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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时间:2023-06-05 19:25: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潘盈熹,杨逢柱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29)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传承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美德,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犯罪从刑事立法到量刑情节,都有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具体条款,在后世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中,这种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自西周时期开始,中国古代历代宽宥制度中均将老、幼、妇、残等这四类人视为弱势权利群体,与其他普通人相比,在执行刑事犯罪时,对他们的惩罚力度相应减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出台了很多有关保护老年人口的政策文件。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提出要 “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应当将老年视为仍然可以有作为、有进步、有快乐的重要人生阶段”[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平等权利的实现,并对加强老龄工作作出了系列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老年人的关爱与关怀,为新时代完善老年法律体系工作指明了方向。

    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在西周时期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初步建立,汉朝时理论化,唐朝时法典化,之后历代法律都对此进行了传承发展,并且内容也不断加以完善。

    (一)西周时期

    西周时期以礼主刑辅为基础,奉行 “明德慎罚” 的法制原则,在刑罚上有关于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据《周礼》记载:
    “西周时,有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其中所谓三赦之法,即对幼弱(未满七岁的幼弱)、老耄(年逾八十)、蠢愚(痴呆)这三类人予以赦免。”[2]根据三赦之法,西周对特殊人群免除承担刑事责任,主要集中在未满8周岁的幼童、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痴呆症患者,这三类人除了犯杀人罪,涉及其他犯罪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春秋战国时期

    战国时魏国李悝编纂的《法经》虽已失传,但其内容在西汉桓谭所著《新论》中记载如下:
    “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武侯以下守为法矣。”[3]即在对未满15周岁的孩童、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执行刑罚时,可以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现实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尤其针对老年人犯罪会适当给予减免。

    (三)秦汉时期

    秦朝法律以严酷刑罚著称,但仍实施 “恤刑制度” 。秦朝法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以 “身高六尺” 为限,如犯罪者身高六尺以下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汉朝法律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具体调整修订,以年龄大小作为是否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标准。汉惠帝时曾下诏规定:
    “民年七十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之人,皆完之。”[4]根据上述诏令,普通罪犯如被判处劳役刑,还需执行肉刑和毛发刑这两种附加刑。但已满七十岁或不满十岁的犯罪者如果被判处劳役刑则减轻刑罚,只需执行劳役刑,可以不用执行肉刑、毛发刑这两种附加刑。

    (四)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

    《晋书 刑法志》中记载:
    “若八十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之人反坐。”[5]北魏的《法例律》则记载:
    “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6]上述法律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或八岁以下的孩童触犯杀人等重罪时,可以奏请皇帝来减轻其处罚,由皇帝决定他们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法例律》中此项规定说明当时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非常慎重,当犯罪人未满八岁或已满八十岁则可以增加 “上请” 程序,由皇帝来决定其罪名和刑罚。

    (五)唐宋时期

    唐朝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尤其在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方面有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法制越加成熟,立法成果越加丰富。被后世誉为唐朝法律集大成者的《唐律疏议》中记载,七十到八十岁的老人,其犯罪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准许其以银钱赎罪;
    而八十到九十岁的老人,只有犯了如谋逆、杀人等重大罪行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通过 “上请” 和 “收赎” 等程序减免上述几种重罪。这里所说的 “收赎” ,即允许罪犯可以用银钱来赎罪。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除犯谋反、谋大逆、缘坐罪等重大罪行外,其他罪行不需负刑事责任,其余罪名也均不成立。总而言之,唐朝法律对老年人犯罪依据年龄有具体的规定,年龄越大,减刑的幅度也就越大。同时,在诉讼程序上,《断狱律》规定:
    “诸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其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以其不堪加刑:故并不许为。”[7]550-551根据规定,七十岁以上的犯罪人不能拷打,八十岁以上的犯罪人不能用刑,而且八十岁以上的犯罪人在审判前不施加戒具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唐律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是比较宽松的,在包括起诉、监管、刑讯、判决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采取宽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老年犯罪人特殊对待,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彰显了刑法尊老敬老的人道主义精神。

    宋朝关于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沿袭前朝。如《宋刑统·名例律》中规定: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
    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8]可见,宋朝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及处罚规定基本沿袭唐朝法律。

    (六)元明清时期

    元朝对老年人犯罪在处罚上减免幅度较大,元律规定: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罪人癃(衰弱)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9]根据规定,老年犯罪人如满七十岁,不能使用杖责处罚,而可以享有收赎的待遇。而且,元朝将七十岁作为宽宥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而与往朝有七十、八十、九十等年龄段的区分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元朝对老年人犯罪有从轻处罚的倾向。明朝关于老年人犯罪宽宥的规定基本沿用了《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明史·刑法志》规定:
    “大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10]可见,明朝也比照唐朝,对老年人犯罪实行宽刑。此外,《大明令·刑令》规定:
    “凡牢狱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11]根据此项规定,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残疾人予以照顾,实行单独关押。所谓 “清承明制” ,清朝的各类法律制度都继续沿用明朝的制度。总之,元明清时期关于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基本参照唐朝法律并逐步完备。

    综上所述,通过梳理我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从西周开始确立的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体现了历代统治者宽宥矜恤的思想观念,并在历朝历代的司法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有效维护了老年犯罪者的生存权及其相关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作用。

    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形成是封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合力推动的结果,是我国刑法日益完善的标志。

    (一)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需要

    “以孝治天下” 的治国方略,是西汉吸取秦亡的教训后逐步推行的。所以在这之后的数千年中,孝文化一直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人们都信奉 “百善孝为先” ,而孝道也就成为衡量人品德高下的一个主要标准。《大学》一书中论述治理国家的方法,即统治者要尊老敬老,以身作则,老百姓就会积极效仿,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如汉宣帝刘询所言:
    “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又无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天年,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12]在此,汉宣帝认为老年人身体虚弱,行动迟缓,气血不足,如果触犯了法令,将在监狱执行刑罚,不得善终,心里很同情怜惜他们,所以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只要不是犯了诬告、杀伤人的罪行,其余罪行皆可宽恕。由此可见,老年人由于生理条件等原因,即使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危及王权统治可能性小,所以历代君王也主张对老年人犯罪实行宽宥制度。同时,君主制定这样的政策,敬爱长者,宽待长者,免除其刑事责任和刑罚,此举不仅得到百姓的认同和赞许,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安定民心,维护社会安定和王权统治。再者,我国古代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司法资源匮乏,如司法官和监狱数量有限,如果能够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实行宽宥,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国家开支也相应减少。因此,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既能达到统治阶级追求缓和阶级矛盾的目的,又有利于彰显刑法人道主义精神,是一种封建统治者对维护和巩固统治秩序行之有效的柔性措施。

    (二)适应小农经济的发展需要

    由于自然环境的限制,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统治者的农业观念很强。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小农经济作为一种小土地分散的经营模式占据主导地位。自给自足是小农经济的主要特点,农民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生活相对稳定,安土重迁,知足常乐,缺乏竞争意识,对社会稳定和国家管理都有好处。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小农经济对维护封建经济繁荣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为了维护封建政权的稳定与长久,历代统治者中比较明智的君王都重视农业生产,积极保护小农经济持续发展。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广大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终生固守在一块土地上,男耕女织,精耕细作。由于一户农民家庭全家耕种的土地面积是有限的,经营规模较小,农民只有想方设法提高农产品产量,才能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维持全家的温饱。不仅如此,古代社会生产力非常低下,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简陋落后,加之封建剥削沉重,人们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十分薄弱。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要靠天吃饭,农作物的产量提高一方面取决于气候和水文等自然条件的优劣,另一方面庄稼的丰收则更多地要靠经验的累积来实现。而老年人通过多年的劳作,积累了大量的生产经验、生活知识和技能,能极为熟练地进行农业生产,因而能够有效地指导劳动生产,进而提高农作物的产量。老年人群体在此意义上也是一笔宝贵的社会财富。宽宥犯罪的老年人,使之可以指导农业生产获得增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适应小农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中国民众情理观念的体现

    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都需考量其自身的历史、文化、宗教等传统因素,才能获得民众的普遍支持并得以贯彻实行。中国自古就有 “尊老敬老” 的文化传统,早在春秋时期,孟子就倡导尊老爱幼、推己及人的主张,这种大爱的思想境界,体现在我国的道德规范和意识形态的不断发展和演变中,尊老爱幼的文化传统已深入人心,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古语有云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人常言家和万事兴,老年人是家中长者,在家庭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权威,可谓是一家之长。老年人有自己丰富的生活阅历和长期管理家事形成的长者权威,对引导子女善待父母并与邻里和睦相处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老百姓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从这个意义来说,尊老敬老与忠君本质上是一致的,家和国的统一决定了忠和孝的统一。大多数老年人年事已高,身体虚弱,令人怜悯同情,即使犯罪,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也会相对较小,因此在接受刑罚时对老年人采取特殊的宽容制度,更容易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拥护。刑罚并不是处罚得越重,其所要达到的社会震慑效果就越好,对老年人而言更是如此。因此,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传承了中国尊老敬老的传统,不仅符合我国传统社会的伦理要求,维护了亲情伦理,形象反映了中国普通民众的思想文化心理和道德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特别是中国刑法两千多年的发展完善进程中所蕴含的刑罚谦抑思想,至今还值得我们继续借鉴和发扬。我们可以汲取其中的积极成分,将法治与德治充分结合,这在我国当代社会刑法立法和执法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当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实施情况

    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加速,中国的老年人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近五分之一,是当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年人群体数量庞大,其权益保障问题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计民生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公民,又是老年人,因此其合法权益应予以重视和保护。建国之后,国家制定出台了许多有关保护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如1997年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保障了离退休人员待遇。尤其是1996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精神和主旨就是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曾经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铭记,等到他们年老时也理应是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者。这是法治建设中的创新,有着积极的意义。该法的制定符合中国当时的国情和传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对促进老年事业稳步发展,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与网络使用的普及,由于没有掌握新知识、新技术,老年人有逐步被边缘化的趋势,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重重困难。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出台相关制度和政策,重点大力解决互联网应用弱势群体在数字化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2020年下半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为老年人在智能技术方面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切实改善了老年人在数字化时代的种种困境,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有利于推动充分兼顾老年人等弱势群体需求的信息化社会建设。

    (二)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在当代法律中的适用

    新时代中国法治体系在西学东渐的同时,也传承了中国古代刑事宽宥制度,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尤其在老年人犯罪方面增加了宽宥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是从刑名规定到量刑情节,对老龄犯罪采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宽宥。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在老年人犯罪宽宥方面增加新的规定:
    “第一,在原有的第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称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三,第七十二条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13]

    《修正案(八)》是我国现行刑法首次对老年人犯罪的量刑、适用死刑和缓刑等问题做出减轻刑罚的宽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老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其中,新规定中对老年人的区别量刑,充分体现出对老年犯罪人的关爱和对其权益的保障,体现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职能。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犯罪行为只要不是手段极其残忍,均不适用死刑,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如中华新闻网2019年10月11日报道的一则消息,海南省第一中级人们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故意杀人案,98岁老人许某盛因感情矛盾用刀杀死妻子。由于许某盛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本案中,由于许某盛常常怀疑妻子,总是随身携带小刀,其主观故意明显,到案后自愿认罪,符合老人犯罪宽宥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

    当前,许多国家都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建立了不同人群的从宽处罚制度。《修正案(八)》中关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规定也符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国际趋势,有着深远的意义。如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刑初202号判决书如下:
    “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山王镇的农民肖大爷,为了烧草灰增肥,点燃地里的杂草引发山火,火灾面积达4.57公顷,火灾损失21400余元。经法院审理,老人被判犯失火罪。案发后,肖大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肖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本案又系过失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外,2019年习近平主席签署发布第二次特赦令。本次特赦对于老、幼等弱势群体罪犯的赦免范围有所扩大,其中包括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这项法治举措,不仅展现了我国在德法共治原则下的文化坚守与制度自信,而且践行了《修正案(八)》中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新时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相关建议

    我国《修正案(八)》首次将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纳入立法,对今后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其在具体的落实中仍有还需修正完善之处。首先,应明确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修正案(八)》规定:老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七十五周岁以上[13]。关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历代刑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如《唐律疏议》中详细规定,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年龄三部分[14]。新时代刑法应予以借鉴,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等事实因素具体地划分和规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其次,应明确追究老年人刑事责任的时间点问题。《唐律疏议》将 “事发时” 作为追究老年人刑事责任的时间点,《修正案(八)》中规定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点是 “审判时”[15]。与唐律相比,后者能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切实利益。同时,建议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在刑罚执行期间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其剩余的刑期采取从宽措施予以减免。此外,在老年人执行刑罚期间,考虑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医疗条件需求,将老年人罪犯集中关押,或者设立一所专门的老年犯罪的监管机构,在物质供给和医疗保障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体现对老年罪犯人道主义精神的人文关怀。再次,从重处罚教唆老年人犯罪的行为。据有关社会学和老年心理学的研究以及有关犯罪统计都表明,七十五岁以上老人的体能、精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减退显著。《唐律疏议》规定:
    “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7]84新时代刑法可以借鉴上述法条,对企图通过老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予以法律制裁,遏制潜在犯罪,阻塞法律漏洞,对于恶性犯罪不姑息、不纵容,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最后,可以加大对老年人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在基层法院设立老年法庭,优先立案、审理、执行涉老案件,更好地给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对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影响

    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文明不断进歩,人们越来越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法律健全完善,对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主义关怀也越来越重视。

    纵观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发展历程,各朝代有关恤刑宽宥制度[16]的法律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完善,体现了中国古人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人文关怀,这与中国古代社会思想文化息息相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就提出 “仁者爱人” 的思想,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重视尊重人性。儒家思想中有不少对老者和幼者同情悲悯的论述,这种普世的人文关怀精神也是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中所蕴涵的宽宥矜恤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17]。中国古代律法中各种减轻特殊罪犯刑罚的宽宥制度,如 “上请” “收赎金” 等制度的实施,从轻处罚老、幼、妇、残等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说明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设法保障老、幼、妇、残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与同时期的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相比,显具有中国特色,彰显其浓厚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

    我国新时代刑法在继承和借鉴古代法律的基础上,发扬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并将其与法治建设结合起来。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蕴含着浓厚的刑罚谦抑思想,要求应尽可能发挥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作用,尽量减少动用刑法这种社会强制手段。新时代法律借鉴和发扬这种谦抑思想,使得谦抑性成为当代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所坚持的宽宥矜恤的原则,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的职能,与新时代法治社会中人道主义所倡导的和谐、友善、民主等核心价值观有异曲同工之处,实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在历史的演进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历朝历代司法机关所推崇的 “矜老恤刑” 原则和 “宽刑待长者” 的传统立法思想[18]。虽然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蕴含的谦抑思想被得到充分的肯定,其彰显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主义关怀,应当给予传承和发扬。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全面推进,针对老年人罪犯等特殊群体的刑事立法问题,我们应在继承和借鉴古代法律的基础上,探寻该制度对当今立法的意义,并利用现代刑法理论不断修正完善,赋予其现代意义,从而促进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科学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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