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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3-06-24 14:50: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任丽莉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8

    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旅游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旅游侵权行为也不断向复杂化方向发展。消费者作为旅游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如今的旅游产业发展中,各式各样侵犯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事件依然屡禁不止,由此不仅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旅游消费者出游的兴趣,还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缺乏良好的维护意识,在旅游法律关系中通常处在弱势一方,倘若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势必不利于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1]。因此,必须要提高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重视,旅游合同解除问题发生后,有必要对旅游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旅游消费者

    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既有消费者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他们通过购买旅游商品或者从旅游行业获取旅游服务,以满足自身的需求。相较于其他消费者,旅游消费者是专指旅游该种消费而言的,因此表现出消费身份及消费方式的暂时性,使用产品的唯一性以及获取服务的远程性等特征。现阶段,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消费者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但学界较为统一的认识是,旅游消费者主要指的是由常住地前往异地,时间不超过1 年,进行休闲、游览、观光等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内容

    结合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消费者享有包括保障安全、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权、依法求偿权等在内的十项基本权利。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旅游消费者也享有着一系列权利,同时,由于旅游消费者有着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特征,为此我国《旅游法》对旅游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作了进一步规定,且主要表现为下述几方面:一是安全保障权。该项权利主要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或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换言之,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或服务要符合保障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自主选择权。该项权利主要是指在整个旅游消费活动中,旅游消费者不受任何因素限制,可基于自身需求、意愿,自主选择旅游商品或者服务,且不受他人强迫的权利。其主要包括旅游产品类型或者旅游服务方式的自主选择、参与旅游消费活动与否的自主选择等;
    三是知悉知情权。该项权利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旅游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包括旅游消费者有权知悉旅游商品的价格、使用说明及旅游行程的各项安排等;
    四是公平交易权。该项权利主要是指在旅游消费活动中,旅游消费者享有以市场价格进行消费,获取与其价值相符的旅游商品或服务,不受旅游经营者欺诈、强制消费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是求偿权。该项权利主要是指在旅游消费活动中,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服务时,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侵权主体要求赔偿的权利[2]。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特征

    对于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特征而言,主要表现于下述几方面:一是双重性。旅游消费者权益具有兼具物质权益、精神权益双重性特征,这同时也是其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权益的一项突出特征。通常情况下,消费或是像餐饮、购物等一样的物质消费,或是像看电影、参观博物馆等一样的精神消费,而旅游消费者对旅游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使用则同时涉及物质消费、精神消费两大方面。一方面,旅游消费者通过观光游览旅游目的地可获得精神上的享受;
    另一方面,旅游消费者精神权益的实现,又是以相关物质内容为重要基础的,因而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消费者享有的物质权益、精神权益有着一体两面的关系;
    二是时间性、地点性。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存在会受到时间、地点因素的限制,即为消费者唯有离开常住地前往异地进行旅游活动,一直在旅游活动结束后一定时间内,才享有旅游消费者权益。换言之,唯有自然人同时满足时间性、空间性要求,方可认定其具有旅游消费者这一身份,进而再对其进行确权。这同时也是旅游消费者权益不同于其他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特征。基于此,应当将整个旅游消费过程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旅游者进行的旅游活动必然有时间、地点限制,伴随旅游活动的结束,意味着一系列旅游法律关系也将宣告结束,因而为实现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更有效保护,有必要对其时间、空间进行科学定义。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

    尽管我国现行《旅游法》中的各项条文囊括了旅游行业的方方面面,然而其却存在规定范围太过宽泛、对于某些领域相关内容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首先,《旅游法》中在有关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相对不足。在《旅游法》第十章共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内容中,仅在第二章第九至十二条对旅游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作了相关规定。而在旅游消费活动中,一方面旅游经营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获取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情况,这无疑让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遭到侵犯[3]。加之由于《旅游法》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不足,进而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其次,《旅游法》中对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仅仅是在宏观层面提出了旅游消费者享受的相关权利,而对于哪类行为构成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则未作具体规定,这让旅游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很难通过《旅游法》寻求到明确的保护。

    (二)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不够完善

    随着近年来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凭借其有助于提升旅游合同交易效率,而得到广泛推广,但在实际推广中也表现出一些不足。首先,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易于充分表明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双方的真实意图。在旅游合同签订期间,大多是旅游经营者先为旅游消费者拟好合同,然后旅游消费者对合同做大致了解后便会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然而基于契约自由原因,正常合同签订流程应当是合同签订双方自由作出选择,而实际情况却是仅旅游经营者一方享有了制约自由原则。其次,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经常出现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因为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是由旅游经营者单方拟定的,这无疑为旅游经营者拟定对自身更有利的格式条款创造了便利,进而造成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三)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不力

    现阶段,我国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仍不够全面,由此让旅游经营者对旅游经营者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一些旅游经营者为赚取足够的利益,赢得旅游经营者对其服务商品或服务进行购买使用,在推出旅游商品或服务时采用虚假宣传、恶意削价等方式,而由于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双方信息不对称,加之有的旅游消费者受贪小便宜心理驱使,进而陷入旅游经营者预先设置的旅游陷阱中,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又如,一些旅游经营者为填补因恶意削价而造成的亏空,在旅游活动中,通过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消费者逛购物店等强制性方式,以赚取不正当的收益,由此对旅游消费者权益构成不同程度的侵犯。

    (一)健全旅游法律体系

    为进一步加大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必须要健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首先,在《旅游法》中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明确。《旅游法》作为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其在保障我国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旅游法》中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较为笼统,太过宏观的问题,有必要在《旅游法》特别设立一个章节以对旅游消费者权益内容进行系统性阐释,并对旅游消费者享受的一些特殊权利予以翔实具体的规定,以此彰显《旅游法》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重视[4];
    其次,加强旅游行政法律法规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可否认,《旅游法》更多是从全局的视角出发,以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相关规定。鉴于此,相关部门在建立旅游行政法律法规规程时,应充分结合旅游消费者保护现状,除去要开展好旅游安全、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以外,还应提高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有效重视,以此推进对旅游消费者权益更加全方位的保护。特别在一些针对旅游经营者、旅游饭店等主体的法律法规中,应当对哪些行为构成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以及侵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作明确规定,而不单单局限于通过规制旅游经营者、旅游饭店等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完善旅游合同格式条款

    为使旅游合同格式条款能够更好地服务旅游业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完善。首先,依托法律制度赋予旅游经营者以提示说明义务。结合《民法典》而言,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作为合同内容,而在旅游合同签订时,对于旅游经营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与否往往会出现各异的说法。鉴于此,可通过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以明确赋予旅游经营者以提示说明义务,即为在旅游合同签订期间,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向旅游消费者详细说明各项合同条款,特别对旅游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更要着重说明,并设置必要的说明证据。例如,可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条文,要求旅游经营者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要进行音视频录制等。切实让旅游消费者在有效了解旅游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自愿签订旅游合同,不仅可实现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还可促进构建起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双方的和谐关系;
    其次,推进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事先审查。在发展实践中,旅游经营者通常偏向于制定一些对旅游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以此达到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目的。针对该种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可建立事先审查制度,即为在旅游合同签订前,先由相关部门开展实现审查,对合同中存在的有失公允或对旅游消费者权益构成侵犯的条款进行剔除,以此促进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加大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为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应加大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力度。首先,推进对旅游经营者的常态化监管。为提升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性,推动旅游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应建立旅游经营者综合监管常态化联动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各部门的相互联动,有效发挥整体治理合力,对旅游经营者一系列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进而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科学完备的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为调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旅游消费者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服务后的满意度,应建立科学完备的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一方面,应当确保该信用评价机制的独立性、中立性;
    另一方面应推进对旅游消费者的有效引导,确保旅游消费者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旅游消费者提供的旅游商品、旅游服务予以评价,另外,相关部门在对旅游经营者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通过投诉案件通报、诚信宣教等方式,以助力旅游行业的良性发展[5]。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推进对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对实现我国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因此,相关人员应围绕如何更有效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探索研究,从健全旅游法律体系,完善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加大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等不同功能方面入手,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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