。例(73)中的“挽亲中说合”,同样是为了说情。由此可知,“挽”为“请求”之义。

    “挽”也见于其他契约文书中,例如:

    (74)《咸丰九年(1859)十一月日胡岳仁立推找文契》:“为因前价未足,挽原中找得冲山方钱拾五千文,其钱当日随契收足,外不另立再找等情,恐后无凭,立此推文契存照。”[22](P97)

    (75)《光绪二十三年(1897)九月二十五日郑两合堂立永远租地契》:“立永远租地契人郑两合堂,今有自置高地相连五段,坐落马家口南,共计地拾叁亩肆分正,情愿挽中说合,永租与嘉立堂丁名下,盖房起屋。”[23](P270)

    “挽”表“请求”之义,传世文献亦可佐证。明代罗懋登《三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第九十八回:“听知得这一场凶报,没奈何,只得挽求天师,怎么着发他们回去。”[24](P1256)这里“挽”和“求”为同义并列,进一步证明了“挽”为请求之义。

    契约文书主要是一种手写纸本文献,对它进行系统梳理与研究,准确把握其文本内容,有助于推动契约文书在法学、民俗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就语言文字学而言,契约文书也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尤其是在词汇、俗字方面。它在书写和语言上均有着鲜明的特点,其表达方式的口语化,可以补充以书面语为主的传统文献的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对契约文书中的相关词语进行考释,不但要求得确诂,而且应力图探明其得义之由。本文主要运用了排比归纳、文献佐证等研究方法,并结合上下文语境,对日本所藏中国古代契约文书中的12个词语予以考释。这些词语大多未被《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所收录,或者虽有收录而释义不全。通过对这些词语的释读,不仅丰富了契约类词汇系统,为深入理解文书内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为大型辞书的编纂提供相关语料,对辞书的编纂或修订起到增加书证、补充义项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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