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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2-09-25 10:30: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完整版】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3篇

    第一篇: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驻政[2016]83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2016〕83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居住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小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管理中心对全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卫生、人防、园林绿化、环保、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社区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六条 居住小区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显著位置以电子屏、宣传橱窗、板面、标牌等形式设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中国梦等主题公益广告和驻马店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三管六不”等宣传内容;
    设立公共事宜告知栏,有科普、健康、文明创建知识等内容的宣传版面。

    (二)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等不文明现象。

    (三)路面硬化、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

    (四)果皮箱设置合理、规范,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倡导“垃圾减量分类”,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定时清运,垃圾箱房(桶)完好、整洁。

    (五)绿化树木、绿篱管护良好,绿化修剪成型,无枯枝、无缺株断垄;
    绿篱内无塑料袋、纸片、瓜果皮核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篇: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

    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公厅(2007)609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秩序管理,有效缓解停车乱、停车难及造成交通拥堵等问题,更好地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公安厅《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单位
    (一)本意见适用于居民小区内部及周边支路、背街小巷的停车秩序管理。
    (二)公安机关交巡警、派出所、消防部门应会同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二、建立停车状况报告和预警制度
    (三)交巡警部门应会同辖区派出所、消防部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对居民小区内部道路、专用停车泊位、车辆以及小区周边道路等情况进行调查排摸,全面掌握居民小区停车状况。
    (四)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交巡警部门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议和意见。
    (五)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的,交巡警部门应根据居民小区停车需求及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提出建设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意见。
    (六)交巡警部门应向居民公示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状况,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公示小区内部停车状况,及时准确发布停车服务信息,提示居民购车前充分考虑停车泊位问题。
    三、规范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停车秩序管理
    (七)充分利用居民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在停车泊位充足情况下,业主车辆应停放居民小区内。小区内原则上停放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八)居民小区内没有专用停车泊位或专用停车泊位不足的,交巡警部门应会同辖区派出所、消防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同意,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小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九)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4米;
    连接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6米。小区汽车停放点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通道、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消防栓附近10米之内不得停靠车辆,并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
    (十)派出所应指导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停车尚未达到饱和或在白天停车平峰时段可临时向社会开放。
    (十一)交巡警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内道路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
    (十二)派出所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小区业主车辆和停车泊位基础台帐。加强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管理,车辆进入小区后减速慢行、规范停车。将规范停车要求纳入管理规约内容,对乱停乱放的,在小区范围内予以曝光,居民有单位的,抄告其单位。
    四、规范居民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十三)对开放式居民小区、无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居民小区,交巡警部门应主动会同消防部门、派出所对周边道路网络条件、交通组织和交通流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合理利用支路、背街小巷、建筑物间空档施划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对夜间交通流量较小的次干道的慢车道施划限时停车泊位,供居民停放车辆。
    (十四)施划停车泊位,要按照省建设厅、公安厅《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江苏省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试行)》的要求实施。机动车道宽度不能达到要求的,可根据两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在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情况下,借用部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施划停车泊位,但施划停车泊位后的道路通行最低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不低于4米)。
    (十五)交巡警部门应会同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积极协调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园等,在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开放空余场地供周边居民临时停放车辆。
    (十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配建停车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道路停车。
    (十七)公安机关应当招聘辅助力量,对占用道路停放的车辆进行看管。
    (十八)交巡警部门应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做到醒目、清晰、完好。
    (十九)交巡警部门应加强小区周边主次干道交通秩序管理,派出所应加强对小区周边支路、背街小巷停车秩序的日常管理,努力减少违法停车行为。
    五、广泛宣传停车秩序管理规定
    (二十)派出所应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开展“八荣八耻”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工程,向辖区居民发出规范停车倡议书,广泛宣传规范停车的重要意义,倡导居民自觉遵守停车规定。
    (二十一)交巡警部门应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栏,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公告小区内停车状况。
    六、严格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二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张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对妨碍交通,特别是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违停车辆,一律实施拖移。
    (二十三)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对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依据《消防法》,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二十五)派出所民警对居民小区周边支路、背街小巷的违法停车行为张贴处理通知书,固定证据,由当事人到交巡警部门接受处理。对居民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由派出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
    拒不改正的,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交巡警部门应对派出所管理居民小区及周边支路、背街小巷停车秩序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对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和采集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统一录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系统。
    七、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二十七)停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十八)公安机关收取的道路停车费用,用于看管停放车辆人员用工和管理设施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篇: 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意见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岳政发[2008]6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1

    【实施日期】2008.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的意见

    (岳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的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鼓励、支持投资者成片改造、整体开发。

    二、旧城改造范围及项目确定

    (一)旧城改造的范围:市中心城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道路交通和人居环境的地段。

    (二)旧城改造片区范围由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局、市财政局、市城建投、市招商局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岳阳楼区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调查研究确定,并编制中长期旧城改造规划。年度具体实施项目由市规划局从旧城改造项目中选取。

    (三)旧城改造项目在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保证旧城改造项目如期实施。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市、区两级旧城改造工作机构,做到组织严密,职责明确,经费落实。

    (一)组织机构

    调整岳阳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招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城建投、岳阳楼区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建设局。

    (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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