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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劳动”与“休闲”及其之间的辩证关系——以现代社会中人本质的“异化”与“复归”为焦点

    时间:2022-12-09 18:30: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李哲罕

    浙江大学 哲学学院,杭州310058

    所谓现代社会人本质的“异化”就是指人与自身本质的疏离。正如马克思所言,人本质(区别于动物而言——笔者注)的正面表述就是“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1]162。上述这种人本质的“异化”使得人不能够像马克思所说的一样成为自我指涉性的对象,而是会作为被自身本质“异化”产生的外物所支配的对象。这种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现代社会,但是却在现代社会中表现出非常极端的形式:在现代社会中,依靠他律所组织起来的人日益被碎片化和特定功能化,日益远离自我意志与自我意识,简言之,日益被“异化”。在马克思之前的苏格兰国民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早已认识到了同时作为商业国家的原因与结果的劳动分工的重要性及弊端,初步地揭示了“异化”现象,他在一份讲义中不无忧虑地指出:“在所有商业国家,劳动分工是没有穷尽的,令每个人的思维局限于某个特定领域……人的思想萎缩了,以至于失去了进一步提升的能力。”[2]不同于亚当·斯密寄希望于教育(以及罗伯特·欧文在苏格兰的空想社会主义实践活动),马克思则针对更为关键的问题进行了更为彻底的批判。

    虽然马克斯·韦伯从现代社会合理化发展进程的弊端中预见到了“理性的铁笼”,但他只是对人类的未来持有一种悲怆感。不同于韦伯这种尼采式的虚无主义论调,依照马克思的观点,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可以(更为准确地说是应该)克服或扬弃人本质的“异化”和实现其“复归”。“异化”与“复归”正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样也就可以达致人本质的充分发展与现实化,换言之,也就是真正实现了“人之为人”。马克思在这里坚持一种非常典型的自康德以来的启蒙运动色彩的观点,即要实现人类自由活动(“自治”)而非“他治”。具体而言,人符合自身本质的这种状态大致就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那段经常为人所援引的话所描绘的:“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537马克思在这里的观点深受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影响,就像日本学者城塚登所说:“他(黑格尔——笔者注)的辩证的运动不外是自我异化(精神成了自身的他物即自己成了自我的对象)和自我复归(扬弃他物而回到自身),也就是自我异化和异化的扬弃过程。”[3]不过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则将焦点放置在了“异化劳动”而非黑格尔的“自我意识”上,他指出:“异化劳动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以致人正因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才把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本质变成仅仅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1]162马克思在这里所提出的“异化劳动”并不仅仅是试图通过引入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而非遵从黑格尔式“自我意识”去重新解读(解构与重构)黑格尔《精神现象学》整个哲学体系的一把钥匙,而且还更为重要的是理解与尝试解决现代社会病症的原因与结果的一把钥匙。就像普殊同虽然并不完全支持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路径,不过仍然肯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范畴,为一种公正、理性、普遍和自然为名进行的社会批判提供了一个规范的出发点。”[4]那么,马克思对具体社会—历史领域的这种引入就使其理论在理解与实践两个维度上都大大不同于黑格尔那种囿于“自我意识”的内部运动,自然也就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与实践能力。

    许多既有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主要聚焦于“劳动”而非“休闲”,似乎“休闲”并不是一个值得迫切研究与认真对待的对象,但是忽视“休闲”则将不能全面地展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将马克思关于“休闲”的许多论述片断重构出一个和“劳动”相对立统一的对象。根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劳动”与“休闲”不应该是日常经验中所非常熟悉的那种单纯与被动地“消耗”与“恢复”人自身的“异化劳动”与“异化休闲”,而是要通过其所具有的丰富性内涵,相互对立统一起来,进而生发出关于人类自由活动的规范性意涵。换言之,只有遵循马克思的思想,通过将“劳动”与“休闲”结合起来进行批判性分析,才可以充分认识到在这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正是现代社会人本质“异化”的关键。

    “劳动”与“休闲”就其表面意义而言是指人自身的单纯与被动的“消耗”与“恢复”,但是如上文所述,这并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定义,非常有必要对其内涵的丰富性进行深入探究。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劳动’不是人类的自由活动,‘休闲’则是人类的自由活动”。而下文所要提出的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劳动”可能是或应该是人类的自由活动,而“休闲”也可能不是而应该是人类的自由活动。

    我们当然可以将“劳动”视为人自身的一种消极的“消耗”(一种“否定”),即人通过自身的对象化活动将自己的本质“输出”到外在于己身的劳动对象之中。这种对“劳动”的狭隘的理解与实践并没有错,但是却不够充分,因为这种“对象化劳动”会引发人的“异化”,而且依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劳动”并不应该停留于需要被批判的“异化劳动”或“外在劳动”阶段,而是可以以及应该具有积极的规范性因素在内,即“劳动”可以以及应该展现出一种人类自由活动的状态。根据一种常见的“怀古之幽情”(Nostalgia)式的美化和想象,人们经常会认为在古希腊或者古罗马的“自由人”(公民)那种作为公共参与性实践的“劳动”就是一种人类自由活动的状态,但是这显然忽视了构成当时社会中绝大部分劳动力的奴隶的存在,而这些奴隶的“劳动”并不能被视为人类自由活动的状态;
    此外,在进入阶级社会更早之前的、生产力水平低下时代的人类的“劳动”也只是属于一种求生存的方式(即人类与作为“他律”的自然进行抗争),当然也就无法被视为人类自由活动的状态。除了总是会有一少部分不劳动者处于剥削者位置以外,这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在阶级社会(特别是在人“异化”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在普遍意义上会以“异化劳动”的形式存在,也即“劳动”会呈现为一种事实上的“被强制的”(这并不一定是通过直接暴力的方式,也有可能是通过“市场”那种看似自由实则非自由的方式实现的)而非规范上的自由的、“无支配的”状态。有论者指出:“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是一种自我创造的活动,即个人在其中创造自身或达到他们所是的活动。然而,这个自我创造并不是直接发生的,而是通过与其他个人、自然的相互作用而发生的……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资本主义社会里,这种活动采取了异化形式,在异化形式中,个人与他或她自己的创造力是相分离的。”[5]简言之,马克思将那种在日常经验中所非常熟悉的“劳动”界定为“异化劳动”或“外在劳动”,以及进而指出了其间存在的问题,他说:“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在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中,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变现为异化、外化。”[1]156-157那么,在马克思所提出的这种“异化劳动”或“外在劳动”的视角下,就可以发现在现实中存在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成果、劳动者与不劳动者等多重的疏离(“异化”)。根据这些多重的疏离(“异化”)也就不难理解马克思所说的工人对“劳动”的厌恶情绪:“他(工人——笔者注)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外在的劳动,人在其中使自己外化的劳动,是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的劳动。”[1]159-160此外,关于“异化劳动”或“外化劳动”的这种状况关联于诸如对“剩余价值”的占有、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一系列相关建制性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在相互作用下使得这种成问题的社会结构被进一步固定化或强化,铰合在一起构成了某种与韦伯所谓的“理性的牢笼”相类似的末世论之前的悲惨景象。换言之,这种“异化劳动”是既有社会结构性问题的原因和结果。不过马克思相信的是此岸而非彼岸的救赎,对“异化劳动”或“外化劳动”的批判性分析构成了马克思所要实现的社会正义的基础或突破点。因此马克思就需要对既有的“异化劳动”或“外在劳动”进行“否定”,换言之,我们需要将“劳动”转变为一种人类自由活动,也即人自我积极调动自身自由地和创造性地去推进人类精神或物质领域的认识与实践。

    与上述“劳动”范畴相类似,我们也可以试图探究和认识“休闲”范畴所具有的丰富性内涵。就像有论者将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休闲”概念与诸如“幸福”“自我发展”“愉悦”“健康”“劳动”“沉思”“内在意义”“自我实现”等等其他的各类关键词勾连起来[6]。这些关于“休闲”的定义都只具有部分的合理性,问题在于无法生发出我们所需要的关于“休闲”的积极的规范性意涵。学界既有观点倾向于认为,和“劳动”相反,“休闲”呈现为一种人类自由活动。在这类观点下,我们似乎就缺少了对“休闲”进行批判性审视的必要,而只需要将问题局限于个体内在的、审美性的提升上。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同于上述观点,在阶级社会(特别是在“异化”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和“劳动”是“异化劳动”或“外在劳动”一样,“休闲”也是“异化休闲”或“外在休闲”,也即劳动者的“休闲”只能从人自身的“恢复”(劳动与劳动力再生产)这种意义上加以“非人化的”理解,与此相对应,不劳动者的“休闲”则只能从为满足自己的动物机能而过度挥霍对劳动者“剩余价值”占有的意义上加以理解。甚至马尔库塞更进一步指出:“休闲时间必定被组织起来,甚至必定受到严格管理。”[7]所以,在这种状况下,不论劳动者还是不劳动者在这种(“异化的”或“外在的”)“休闲”中都好似获得了自由,但他们获得的其实只不过是自由的幻象而已,就其实质而言,他们都处于一种被支配的、非自由的状态之中。按照马克思所指明的那种悖论现象:“人(工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1]160但是,马克思的论述又并不止于此,他指出:“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他活动领域并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1]160就此,对“异化休闲”或“外在休闲”的一种马克思式的反思与批判也可以勾连起鲍德里亚式对现代“消费社会”的反思与批判,不过鲍德里亚的批判性分析依旧没有超出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物的关系”与“人的关系”的二分结构[8]。“异化休闲”或“外化休闲”大多体现在满足各种动物机能“需求”(以及被他者或资本势力塑造出来的“伪需求”)的层面上,人类则受制于此而无法挣脱,因此,也就无法将这种(“异化的”或“外在的”)“休闲”视为一种人类自由活动。当下,“宅”文化的低需求作为“消费社会”的另一个极端辩证地与“消费社会”的高需求相对应。二者背后暴露出的都是人类自身需求的非自然的、扭曲的表现形式。就如何将“休闲”真正地提升到人类自由活动这个层面上而言,必须摆脱那种停留在被动物机能的(也包括各种过度的或者抑制的)满足所支配的水平上,进而与“劳动”结合起来考察,这样才可以更为明显地认识到“休闲”对人类自身需求的一种超越性维度。

    通过上述对“劳动”与“休闲”内涵丰富性的展开与分析,就可以将二者从那种既有的非常狭隘的理解与实践中解脱出来,进而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在应然状态下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异化”或“外化”状态中呈现出来的清晰的对立性,而是呈现为交融互补性。庞学铨早已认识到在那种流俗之见中将“工作”与“休闲”之间的关系视为对立性的观点是有问题的,进而提出:“休闲与工作不是相互对立,而是彼此渗透增益。”[9]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将既存的“工作”(“劳动”)与“生活”(“休闲”)之间的关系仅仅简单地理解为“工作是为了生活”或者“生活是为了工作”,因为在上述这两种说法中的“工作”(“劳动”)与“生活”(“休闲”)都仍然处于一种割裂状态之中,而重要的则是将“劳动”与“休闲”对立统一于人类自由活动这个概念之下。换言之,在一种理想状态下(即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从事符合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人类自由活动就既是“劳动”也是“休闲”。这种转变并不仅仅是在人的认知结构上的一种转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各种具体的、实存的社会(生产)关系或结构上的一种转变。

    举例而言,如果只是将批判性的研究工作视为完成科研考核任务,而非自我积极调动自身自由地和创造性地去推进人类精神或物质领域的认识与实践,以及就此实现自身的人本质,那么这种批判性的研究工作就只是“异化劳动”或“外在劳动”。同理,如果只是将“捕鱼”理解为渔夫所赖以为生的“劳动”,或者将之只是视为逃避日常工作生活烦扰而获得片刻宁静的(“异化的”或“外在的”)“休闲”,其实都是有问题的。在一种理想状态下(即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并不是大家都可以选择不“劳动”只“休闲”,而是“劳动”只是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状态下,根据自身的志趣与能力去完成必要的社会劳动,实现自身作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而并不存在“剩余价值”会被他人占有并进而反过来成为异于己身和支配己身的力量的情况。同样,虽然对人的动物机能的满足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休闲”也并不应该仅仅是对人自身单纯与被动的“消耗”的“恢复”(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或者是满足人类自身需求的各种非自然的、扭曲的表现形式,而且也应该有关于人主动去实现自身内外各方面更好地提升,进而整体性地提升人类境况的意义在内。就此,“劳动”与“休闲”也就可以统一于人类的自由活动之中了。

    只有从“劳动”与“休闲”统一于人类的自由活动角度出发,才有可能充分理解从这种自由活动中可以产生或调取出一种积极的规范性力量,以期以此为基础实现对既有社会的结构性问题加以改变。“劳动”与“休闲”都是属于现实的人类实践活动领域的一部分。就对实践活动的全面充分的理解而言,并不能仅仅将“劳动”与“休闲”理解为指向自然界的和指向个体自我的,而且还应该是具有一种社会性的(“主体间的”)活动。如果“劳动”或“休闲”不具备各种或抽象或具体的社会关系属性,那么,它们当然也就无法从一种作为“类”的人的实践活动来加以理解和把握。虽然“劳动”与“休闲”的确关乎个体的内在心理状态、生存体验等问题,既无法回避在个体生存论层面上对此的讨论[9],也无法回避社会心理层面上对此的讨论[10],但在这里更为重要的是考察社会的结构性问题,也即需要将问题落实到经济、政治、法律与伦理等层面上。我们如此做是因为个体生存论层面上或社会心理层面上的问题只不过是社会的结构性问题在个体身上的投射和反映,而本身尚不是一种彻底的对深层次原因的还原。换言之,在这里所考虑的并不是老庄哲学或新教虔诚派似的那种相对消极“出世”(“退回内心的城堡”)的看淡外在事物的观点,而是一种实践哲学的积极“入世”以求参与和改变外在事物的观点。就此可以将一种应然状态下的“劳动”与“休闲”之间的辩证关系适当地延伸或勾连起对以赛亚·伯林提出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进行的“统一”,或者菲利普·佩蒂特在伯林“两种自由观念”基础上提出的所谓的“无支配的”“第三种自由”[11],以及这些“自由观念”在具体的社会现实和建制中如何得以落实的问题。

    在阶级社会(特别是在“异化”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并不能完全排除“劳动”和“休闲”统一于一个特定个体这种少数情况的存在,但是从普遍意义上而言,这种统一无法完全覆盖作为全体的人类,大致的情况总是作为大部分人的劳动者在埋头消极地“异化劳动”或“外在劳动”而并不能充分将“劳动”理解和实践为人类自由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同时,他们只能将“休闲”理解和实践为劳动与劳动力的再生产那样的“异化休闲”或“外在休闲”,也即只是满足自己的动物机能;
    而作为小部分人的不劳动者则在对大部分劳动者“剩余价值”占有的基础上,在那种看似自由的埋头“享乐”(“休闲”)的过程中也被“异化”了,因为他们受制于自己对他人的“剩余价值”的占有。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异化,一般地说,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1]164换言之,在阶级社会中,劳动者与不劳动者这两部分人其实都是处于“异化”状态之中的。按照马克思所说的,不论工人(劳动者)和资本家(不劳动者)都是“异化”的,都是为外在于己身的状态(“他律”)所统治的,因而也就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自律”或“自治”)的:“异化既表现为我的生活资料属于别人,我所希望的东西是我不能得到的、别人的占有物,也表现为每个事物本身都是不同于它本身的另一个东西,我的活动是另一个东西,而最后,——这也适用于资本家,——则表现为一种非人的力量统治一切。”[1]233因此,现代社会中人本质的“异化”与“复归”在普遍意义上就是指涉作为“类”的人本质的“异化”与“复归”,那么,这也就需要通过对各种具体的、实存的社会(生产)关系或结构进行重要的、根本性的变革才能得以实现,而这里的关键正是“劳动”与“休闲”及其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明确与充分地认识到将“劳动”与“休闲”这些人类实践活动作为“外在的”“异化的”“劳动”与“休闲”这种狭隘的理解与实践是非常不可取的,应该将二者及其辩证关系理解与实践为人类的自由活动。在此就需要进一步反思或追问如何可以同时保障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与“休闲”中人本质“异化”的“复归”,也即达致人本质的充分发展与现实化。我们承认许多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可以对自我进行内向的剥削或摧残,以这种方式来体现自己作为人类所具有的自由属性,诸如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在写《辩证理性批判》时坏掉了一只眼睛;
    我们也承认许多人可以对社会作出奉献而不求回报,在这种付出中获得自我内在的满足;
    只是上述对自我的剥削或摧残和对社会的奉献二者都并不能够必然地引申出可以强迫其他人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奋斗这个结论,否则这只是将其他人放置在了一个被他律而非自律统治的状态下。当然,在“劳动”之外,那种沉溺于物质欲望或者“宅”文化一般的低欲望等“休闲”状态也是极其错误的。“异化的”“劳动”与“休闲”显然违背了康德实践理性意义上人应该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原则,当然这也显然违背了世界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在历史上通过抗争所争取到的各种在劳动条件上的建制性的权益。从根本上而言,充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不是通过过度延长劳动时间来决定,当然也并不会通过仅仅缩短劳动时间让劳动者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恢复”、去“消费”(也即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来决定,而是要通过对既有社会的结构性问题的重要的、根本性的变革,让人的“劳动”与“休闲”最终都可以作为人类自由活动来理解和实践,也即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为自己作出选择和承担责任,以及据此发挥人类的积极的主观能动性。更进一步而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是实现社会物质生产这个全人类获得自由与解放的前提条件或手段,而本身并非终极的目标。马克思所设想的这种人本质“异化”的“复归”状态可能尚未在现实历史中被完全和充分地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需要忍受人本质的“异化”而不去追求对其的克服或扬弃。

    就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供给,较西方国家更具有达致和谐的制度优势”[12]。我们可以得出许多通过“劳动”与“休闲”以实现人本质“异化”的“复归”的规范性根据或建制性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案)第42条和第43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论述[13]。据此,我们就可以充分与全面地认识到“劳动”与“休闲”及其之间的辩证关系并不仅仅是个体生存论层面上或社会心理层面上的问题,而是应当适当地拓展和落实到经济、政治、法律与伦理等层面上。我国在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的伟大历程中已经在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探索及作出了相对明晰的规定,那么,在物质生产力已经获得较大发展的今天,将“劳动”与“休闲”对立统一于人类的自由活动这一点也正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13]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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